中国贫困——权利的匮乏
2016-01-08陈照青
陈照青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00)
中国改革开放至今,产生了财富与贫困同步累积的现象。GDP等各项经济指标的增长并没有减少我国的贫困群体,反之,我国的贫富差距逐步拉大,贫困问题的解决成为焦点。从权利的角度来分析中国的贫困,不仅能够根本了解这一问题,并且能够提出有效的减缓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人口的办法。
一、权利在中国
中国贫困的产生根本上是权利的匮乏,而权利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的禀赋以及交换权利。其中交换权利又包括: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自己劳动的权利以及继承和转移的权利等。而贫困境遇的产生,在权利角度有三种原因,一是个人禀赋差于社会平均水平,二是交换权利匮乏与获取不公,三是两者皆而有之。本文将从交换权利匮乏与获取不公的的角度来分析中国的贫困问题。
二、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匮乏
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拥有通过自愿交易所得到的东西。这种权利的匮乏对农村的贫困的影响体现在,中国大多数贫困农民的劳动仅仅在于满足个体以及家庭的自给自足,即使有剩余产品的产生,也只能满足简单的贸易交换。并且农村贫困群体相对非贫困群体或城市居民的流动性强的储蓄较少,而愿意把储蓄用于投资股票、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人更少,这有着我国自古以来重农抑商思想在大部分农村贫困人群中根深蒂固的影响。这就使得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在权利使用的伊始便出现了不平等。而同时,我国政府并没有健全的保障农村贸易的相关制度,使得农民在贸易过程中,面对市场信息不对等、贸易规模不具备竞争力等问题,因此在贸易过程中处于劣势。
三、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匮乏
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资源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使用雇佣来的资源所产生出来的东西。这项权利的匮乏体主要体现在农民土地产权问题以及其衍生问题上。农民的生产靠土地,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实际利用权为集体公用和农民个体私用。但是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上,农民的耕地、宅基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权并不是属于个人,这就使得农民在土地的交易以及建筑自主性(如小产权房的建设)等方面的权利匮乏。另外。产权的模糊使得农民不能完全拥有生产为基础的权利,造成农村贫困的产生,并且由于缺少土地产权方面健全的维权制度同时改变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又是一个重大的漫长的过程,因此这样的贫困要从根本上改变有一定的困难。
四、自己劳动的权利匮乏
自己劳动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并进而有权拥有与自己劳动能力有关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匮乏尤其体现在中国贫困群体中工人的权利匮乏上。工人在与雇佣者产生雇佣关系的过程中,首先部分存在着实际工资少于我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以及不付工资、超时工作、缺少五险一金等不能满足这项权利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着,工人缺乏权利意识、缺乏维权知识、维权难等不能保障权利获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在于我国在劳工维权这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劳工的受教育水平偏低。因此在这种状况下,难以保障此类弱势群体劳动力与工资平等交易的权利,难以保障其权利在被侵犯后的罢工权、团结权等能够维护权利的权利,使得此类弱势群体成为贫困人群,并且改变其现状也是一个困难且长期的过程。
五、其他权利的匮乏
除去以上三种分类中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享受平等的教育、分配、医疗、福利保障权利等也对中国的贫困现象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受教育的权利上,我国各地的教育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与教育环境相比较富裕的地区来说差距太大。受教育权利的匮乏以及不平等,导致贫困一代难以获取知识,获得机遇并通过自己的知识与劳动改变现状真正富起来。不完善的分配制度,使得贫困群体在劳动资料分配以及社会再分配上处于弱势,难以享受到满足需求的资源。此外,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不健全,“看病难”的问题在贫困群体中更甚,匮乏的医疗权利使贫困群体身体健康难以保障,导致其劳动力价值的减少,更难改变其贫困状况。同时,应享有的社会福利如养老保险、退休金等也因为制度的不健全存在权利匮乏的问题,这使得普通公民可能在其退休或失去工作能力后成为贫困人员,而原本就属于贫困的人在退休或失去工作能力后会更加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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