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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思考

2016-01-07华坤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22期
关键词:双师型法律法规教师

华坤

摘要: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教师培养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培养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高职教育持续稳定发展、办出高职特色的重要基础。全国新一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必将推动我国职业教育进入新的发展与改革阶段。本文将结合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利用职业教育进入新时期发展阶段的机会能够推动职业教育的深层次改革。

关键词:“双师型”教师;概念内涵;法律法规;制度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2-0028-02

2014年6月23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新一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努力开创职业教育的新局面等等。这无疑开启了职业教育发展又一新起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进入新的时期。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而高职教师是完成教育功能和目标的直接执行者,是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说,教育质量关键在于教师,教师的培养、教师队伍的建设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了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职业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其中1/3以上的达到“双师型”教师。随后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多项政策文件都对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也是国家层面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对职业教师以“双师型”为培养目标,确立了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方向。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对于职业教师培养再次明确提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作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之一的高职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也是各高职院校培养的重要目标,特别是2003年、2008年启动的两轮全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都对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数量、质量有明确的考核要求和量化指标,这也促进了我国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发展壮大。但不可否认的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在数量增加的同时,在质量的培养方面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不容忽视,也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双师型”教师概念内涵界定要统一

目前我国还缺乏统一规范的“双师型”教师概念界定,职业教育界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理解也多种多样。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评定做出了相应规定:“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由于这个评定标准还是比较宽泛的,因此对于“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理解也延伸出很多说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双证书”说、“双资格”说、“双能力”说、“双层次”说、“双素质”说、“双职称”说、“双融合”说等等,这也使各高职院校按照自己对“双师型”教师概念内涵的理解,制定各校自己的培养计划和认定标准。在现实中就会出现:例如,有的教师除了教师资格证外再考取一个职业资格证书,不管到底会不会实践操作,只要拿到证书就可以被认定为“双师”;有的教师只要到企业待过一段时间,不管是不是具体实际从事过专业相关工作也可以被认定为“双师”等等。虽然高职教师“双师型”队伍数量是增长壮大了,但质量显然是参差不齐的,也导致教育部门难以对“双师型”教师实施统一规范的资格认证和管理。特别是国务院提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引导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本科职业教育,那么这些转型高校的学术型教师如何向符合职业教育特色的“双师型”教师的转型与培养也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双师型”教师概念内涵界定的统一规范,才是“双师型”教师队伍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之所在。

二、完善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是基础

纵观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必定有着完善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健全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英国是老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拥有着比较发达的国家职业教育体系。英国职业教育是以现代学徒制、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为主要特色,相关职业教育法律的颁布实施也是推动英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早在1889年英国颁布第一部《技术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随后又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陆续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2000年的《学习与技能法》、2002年的《教育法》与《就业法》、2008年《教育与技能法》、2009年《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对英国职业教育的管理运作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保障和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endprint

德国也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世界机械制造业强国,拥有着强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德国职业教育是以双元制为主要特色,完善健全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是德国双元制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1969年德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职业教育双元制的培养模式,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对双元制提供进一步制度保障。随着双元制的不断发展,德国又陆续出台了《实践训练师资规格条例》、《手工业学徒结业考试条例》、《职业技术教育改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和促进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本国职业教育发达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起步比较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高职教育发展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但在这些法律的条款中有很多是目标性、原则性的,对于现实实施中的细则、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国务院、教育部也出台了很多意见、决定等,但这些很多属于政策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条款,强制性和约束力不够,这也是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和改革中存在的难点。

三、现行培养制度与机制改革是关键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目前高等职业教育已占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等教育法》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从创办起至今,一直以高等院校形式办学,各项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职称制度等沿用普通高等学校模式进行管理。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不断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也在逐渐壮大,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内涵也延伸出很多。而我国高职院校的管理制度、培养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相关机制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教师队伍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与普通高校教师培养学术型有着明显的区别。但问题是高职院校在人事、职称等制度方面与普通高校一致,无法体现高职特色。一方面,高职教师职称评定仍采用普通高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职称评审主要以论文、科研、著作等条件进行评定,并没有把“双师”条件纳入其中,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双师型”教师职称系列。而职称又是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教师发展的重要条件,什么样的职称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能申报什么样的课题等等。这也使高职教师在完成日常繁重的教学任务后,将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完成论文、课题等学术成果以满足职称评定的条件,而参与双师培训培养的积极性和效果将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家虽然也鼓励高职院校聘任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充实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人员构成,但现行的相关人事制度和政策还很难做到院校、企业人才的双向流动的顺畅,这也阻碍了“双师型”教师队伍构成的多元化专业化。因此,改革现有的相对滞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特点的制度保障,才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的关键。

总之,随着新一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也将随着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必将进入新的改革和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石伟平,匡瑛.比较职业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杜玉雪.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4,(01).

[3]何定华.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策略研究[J].职教论坛,2011,(1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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