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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人才培养制度

2016-01-06田辉

世界教育信息 2015年19期
关键词:培养机制日本

田辉

摘 要:日本司法人才专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由于法曹的特殊职责,日本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法曹须具备的学识资历和司法从业资格条件。日本的法曹培养体系包括普通大学的法学理论学习和专职法科大学院的法务专业培养,并以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保障司法队伍的基本素质,经过规定年限、指定法律机构的定岗实习之后,方可取得相应的法曹资格。

关键词:日本;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法科大学院

一、日本司法人员的专业资格

因为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法曹”资格,所以日本将司法专业人才队伍称为“法曹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日本的专业司法人员必须在取得相应的法律学术学位(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博士研究生层次),或者获得法科大学院(Law School)授予的法务专业学位(法务硕士、法务博士),并以法律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官方指定的法律修习所完成法律实务进修实习后,才有机会取得“法曹”资格,得到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命或者律师从业资格认证。

(一)取得法曹资格的条件

1.法科大学院毕业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主要面向普通大学法学学位获得者和法科大学院毕业的法务硕士、法务博士学位获得者。法科大学院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构,定向培养司法专业人才,其他非法律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要通过法科大学院同等能力认定考试后,方可报考司法考试。而普通大学的法律专业以学术为主,与法科大学院的培养方向不同,因此,有志于参加司法考试者一般选择进入法科大学院攻读法务专业学位而非学术性较强的法学学位。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目前的司法考试规定,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可参加3次司法考试。5年内已经参加3次考试仍未通过者,或报考次数没超过3次但毕业年限已经超过5年者不再拥有报考资格。

3.1~2年定岗实习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者首先由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录取为“司法修习生(实习生)”,具有准公务员身份,在最高法院设立的司法修习所、地方简易法庭等指定机构进行1~2年的司法修习(司法实习),无论职业方向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要进行统一科目的实习。实习期满后根据个人申报的法曹类别,授予助理法官、二级检察官、律师的法曹资格。获得检察官、法官资格的将被直接录用,获得律师资格的可直接到律师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二)相关法律条文

鉴于法曹队伍的重要社会职责和作用,日本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类法曹的相应任职资格。

1.法官资格

《裁判所法》第42条规定,高等法院长官及审判官任命资格如下:须曾担任以下1~2项职务,且在职年限在10年以上者方可被任用。职务包括助理审判员、简易法庭审判员、检察官、律师、法院调查官、司法修习所教官、法院职员综合研修所教官、大学法律系教授或副教授。

2.检察官资格

《检察厅法》第18条规定,二级以上检察官的任命和续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完成司法修习生进修,曾任在职法官,在国立大学(相当于我国教育部直属大学)或公立大学(相当于我国地方省属大学)担任教授或副教授3年以上。

3.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4条规定,以法律实习生身份在官方指定的法律修习所完成法律实务进修学习者方可取得律师资格,由律师协会予以登记注册。

二、日本司法人才培养制度

日本通过极其严格的司法考试保障司法队伍质量,维护司法尊严,而过于严苛的选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1世纪初期,日本每年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数量一直徘徊在1000人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国际化、信息化等新形势下的多样性法律服务需求,有些边远地区甚至整个区域都没有一名律师。为此,日本积极推进法曹培养制度改革,解决司法人员不足的现状。

(一)设立法科大学院,培养专业法律人才

日本于2004年开始以专业学位大学院(Professional Graduate School)的形式,在全国普遍建立法科大学院,以专业学位制度定向培养参加司法考试、获取法曹资格的预备人才队伍。实现司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由依靠司法考试成绩的“节点选拔”机制,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有机结合的“过程培养”机制转变。

然而,这一举措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法科大学院58所,招生名额为3809人,实际招生2272人,入学人数比2013年减少426人,与历史最高水平的2007年(5825人)相比减少了近30%,实际入学人数仅占招生名额的60%,降至历史最低。

(二)法科大学院举办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

为了满足对司法人员的专业要求,保证法科大学院入学者质量,日本每年都会举办全国统一的法科大学院适应性考试。所谓的适应性考试,是关于司法专业人员必备综合素养和潜能的测试,是判断考生是否有资格接受法科大学院教育的全国统一考试。2011年起,法科大学院适应性考试由法科大学院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法务研究财团、商事法务研究会联合设立的适应性考试管理委员会统一实施。考试内容分为4个部分:理论性判断力测试、分析性判断力测试、长文解读力测试、表现力测试。法科大学院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每年举办两次,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过期需要重考。报考法科大学院的考生至少要参加一次当年的适应性考试,并将适应性考试成绩单和所填报的志愿一同提交给报考的法科大学院,方可参加法科大学院的自主招生考试。适应性考试成绩是法科大学院录取工作的重要参照标准,部分法科大学院直接设立了适应性考试成绩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以选拔适合从事法务工作的考生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

(三)聘任司法实务专家担任法科大学院专职教师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教师包括两类:一类是从大学法学部或法学研究科转到法科大学院、具有深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优秀法学教师;另一类是从在职法曹(检察官、法官)中选派的法律实务教师。每所法科大学院必须配备不少于12 人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教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司法实务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向法科大学院派遣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普通国家公务员相关法律》规定,日本政府负责向法科大学院派遣法官、检察官担任教授、副教授以及其他实务教师。所派遣的法律实务教师必须有1/3为全职教师,并且有5 年以上司法实务经验。实务教师每年的授课量不得低于90课时(6学分),同时负责编写法务基础教育教材。实务教师派遣期满后,仍回到原岗位就职。

(四)通过撤校、并校和学生分流保障法律人才质量

日本文部科学省为了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专业水平,对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招生数量持续不满额的法科大学院采取削减国家补助金等措施促使其停止招生,或撤校、并校。

此外,日本政府还建立了所有法科学生必须参加的升级考试“公共学业成就确认考试”。对于成绩不理想的考生将提早分流,劝导其另选其他行业就职。[1]

(五)放宽司法考试报名资格

因为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者将由最高法院统一录用为司法实习生(修习生),具有准公务员身份,所以,以前的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规定参与司法考试、司法实习者必须拥有日本国籍。1977年,该项规定修改为允许在日外籍人士进入司法修习所实习,但必须向日本宪法宣誓。2009年11月,日本取消了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国籍限制,所有报名者无论国籍,都能平等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可同样被录用为司法实习生。

2010年以后,日本每年司法考试通过人数已增加到2000人左右,专业法曹队伍逐年扩大。从法曹队伍结构来看,法官由2002年的2288人增加到2013年的2915人;检察官由2002年的1414人增加到2013年的1822人;律师由2002年的18851人增加到2013年的33682人。法曹队伍总人数由2002年的22553人增加到2013年的38419人。[2]

参考文献:

[1]日本经济新闻.法科大学院の入学者、定員の6割、過去最低を更新[EB/OL]. http://www.nikkei.com/article/DGXNASDG08015_Y4A500C1CR0000/,2014-11-08.

[2]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法曹人口政策関連資料集[EB/OL].http://www.moj.go.jp/housei/gaiben/housei07_ 00004.html/,2015-03-15.

编辑 许方舟 校对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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