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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畏民志”(《礼记·大学》)

2016-01-05王文修于述胜

中国教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令师者良知

王文修+于述胜

专栏主持人

于述胜,1964年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教育思想史和教育学术史研究。兼任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宣传出版委员会副主任,《教育学报》执行主编,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史分会常务理事。

某日,有新闻报道了一桩家庭官司。老父以儿子、儿媳未尽赡养义务,欲索回已赠与孙子的房屋;儿子、儿媳则坚称自己已履行赠与合同而拒绝返还。调解无果,遂争讼于法庭,大有反目成仇之势。学者颇为感慨,遂言之于师。

学者曰:如今,争端和官司太多了!马路上相撞,争;邻里不和,吵。就连赡养老者,也要打官司,让本应充满温情的家人之间,也情同陌路,势如水火。这种社会现状,该如何改善?

师者问:君以为该如何?

学者曰:我认为应制定更严明的法令,再培养一批能“片言折狱”的好法官,父子争讼之事当会大大减少。中国古代对不孝之子女惩罚很严厉,《唐律》甚至规定不孝养老人即可定死罪。

师者曰:法固不可缺,中国的古语“辟以止辟”—以惩罚制止邪僻之行即强调法令的必要性。古代圣贤亦主张明于典法:舜即位后则命皋陶“明於五刑,以弼五教”①,即严明五种刑法以辅助五类教化;《周礼·秋官·司寇》载有狱官审案的“三刺”“五听”之法①。

但法只可惩已发之恶行,难养中心之善德。对此,老子早已洞悉,故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令繁苛,既是盗贼多有的表现,也是不断造就盗贼的原因。老子此言非反对以法为治,而是指出独行法令的局限性。政令刑罚仅能治标,不能治本。“依法治国”,必以“以德立国”为本。

学者问:如何“以德立国”?

师者言:治讼之急务,在于使百姓深深畏服于天道良知,即“大畏民志”。

学者曰:请闻其详。

师者曰:“大畏民志”一语,出自《礼记·大学》。其言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谓听讼时,我和别人一样,以律断之,不参杂私心杂念。儒家亦十分注重审案过程中之公正廉明,如《论语》中孔子赞子路能“片言折狱”,即因子路为人忠信,断案公正,故其裁决令人信服。“无讼”乃儒者在公正廉明之外,对刑法的进一步要求。在孔子看来,比判断好讼案更根本的,是让人们皆有诚敬之心、亲爱之情而不起争讼。而最好的讼断,不仅要弄清是非曲折,更应该让争讼者重归于好,此即“必也使无讼乎”。其义与《尚书》之“刑期于无刑”相类。

“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之“情”,既是“情意”也是“情实”,乃人们情感意向之真诚无欺。“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并非断案者不让其申辩,而是争讼者自感情亏理屈、无颜启齿。如果大家都无情,只讲自己的私心私欲,怎么能“必也使无讼”呢?只会讼越来越多才是。礼乐者,所以兴起人们亲亲之情,诚敬之心,故能少用刑法。刑政所以保护人们其情、其心,非仅保护合法权利也。

故“大畏民志者”,乃使民深深地畏服于天德良知、人伦之道,使民对自己丧情失性之举时刻保有戒慎恐惧之心,故不忍、也不能狡辩。仅仅畏惧刑法的惩罚,其导致的结果是无畏,对于所以为人之道并无敬畏之心,遂无所不用其极,以非为是。断案者明察秋毫、裁断确当,让争讼者不敢混淆视听而畏惧被加重惩罚,亦仅为“小畏”。吾等宜深思“大畏”“小畏”之别。

学者曰:《论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此句能否和“大畏民志”联系起来理解?

师者曰:然,其义正可与“大畏民志”互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若仅以政刑去牵引百姓,百姓只想着逃避罪责,而内心不感到羞耻,可以说“无畏”也。孔子赞赏的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以德和礼教化民心,百姓才会“有耻且格”。对于“格”的理解,一种主流的解释是“来”,即老百姓来归顺的意思。我则倾向于《论语正义》中的观点,将“格”释为“正”,即《孟子》中所说的“格君心之非”之意,“有耻且格”也就是每个人都有羞耻感而格正己心之非。“大畏民志”同于此意。“大畏”,不是说惧怕外在的法令,而是心畏服于天德良知。故我认为:《大学》所谓“大畏民志”,与《论语》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一脉相承。

学者赞叹:先生“大畏民志”一解,可谓发前人之未发。

师者曰:不然,我之见解非首创,并不是凭空得来,乃发于明儒王船山之说。

学者复问:使民众畏服于天德良知,固然是治理和教化的更高境界,但果能实现吗?

师者曰:孔子即曾以身先之,后世儒者亦多有明“大畏民志”深义而身体力行者。《孔子家语·始诛》就记载了孔子治讼的故事:孔子为鲁大司寇,遇父子争讼。孔子将那父子一同抓来,还关在一起,整整三个月也不审理其案。在别人看来,孔子此举即使不是昏官,至少也是不够勤政的。结果三个月后,父亲主动提出:俺爷儿俩的官司不打了。孔子遂赦之。关在一起三个月,却让那父子俩在患难与共中唤醒了其亲亲之情。

鲁执政大夫闻知此事,颇为不快地说:“司寇欺骗了我。他曾告诉我:‘治国必以孝为先。对于此案,我的意见是杀了那个不孝子,让百姓引以为戒而克尽孝道。这不是很好吗?可孔子为什么不治其罪而释之?”

冉有把季孙氏的话告诉了孔子。孔子喟然叹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乃无理之举。三军大败,不可斩杀将士;法令不当,不可据以定罪。”这是因为,君上德教未行,罪不在其民。怠于政事而勤于诛杀,这是凶狠的表现;征敛赋税没有节制,这是残暴的表现;不顾目标是否可行却要求人必须达成,这是苛虐的表现。凶狠、残暴、苛虐是治国理政的三项弊端,无此三者,方可以用刑。

学者曰:我想,孔子此语是批评季氏和国家失职,未能广施礼乐教化吧?

师者曰:不错。文中孔子又引《诗经》之语,“天子是毗,俾民不迷”,以明辅佐天子治国理政之人,其本职在于不迷百姓心志,使威权在手而不轻用、刑罚完备而不轻施。其间隐含着对于季孙氏为政尚刑不尚德的严厉批评。

学者复问:老师前面提到后儒亦有以真情化解纷争者,能否举一二例子?

师者曰:明儒王阳明亦有一则治讼趣事。《传习录》中记载,阳明的乡里有一对父子争讼,来请他裁断。阳明劝说之辞未尽,父子相抱恸哭而去。阳明弟子柴鸣治感到很奇怪,遂问于师:“先生何言,致伊感悔之速?”先生曰:“我言舜是世间大不孝的子,瞽瞍是世间大慈的父。”鸣冶对先生的回答更感惊讶,复问何故。阳明曰:“舜常自以为大不孝,所以能孝。瞽瞍常自以为大慈,所以不能慈。瞽瞍只记得曾抚养舜,却不知自心已为后妻所移了,还自诩慈爱,所以愈不能慈。舜只思父提孩我时如何爱我,今日不爱,只因我不能尽孝,日思所以不能尽孝处,所以愈能孝。及至瞽瞍得到天伦之乐时(瞽瞍底豫),又不过复得其心原慈的本体。所以后世称舜是个古今大孝的子,瞽瞍亦做成个慈父。”

学者赞言:这段儿说得太精彩了,依我看,阳明先生甚得舜之孝心。人果能效法舜而常思己过,恒念父恩,争讼必渐远离。

师者复曰:阳明后学罗汝芳亦继承儒家的德治(教)之道。《明儒学案》说他“知太湖县,擢(提拔)刑部主事,出守宁国府,以讲会乡约为治”。以讲会乡约为治,使邻里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这体现的就是儒家德教为本、政刑为末的思想。

据《明史·罗汝芳传》记载,罗汝芳任太湖知县时,常召集县学诸生讲学,公事多决断于讲学中。后来他入京朝见皇帝时,曾力劝当时的宰相徐阶聚四方计吏讲学,以至于四方听讲者达数千人。他自己曾创办开元讲会,令在押犯人到会听讲。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一对兄弟争夺财产的记载:“民兄弟争产,汝芳对之泣,民亦泣,讼乃已。”作为裁断者,本应“置身事外”方能泰然处之,但近溪子(罗汝芳)却感同身受,临讼而泣。其所以落泪,乃因亲兄弟对簿公堂,只为一点点家产,民之困穷可知;他更因自己身为父母官、不能救民于水火而内疚。争讼者为其深情所感动:罗大人与我们兄弟只是陌路相逢,尚有此深情;吾等骨肉至亲,何至争讼如此?

学者赞曰:汝芳以己之真情,唤起其兄弟的骨肉亲情。我听了也深受感动啊!老师常言:“有至情方有至理”,今日品此语,真是“至情”又“至真”之言啊!

师者曰:良知人人皆有,非圣贤独具。然孔子、阳明之所以超出吾辈者,乃因其能体良知而力行,以德化民、成就美俗。若果人人能保护此仁心而不失,“亲其亲长其长”,家齐国治何难之有!

“大畏民志”赞

亲亲是良知,人人皆性之。

利欲致争讼,智昏情亦灭。

小畏畏刑措,大畏畏失性。

政刑止吾讼,礼乐起吾情。

儒者使无讼,情通理还明。

大畏民志者,克臻齐治平。

参考文献:

[1]孔安国, 孔颖达. 礼记正义[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8.

[2]孔安国, 孔颖达. 尚书正义[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责任编辑:任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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