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国际法治的完善:历史分析与未来评估*
2015-12-30何志鹏
何志鹏 孙 璐
中国与国际法治的完善:历史分析与未来评估*
何志鹏 孙 璐**
国家与国际两级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法治化的国际关系有可能为中国提供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能够有效地提升中国的软实力和巧实力。从历史的发展上看,虽然中国长期处于国际法律体制的边缘,但仍为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作出过积极的贡献。从未来发展的前景看,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还有可能为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法治化作出更多的贡献。
中国 国际法治 完善 实践
中国的法治道路既包括在国内积极建设和推进的部分,也包括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法治的部分。纵观历史,国际关系的发展路径,总体上可以被归结为一个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治的进程。古代世界,无论是希腊、罗马,还是中国,都是战乱不断、征伐连年。波澜壮阔的战争激发着人们的荣誉感与梦想,也消耗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大量的物质财富。所以,以政治谈判为主要形式的外交手段越来越多地被派上用场,作为解决争端的工具。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政治是战争基本落定后的进一步选择。武力斗争与政治谈判的结合,是国际政治长期的基本表现形态。但是,在这样的世界里,国家行为并没有可预期性,国家利益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唯有实力才是通行的货币,国家处心积虑地为权力而斗争,却对民生漠然置之,对正义不屑一顾。这样的格局不仅使世界人民陷于水火之中,国家自身的安全也很难维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恶性循环,甚至万劫不复,各国探索着放弃斗争、走向合作,避免无序、构建法治。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有效契合,是世界发展的美好愿景,也是中国自身走向繁荣富强的大国之路的必然选择。
一、国家与国际两级法治紧密联系、相互促动
(一)法治化是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
新世纪以来,建设法治的主张在国际社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越来越高度的重视。国际社会在整体上也形成了追求法治、倡导法治、践行法治的风气,联合国大会多次对于国家与国际两级法治的议题予以讨论,并且提出一系列的建议。2014年开始,中国官方话语也越来越多地支持国际法治的理念。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①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
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谈到,“国际法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当前,倡导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的重要议程”②刘振民:《建设国际法治的基础》,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10日。。国际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冷战结束了,世界并未由此而自然地进入和平。西方国家曾经梦想着苏联的解体意味着意识形态的矛盾与斗争不复存在,“历史终结”,资本主义遍行天下、独步江湖。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判断仍然数度应验,从东南亚金融危机、到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萧条,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霸权大国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剥夺和打压也引起了一些民众和知识分子的不满。世界不仅没有稳步走向繁荣,而且还没有真正实现和平。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等去全球化运动则重新让人类看到了“自由化”的虚伪一面,看到了很多资本主义国家自私、贪婪的真实嘴脸。这说明,国际社会靠实力来确立秩序的方式只会让弱小国家越来越边缘化,国际秩序越来越不公正。所以必须通过国际社会民主协商确立规范,才能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的理想。当前,国际社会在环境、反恐等问题上已经展开了法律合作,但有更多的问题有待于通过明晰的规则有效地治理。国际社会只有协同努力,向着国际法治的目标迈进,才能够建设一个健康的、稳定的、持续发展的人类大家庭。
(二)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两个大局,实现两者良性衔接
国际社会要想摆脱强权政治的误区,进入健康的发展轨道,就必须走法治之路。无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法治都意味着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③对于良法善治作为法治标准的讨论,参见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3期;何志鹏:《 国际法治:良法善治还是强权政治》,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2期;何志鹏:《“良法”与“善治”何以同样重要——国际法治标准的审思》,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法治社会意味着基于规则去设计秩序、改造秩序,通过规则去配置资源,确立权利义务,通过运行规则去构建理想的社会格局,实现公正。实践证明,内政和外交虽然是两条战线、两支队伍,但两者却不可能截然分开。当国家的政策比较理性和稳定的时候,内部事务一般会处于健康良性的轨道之上,外交关系也会处于和平友好的势态;反之,当国家的总体方向处于激进混乱的状态之时,国内局势会风起云涌、惊涛骇浪,国际事务也会草木皆兵、矛盾重重。我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至“文革”结束的这段时期,曾经与很多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发生冲突,甚至有些国家与中国断绝了往来,就证明了这一点。法国大革命时期、美国麦卡锡主义盛行时期也都有这样的表现。中国的发展要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的强国之路需要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这就意味着,中国必须要在国际舞台上倡导法治、遵行法治、引领法治,而且要在国内不断提升法治的水平,形成日益完善的法治环境。
在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是中国历经15年的努力而加入WTO,④关于中国加入WTO进程的描述与分析,参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历程》,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及此后所带来的双重促动。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以来,中国认真履行了入世各项承诺,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中国入世的这些年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体系的努力,标志着中国抓住了全球化的机遇,分享了全球化带来的积极成果,产业升级不断扩展延伸,逐步形成和稳定了在全球分工和产业链中的位置,实现了贸易投资互动的“双赢”结果,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中国的入世既服务于中国自身,也造福于世界;作为WTO一员的中国所取得的法治发展既促进了国际社会的法治化,也促进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从2001年到2005年,在物价基本维持稳定的前提下,中国人均GDP由1042美元增长到1732美元,人均储蓄余额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由5780元和6860元上升到10787元和10493元,电脑和家用汽车普及率则分别由13.3%和0.6%上升到41.5%和3.4%。在中国入世十周年的2011年,中国进行了一次系统回顾。根据当时的统计,十年之间的进口额相当于为贸易伙伴创造了1400多万个就业岗位,在华投资的外商企业累计汇出的利润达262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在深度融入世界的进程中推进了自身的经济发展,国民经济连续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举世瞩目。至2013年,中国GDP总值增长5倍,进出口额增长了将近5倍。从2010年GDP达到58786亿美元开始,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服务贸易第三大进口国和第四大出口国,国家外汇储备持续增长(更为详尽的数据,参见下表)。
中国入世以来经济增长(因国内国际数据存在差异,本表格系综合数据而得)
可见,入世与国内的经济政策一道为中国造就了就业基本稳定、收入持续增长、消费福利不断提高的状态,也使得人民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社会生活更为有序。这不仅使得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更奠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实基础。中国的发展,不仅使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了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而且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与此同时,中国成功借助WTO平台,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谈判能力和参与水平明显提高,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和贸易自由化进程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在政治经济等多领域与世界全面融合的同时,不断提高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⑤在这方面的论述,参见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张乃根:《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1期;曾晖、黄志雄:《“权力政治”下的“贸易法治”——对WTO法律体系的几点反思》,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而且借助于WTO的平台,在自身经济实力提升的同时成为拉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多次参加G20全球金融峰会,获得了更大的国际回旋空间并打开了全新的国际经济合作局面。
在WTO中按规则交往的过程同样促进着国内的法治。中国在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通过更为深入的国际交往和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执行,有力推动了国内改革进程。⑥参见赵骏、韩小安:《WTO法治和中国法治的砥砺与互动》,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目前,世贸组织的主要原则,特别是透明度、非歧视等原则在中国基本得到普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建设效果显著,信息化透明程度较以往有了明显进步,遵守规则、按规则办事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在出台新政策、新规定时都高度注意程序的公开透明。这些制度性变化,不仅加快了整体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而且促进了开放透明的政府行政体系建设和完善,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⑦参见石佑启:《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周辉:《应对入世挑战 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载《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曹建明:《WTO与中国的法治建设》,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三)建设与遵行法治有利于增强中国软实力
在国际舞台上,中国一直是一个诚实守信的国家。其中既包括认真对待和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也包括在国际上积极地建设和推广法治。然而,由于我们长期处于主流的国际法律体制之外,很多国家和民众对中国形象存在误解。有些国外媒体则故意歪曲中国,愿意建立一个贫穷、落后、独裁、专断的中国形象,他们不相信,甚至不愿意相信我们在法治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不愿意认可中国真诚地履行了国际法义务。这意味着我们树立法治中国形象任重道远。⑧中国国家形象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久被关注的问题,参见韩源:《对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国家形象战略框架》,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1期;而如何看待中国当今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形象是一个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可见门洪华:《压力、认知与国际形象——关于中国参与国际制度战略的历史解释》,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学者也在试图解释对中国的误解,例如李安山:《为中国正名:中国的非洲战略与国家形象》,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4期,只是这方面的路还非常漫长。
就国内法治形象的树立而言,我们一方面要踏实地建构法治,建设廉洁、高效、透明、负责的政府,取信于人民群众,另一方面要通过媒体生动而活泼地展示法治中国的进步。在内容上要体现进步性和积极性,在形式上要确保容易被接受者认同。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派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的典型“当代牧马人”曲啸到美国进行讲座,但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主要是在内容上没有很好分析、认真斟酌的结果。因而,将法治中国的积极形象传递到世界各地,是一个需要智慧和努力的重要工作。
在国际法治的形象上,中国也仍然要注意表达积极的态度,通过多种渠道,把一个热爱法治、了解法治、支持法治、倡导法治的中国形象带给世界。这不仅包括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国际场合充分地、准确地、高效率地表达中国的立场,也包括在国际守法、国际执法、国际司法等环节显示出中国重视规则、以法律的方式和立场解决问题的意愿和信心。就2013年开始的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海域争端而言,在菲律宾采用法律的手段在国际社会寻求支持和同情,且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话语方式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迅速有效地跟进,就会陷于被动,就会影响国家形象。
二、只有法治化的国际关系才能为中国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法治化的国际关系要求在国际交往中确立良好的规范,并且严格地按照规范来建立秩序。历史发展反复证明,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全球的范围内,都需要价值正确、方向明晰、内容清楚、便于操作的规范,由此来推动法治的实现。“非良法,无善治。”国际社会的法治化,有利于尊重国家权利、维护国家利益,避免霸权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
(一)不公正的国际法只会加重国际不平等
如同国内法治一样,国际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良法的存在。⑨对这一问题的阐述,参见杨建顺:《以良法求善治》,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31期;肖凤城:《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21期;张星炜:《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载《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6期。只有确立了良好的法律体系,才有可能形成公正的社会秩序。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越是严格地遵守就越有可能造成剥削和掠夺加重的状况,最后损害国际关系,导致严酷的斗争。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国际法都仅仅是为强者服务的规范,弱小国家总处于被屈辱和损害的境地。⑩朱文奇:《现代国际法》,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页。例如,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与近代国际法正式相遇的大门。⑪王绳祖主编,何春超、吴世民副主编:《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27~128页。从这次战争所导致的《南京条约》开始,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这些条约都是当时国际法的一部分,却远远不是公平和正义的规则。⑫李育民:《近代中外条约关系刍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3~90页;对于这些条约所确立的不平等的交往领域,参见李育民:《近代中外的条约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32页。在那个时代,讨还债务、保护本国国民,都是国际法所认可的使用武力的理由,整个国际社会也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状态,所以国际法也不能建构和维护正义。同样,20世纪中叶以前的国际经济规则也同样存在着不够公正和合理的问题。不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存在着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剥夺了大多数地区的主权,因而无法进行有效的国际经济合作的问题,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依然接续着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原来的帝国主义殖民国家、后来的西方高度工业化国家,特别是超级大国凭借其军事、经济、科技实力垄断国际事务,侵略、压迫和掠夺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导致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在殖民地上新独立起来的国家也面临着不同的商品受到不同待遇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受到阻碍,国际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在这样的规则所设计的国际格局中,很难设想国际关系会公平合理地存续和发展。
所以,国际法治的前提必须良法,也就是确立起尊重各国基本权利、着眼于公平和正义的国际法规范。在这一点上,当今的联合国体系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联合国宪章》总体上是比较公正合理的,所以被视为当代国际法治的基石。
(二)大国强权的治理模式也会使公正流于幻想
当然,仅有规则是不够的。即使在规则妥善确立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的组织、运转机制,也无法形成良好运转的法治社会。就国际法治的建立而言,只有真诚地认可并履行规则所确立的义务,国际法所设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历史上,国际法经常任强国摆布,弱小国家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很难争取到真正的合法利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团、特别是顾维钧作了很大的努力、展现了高超的能力,却未能为中国讨回公正就是最好的例证。⑬参见吴建民:《外交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顾维钧回忆录》,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2~214页。
1919年,中国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被邀请派代表团参加巴黎和会。31岁的顾维钧作为代表团中最年轻的成员,为此进行了认真准备。⑭顾维钧在战争结束前就在驻美使馆内成立专门研究战后问题的小组,并向国内提交研究报告,主张应向和会提出收回德国强占山东的权益。他还建议外交部聘请自己在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时的指导教授约翰·穆尔为使馆顾问,利用其外交实践经验和国际法知识为和会做准备。前往巴黎参加和会的前夕,顾维钧埋头工作,为中国代表团草拟了一项计划,包括“二十一条”、山东问题、收回租借地等七个问题,并认真研究国联问题,为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的工作奠定了基础。顾维钧还专门拜会了以威尔逊总统为首的美国代表团,向他们阐述了中国对和会的要求,获得了美国政府在和会上尽力支持中国的承诺。
会上,日本政府公布了一战期间日本与英、法、意等国签订的关于山东问题的秘密协定,并提出要求,希望作为战胜国无条件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由于此事关乎中国利益,在美国总统威尔逊的提议下,和会请中国代表团就此表明观点。顾维钧在和会最高机构“十人会”上代表中国发言,面对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英国首相劳合·乔治、法国总理克雷孟梭等世界著名政治家。顾维钧首先承认,中国的确在1915、1918年签订协议,许诺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交予日本,但中国当时处于被迫状态,因此许诺不应该履行。无论如何,任何有关德国权益的问题都应当由和会解决。依据威尔逊倡导、大会普遍接受的民族自决和领土主权完整等原则,中国有权要求收回山东相关权益。顾维钧的陈词理据充分,语言流畅,感染力强,爱国热忱和民族意识溢于言表,陈词里“中国的孔子有如西方的耶稣,中国不能失去山东正如西方不能失去耶路撒冷”产生了巨大的震撼力,发言结束后,会场上掌声连连。美国总统威尔逊、英国首相劳合·乔治、英国外相贝尔福等纷纷表示祝贺。顾维钧的发言扭转了舆论形势并博取了列强同情。顾维钧还迅即起草了关于山东问题的说帖,由中国代表团提交和会,获得美国代表团的支持。继而,中国代表团又向和会提出主张,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
然而,虽然顾维钧的陈述受到热烈的称赞,山东问题并未因此在和会上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4月中旬,美国提出新方案,将山东暂交英、法、日、意、美五国共管,表示中国问题与世界有关,美国原无单独处置之意,亦不能任他国独为处置。虽然该方案勉强通过,但由于意大利嗣后退出和会,日本态度强硬起来。英法美害怕日本也退出而导致和会破裂,威尔逊最终宣布,如果日本能放弃它在山东的军事权利,只保留经济权利,他可以同意由日本得到山东权利。1919年4月29日,美、英、法三国代表约见出席和会的中国代表,把最高会议决定的方案通知中国,最终决定将日本的无理要求纳入对德和约,规定将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均让与日本。由于中国代表团团长离开巴黎,在顾维钧的主持下,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中国在巴黎和会山东问题上交涉失败的消息从巴黎传到北京后,1919年5月4日,北京学生率先走上街头,抗议列强的强盗行径,引发了声势浩大的“五四运动”。
这件开启了中国现代史的事件充分说明,在一个没有建立法治的国际社会之中,公正仅仅是一个漂亮的说辞,而远没有变成真实的状况。巴黎和会中的中国问题只是列强之间讨价还价的筹码,列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牺牲了中国。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法律就能够更好地保护弱小者不被强大者的力量欺凌。
1984年,尼加拉瓜在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认为其在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和准军事行动违背了国际法。1983年底至1984年初,美国政府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的水域。其布雷活动严重地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而且导致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失范围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美国虽然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反对,但国际法院认为,根据条约,美国的反对无效。法院最终认为美国对尼加拉瓜使用武力的行为属于非法,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违背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严重违反了国际法。⑮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I.C.J.Judgment of 27 June 1986.这个案件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国际社会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小国的权益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
随着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采用了以制度为基础的解决方式。此种方式降低了国家交往的成本,提升了国家关系的效率与公正程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避免了此前美国每年对于中国贸易待遇的审议,对于中美经济贸易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联合国从人权委员会到人权理事会的发展,减少了政治斗争的氛围,为在全球范围内尊重和保护人权作出了贡献。而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的积极参与也为中国人权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中国为国际法治发展作出的历史贡献
虽然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中国长期被动或主动地处于国际法的边缘状态,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和领导人还是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治理方式的发展作出了很多重要的贡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0世纪70年代的三个世界理论,以及此后提出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主张。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政府对于国际法律体制的务实理解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的谈话中,首次提出,国家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在北京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写入了这些原则。1954年6月28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和印度总理尼赫鲁在新德里发表声明,重申了这五项原则,并指出,“在我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与安全的坚固基础”。同年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在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也确认了这些原则。
1955年4月,周恩来在亚非会议上进一步阐明了在国际关系中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必要性。并表示愿在坚守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亚非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建立正常关系。他的主张得到了与会20多个亚非国家的赞同,会议在周恩来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加以引申和发展,形成了著名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这五项原则不仅进入中国宪法,而且是缅甸的基本外交方针,更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已有90个国家在同我国发表的文件中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同中国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过程中,美国也不得不接受这五项原则;苏联也确认这些原则是处理中苏关系的基础。
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表达了世界中小国家的心声,成为新型国家关系和国际新秩序的准则,进而形成国际法的新规范。⑯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参见何志鹏、孙璐:《大国之路的国际法奠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探究》,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何志鹏、孙璐:《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维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立场探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与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相互支撑、相互印证的关系,平等互利则是在此基础上的提升,和平共处是作为结果的整体或者局部秩序。作为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表达了中国外交独立自主的基本立场,维护和平的首要目标。这些原则不仅规定了相互对等的约束条件,而且兼顾了当事各方的利益,从而为世界各国实行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目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⑰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
(二)“三个世界”的重要思想
三个世界的观点在20世纪50年代即已出现,⑱Alfred Sauvy“,TroisMondes,UnePlanète”,L'Observateur,14 août 1952,118,page 14.1973年9月,不结盟国家在阿尔及尔通过了《政治宣言》,正式使用了“第三世界”这一概念。中国领导人给这个概念以新的解读。⑲在冷战时期,西方世界将发达工业国家理解为第一世界,共产主义国家理解为第二世界(包括中国),其它的国家属于第三世界。1973年9月4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工党议员、前内阁大臣詹金斯时,提出,“我们的国家属于第三世界”。⑳《邓小平文集(一九四九—一九七四年)》,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下卷第312页。1974年2月22日,毛泽东在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更明确地阐述了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毛泽东说:“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中间派日本、欧洲、加拿大,是第二世界。咱们是第三世界”,“第三世界人口很多”,“亚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个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是第三世界。”㉑《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一九五九年二月—一九七五年七月)》,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1~442页。
从国际战略的角度看,三个世界的思想的核心意义和积极信号并不在于突出反对第一世界,或者与第一世界作斗争,而是在于强调第二世界的可塑性和第三世界的共同性。感化第二世界、团结第三世界是避免过度孤立、广泛树敌的重要步骤,也是国际社会法律规范变革的重要契机。
就国际法的发展而言,三个世界的划分方法,尤其是第三世界的观念,为国际法的理论带来了一个反思的视角和革新的契机。作为一个反思性的视角,三个世界的划分提示着人们,传统的国际法主要建立在欧洲和北美的观念和经验基础之上,并不是完美、完善的,是可以批判的。㉒James Crawford,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8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5-6.作为一个革新的旗帜,第三世界的观念意味着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来观察和评价国际法体系、并提出促进国际法更为公正的建议,为国际法带来新的改进方向和变革路径。这种从第三世界的立场考量国际法的方式被称为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TWAIL)。㉓B.S.Chimni,Third World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 A Manifesto,International Community Law Review 8(2006),pp.3-27;Balakrishnan Rajagopal,International Law from Below,Development,Social Movements and Third World Resist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Richard Falk,Balakrishnan Rajagopal,and Jacqueline Stevens,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hird World:Reshaping Justice,Taylor &Francis Ltd,,2008.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和法治新秩序的建构与维护
国际政治、经济与法律新秩序是国际社会对于原有的国际秩序的公正性、合理性所进行的反思,并在一个公平、均衡发展的理想之下提出的国际法新观念。
1.国际新秩序的具体指向。国际新秩序包括政治经济等领域,以及法律的载体。国际政治新秩序是指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应当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国际事务;各国有权根据各自的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国与国之间理应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不干涉别国的内政;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应当遵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不得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各国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有权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发达国家应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在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加强南北对话与合作,在商品、贸易、资金、债务和货币、金融等主要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做到经济上互惠互利。这些秩序的实现都需要用法律的方式,所以最终都必然成为国际法律秩序。
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观念基础是世界各国主权平等。所有国家不论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平等参与世界事务的权利。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没有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的特权。要恪守以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准则,充分尊重和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的首要职责。国际新秩序要求尊重各国国情、求同存异。每个国家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与发展道路。尊重各国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也就是充分尊重各国人民的自主权、自决权,避免外来的干涉,尊重各国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不同文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通过交流、借鉴来取长补短。各国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不应成为发展正常国家间关系的障碍,更不应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理由。
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途径是积极推动世界走向多极化,尊重各国和各国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凝聚各国人民的力量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保证各国和睦相处、互相尊重;正确引导经济全球化,促进各国实现共同发展;互利合作、共同发展。各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该相互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要改革旧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使之有利于维护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努力寻求和扩大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加强对话和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新秩序的目标是寻求各方的共同利益,加强国际合作,求得共同发展。环境、人权、金融、武力使用、核武器威胁等全球性问题的逐步解决,不仅要靠各国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相互配合和密切合作。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必须促使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不相同的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应付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挑战。为此,每一项指标都必须反映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和共同利益,由此推动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互利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型国际经济关系;要营造成自主选择、求同存异的国际和谐局面。
2.中国在国际新秩序中的作用。国际新秩序是中国参与国际事务、提出国际关系发展方面的重要维度,是中国引领国际法治的重要契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就主张建立公平合理的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科学地分析了国际局势发生的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及时提出必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命题。邓小平对这种观点进行了阐述,此后的国家领导人也在多个场合表达了中国的愿望和努力。中国主张,应该维护和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世界本来就是丰富多彩的,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世界各国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信仰和价值观。多样性是世界文明的基本特征。多样性意味着差异,差异需要交流,交流促进发展。各种文明在交流中相互学习和借鉴,不断丰富和发展,将使世界更加绚丽多彩,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反对那些认为本民族文明至上,忽视甚至鄙夷其他文明、企图挑起文明冲突的做法,真诚地为世界文明的进步、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而作出贡献。
3.国际新秩序的成就和问题。国际新秩序既表达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试图改变形形色色的后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的压迫格局、自立自强的愿望;也表达了中国力图在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下建设一个和谐世界的希冀;更体现了中国意图在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秩序中实现民富国强、民族复兴伟大梦想的信心。中国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设想,凸显了中国反殖、反帝、反霸的立场,表达了国家不论大小、不论贫富,一律平等的主张,以及永远不称霸的自身定位,这些都使得中国得以占据国际政治的道德高地,赢得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广泛支持,并使得中国以第三世界代表者的姿态登上了国际舞台。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历来是中国外交的基本立足点和战略依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独立和民族权益的正义事业,支持他们要求改变不合理的现状、建立国际新秩序的立场。对中国而言,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础是前面提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之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奠定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今天看来,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努力还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为创造一个持久和平与普遍繁荣的新世界而共同努力。
4.国际新秩序的意义。建立国际新秩序意味着一种新的安全观。摒弃冷战思维,重新审视以军事联盟为基础、以加强军备为手段的旧安全观,树立适应时代需要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反对凭借军事优势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要彻底摒弃冷战思维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强权行径,努力营造安全可靠、长期稳定的国际和平环境。坚持用和平方式处理国际争端,积极探索维护和平、安全、稳定、繁荣的新途径。
国际新秩序应该体现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意味着给广大弱小国家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发展中国家的强大以及在国际社会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是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得以建立的重要条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对比也有改变的空间。加强发展本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提高本国的综合国力,从根本上提高本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发展中国家只有在争取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中团结一致,才能显示其力量和影响,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前述的第三世界国家针对国际法的发展而提出的新理念,这种理念在道义上获得了全世界的支持,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的推动之下,国际法迅速地成长出一种新的分支——国际发展法。㉔Rumu Sarkar,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aw:Rule of Law,Human Rights,and Global Fi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Sundhya Pahuja,Decolonising International Law:Development,Economic Growth and the Politics of Univers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虽然国际发展法的发展并没有当初设想的生命力,但是从世界上人口占据大多数的国家视角去考虑问题,考虑世界的均衡与稳定发展,显然为国际法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新思维。
四、中国进一步积极参与国际法治的方向
外交部部长王毅提出:“一个坚定致力于对内推进法治的中国,同时也必然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㉕王毅:《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载《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4日。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也认为:“中国是一个有担当的国家。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国家主权的坚定捍卫者,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力维护者,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的全面推动者,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的积极塑造者。”㉖刘振民:《建设国际法治的基础》,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10日。当今世界,国际法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内容上,国际法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很多问题上都有可以进一步讨论和明晰的空间,例如,关于主权和人权何者更具有优先地位的问题,关于人民自决权的具体含义和指向的问题,关于相邻相向国家海域划分的标准与规则的问题,国际法都在发展之中,还没有明确的定论。在形式上,国际法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交流与对话的基本话语,已经被视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软实力的主要标志。越是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大国,就越是会有效地使用国际法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利益、体现自己的愿望、实现自己的构想。
(一)通过参与国际法治来维护中国的利益
中共十八大报告在阐述过去五年中国外交工作取得的新成就时,提出“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变革,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进一步增强,为改革发展争取了有利国际环境”。这是中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使用“全球治理机制”的概念,表明全球治理不仅仅作为外交事务和世界现象而存在,更作为可操作的机制和制度而存在,可以认为是国际制度或者全球法治的同义语。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没有把全球治理限于经济事务领域,而是涵盖经济、政治、安全、社会和其他新领域,中国在这份影响重大的文献中表达了对于变革的全球治理积极参与的心态和愿望。因而,法治中国、法治世界不仅仅是中国的梦想,更是行动。作为中国公共外交的一个层面,倡导国际法治的立场有助于传扬新的理念和树立新的形象。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权利和利益只有通过努力和能力才能获得。即使是在一个法治的环境里,规则的订立和运行也有很多参与者的因素。回顾最近一个世纪的国际关系,不难看出,原来的殖民地只有奋起抗争,才能赢得民族独立国家的地位;这些国家在获取政治独立后,只有努力赢得发展的机会才能在经济上实现真正独立;发展中国家只有在政治、经济上互相支持、同情,进行深入的南南合作,才有可能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没有斗争就没有权利,没有参与就没有利益。因而,中国需要积极地参与国际法的订立与执行过程,确保中国的立场得以充分表达,中国的主张得以充分体现,中国的意愿得以充分认可,中国的利益得以充分重视。
进入新世纪以来,很多学者都关注了中国应当以及如何在国际事务中获得和提升话语权、彰显自身立场的问题。㉗相关讨论可以参见Guiguo Wang,China's FTAs: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Implications,105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93 (2011);Ho-fung Hung and Jaime Kucinskas,Globalization and Global Inequality:Assessing the Impact of the Rise of China and India,1980-2005,116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478 (2011);Jonathan Holslag,China's Roads to Influence,50 Asian Survey 641 (2010);Anne-Marie Brady,China's Rise in Antarctica? Asian Survey 759 (2010)。就当前而言,中国在国际法上存在着很多的诉求。包括,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中国更加注重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始终强调主权高于人权。在自决权的问题上,我们坚持此种权力仅仅属于殖民地和没有取得自治地位的领土,而坚决反对一国内部的区域采取任何方式而宣告独立,否认自决权包含着分离权的意思。我们认为相邻相向国家的海域划分必须尊重历史,而不能强调等距离中间线。这些诉求对于我们来说意义重大:人权和主权的关系有利于减轻西方国家对于中国人权制度的诟病压力;自决权含义的明晰,有利于有力地回击疆独、藏独、台独这些容易混淆视听的似是而非的观点,让中外专业人士和民众有更加明确的认识;而海域划分方面的立场则直接关系到我国在东海、南海的利益。上述方面我们都应当更加充分和明确地用法律的形式、法律的话语、法律的逻辑表达出来。与此同时,在全球和地区性国际事务上,我们也要更加积极主动地采用法律的方式来表述自己,用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国际关系中的问题,从而大力提升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法治话语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构建中国的国际法治话语体系,降低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成本,强化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效果。
(二)通过引导国际法治来造就领袖型国家
中国不仅要参与国际法治的运行,还要在国际法治的发展中提供方向指引和价值主导。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人才储备、规范知识和操作能力是其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历史的经验表明,强国的崛起主要不是依靠其领土和人口,而是靠其军事力量、经济力量组成的核心硬实力,以及社会制度、文化观念所组成的核心软实力。这些实力形成了其在国际社会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引领其他国家支持和追随的关键影响力。随着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中国的国际法能力与素质也必须有所提升和改进。
当今,国家之间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和角逐越来越多地受到规范的约束。中国的发展必须而且只能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处于规范之上或者被规范边缘化。规范的制订既有可能发挥某一方的特色和优势,也有可能抑制某一方的特色和优势。例如,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长期在国际经济领域受到剥削,是因为受到了农产品和初级产品定价偏低规则的长期影响。反之,那些使用原材料不多的精加工商品以及某些反复宣传的奢侈品的价格却极为高昂,足以使发展中国家的财富大量外流。此时,如果能够在规范的确立、发展、变革的进程中获得主动权,中国就拥有了更多的优势话语权,就更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获得成功。
在过去几十年里,人类社会在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创造出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贫富愈加悬殊、南北差距拉大、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趋利避害,推动世界经济朝着均衡、稳定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这是各国共同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要求。
成为国际法治体系中的领袖型国家,既需要高度的思想意识,也需要有充分的人才奠基。由于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国际法的认识还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追随而不是引领国际立法、回避而不是利用国际司法的国际法心态,这对于使中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强国是不利的。与此同时,我国的国际法人才无论从数量还是从整体水平上与中国的地位也还很不相称。虽然新中国建立以来,向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研究机构和司法机构派出了很多优秀的国际法专家,但是,就当前而言,大量的国际组织都希望有更多的中国职员,中国驻外机构也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人员,在这一点上我们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基于这样的目标,我们要进一步主张尊重和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重要作用,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强调世界的发展并不平衡的事实,表达对于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以及财富鸿沟、数字鸿沟的关切,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和发展。我们要鲜明地主张国家间在政治上的相互尊重,共同协商;经济上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文化上应互相借鉴,共同繁荣;安全上的互相信任,共同维护。通过理论构建、能力建设、信息传播,使中国的主张和行动越来越多地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和肯定。
五、结论
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中曾长期经历困窘的状态,又有20余年被迫边缘化和自我边缘化的进程(1949~1971年),不得不承认的是,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共同构造了中国国际法的整体水平不如人意的状态,也就使我们在一些国际法律事务上缺乏话语能力,在应对一些国际法律争端时无法自信地应对,无法独立有效地处理。㉘有关描述和分析,参见谢益显主编:《中国当代外交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第496~522页。虽然国际法教育、国际法研究不断取得成绩,特别是近40年来,进步显著。㉙对于这些经验的总结,参见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但是距离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之梦仍然很远。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升国际法的专业教育水准,逐渐达到与西方对话和交锋的能力。
当前,虽然中国在经济上已经跃升为世界大国,但是在硬实力和软实力上还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国内建设和完善法治,在国际上遵行和引领法治,是中国铸造良好形象、参与全球治理、造就强大实力的重要领域和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国际法意识、增加国际法知识、强化国际法能力、培养国际法人才、提炼国际法理论,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中国教育界、理论界与实践界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问题。㉚有关分析,参见张海滨:《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连续性与变化及其原因探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10期;唐更克、何秀珍、本约朗、刘文俊:《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8期;张丽君:《气候变化与中国国家形象:西方媒体与公众的视角》,载《欧洲研究》2010年第6期;徐崇利:《WTO多边投资协定议题与中国的基本策略分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骆旭旭:《世贸组织反倾销谈判及中国的立场》,载《国际贸易问题》2006年第6期;何志鹏:《〈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2期。
互利共赢是中国参与全球化的新理念和新思维,中国领导人提出的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不断表明中国将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的立场。中国政府对国际关系法治化的见解,有利于化解外界长期存在的“中国威胁论”。伴随着金砖国家集团等发展中国家的崛起,“G20”在国际事务中日益活跃,彰显了世界多极化、民主化的发展方向。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必将在多极化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实现世界持久和平、人类共同繁荣、国际关系民主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为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法治化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此项研究受到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法治论”(项目编号:13FFX037)、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的外交表达”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话语的世界表达”的支持,特致谢忱。
**作者简介:何志鹏,“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公共外交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孙璐,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