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居住共同体走向新生活共同体——社区安全治理的反思
2015-12-30周延东,曹蕗蕗
从居住共同体走向新生活共同体——社区安全治理的反思*
周延东1,曹蕗蕗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摘 要:现代社区“大传统”与“小传统”治理基础的解体导致社区安全治理面临严峻困境,转型期以“追求理性和利益”为核心的功利主义和以“数字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时代加速了“生活共同体”意涵的消逝和“居住共同体”社区形态的形成,瓦解了社区安全的治理基础。以社区安全治理作为切入点,推动城市社区从“居住共同体”走向“新生活共同体”,可以通过“利益主导,提供服务需求”、“凝聚共识,增强社区认同”以及“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等具体策略重构社区安全治理基础。
关键词:生活共同体;居住共同体;社区安全;新生活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5-26
作者简介:周延东(1988-),男,山东青岛人,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
在现代社会,交通手段、通信技术和媒体传播取得了飞速发展,市场力量和社会组织实现了全面渗透和无孔不入,城市社区成员之间道德与情感的联接也在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中迅速瓦解。社会成员从“家族人”向“单位人”、再向“社区人”的转变过程中,社区所承载的功能日益丰富和强大,但与社区居民急剧上升的需求相比还相差甚远,在诸多社区问题中,社区安全成为社区成员最为关注、需求最为迫切的问题,这也使社区安全治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
一、传统的消逝:社区安全的现实困境
“社区”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其本意为“关系密切的伙伴和共同体”。在学术界,普遍认为“社区”概念源自于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代表作《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滕尼斯认为,社区的核心理念在于体现一种“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休戚与共的社会关系和社区情感,具有共同的风俗习惯和价值伦理,“社区”不只是短暂性的、表面的共同生活,而是具有持久性的、真实的共同生活。与滕尼斯观点相似,希勒里(Hillery)将社区定义为“那些具有一个或多个共同体要素以及在同一区域内保持社会接触的人群”;毕德尔(Biddle)则不注重地理位置,更强调共同目标,认为“社区是一种共同的观念和认同”;麦克米兰(McMillian)和查韦斯(Chavis)以“归属感”为核心要素,将社区视为一种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情感、理想和承诺。[1]3可见,“意识”、“情感”和“关系”成为社区概念的核心意涵。
在我国现代社区治理体系中,历史传统所能提供的资源主要包括两种经验,学术界也称之为两种传统:一是基于血缘、地缘为基础的以传统风俗和伦理习惯为主要治理方式的“大传统”;二是基于集体化生产和再分配为基础的以单位制为治理方式的“小传统”。[2]63在急剧转型的现代社会,无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对现代城市社区安全治理而言,都渐渐失去了其实践应用的现实基础。首先,从大传统来看,大传统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和分割性特征,它同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系统息息相关,需要社会成员具有“共同性的地方性知识”,强调在较局部且同质性较强的范围中发挥作用,当其面对现代社区的异质性和复杂性特征时,传统强关系、文化认同和家长权威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使其治理方式失去了在“特定场域”的治理基础。其次,从小传统来看,小传统具有强制性和计划性的特征,是建国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自上而下的“社会再组织化”,社会成员被划分到各个工业和农业生产性社区或村庄中进行统一的管理,被组织进入国家公共系统,形成了上下隶属的纵向依赖关系。所以,小传统是依托权力机制的被动认同和归属,社区治理所依托的内聚纽带是集体化生产和再分配的权力格局,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经济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大范围流动,已经极大程度上瓦解了以单位制为核心的单一的社会管理系统,社区成员的共同意识和归属感也随着生产单位的解体而逐渐弱化。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针对职业群体的研究中指出,随着历史时代的不断发展延伸和职业性群体的分工细化,以地方性集团为基础的组织将一步步走向穷途末路,他还指出,“能够真正唤起人们内心中深厚感情的绝不是人为的地理划分,这种地方性精神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型而烟消云散、无影无踪,社会成员也对其所处空间中所发生的事情日益漠然冷淡。”[3]40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的迅速发展,社区居民的行为和价值观念都产生了重要变迁,社区居民被卷入巨大复杂多元的各个系统之中,对共同体意涵的理解已经不能仅仅限制在单一的地域性和情感性因素之中。[4]19工业化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现代理性系统使社区成员的关注从“关系情感”转向“个体利益”,法理型的契约关系和赤裸裸的金钱主义完全撕开了“共同体”的共识情感面纱。随着“大传统”与“小传统”治理资源的消逝,国家的行政力量以一种更间接和隐性的方式进行社区安全治理,但来自市场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在经济入侵的同时形成相应的治理权威,来自于社区居民自身力量的业委会也因为选举难、自治难和维权难而未获得预期的发展,[5]14因此,对于依附地方性治理资源的社区安全治理工作而言,符合现代社区转型的安全运行机制还未构建起来,导致其陷入“失落的”困境。由于安全保障不足、社区环境污染、服务设施不到位、医疗卫生缺失以及社区矫正功能虚化等问题导致的社区犯罪、社区治安侵害和社区矛盾纠纷时常发生,从物质因素来看,当前很多社区周边存在着废弃的汽车和建筑、随处可见的垃圾杂物、破旧的窗户和灯泡以及混乱的涂鸦;从行为迹象来看,社区周边到处游荡的青少年、无家可归的流浪汉以及公共场合的酗酒打架行为等等,通常都成为引起现代社区安全隐患的重要标志。
二、居住的变迁:社区安全治理基础的瓦解
自社区概念出现以来,“一定的地域”和“一定的人口”即成为构成社区最基本的实体条件,道德情感联接则是社区区别于其它“一定空间聚集的人群”而称之为“共同体”的核心要素。滕尼斯对人类结合形式的研究,开启了以“社区”来透视“社会”的先河,涂尔干、韦伯和帕克等学者从不同维度对“共同体”概念进行丰富多元的释义;中国早期社会学家也把社区作为研究中国社会的切入点,并形成了以吴文藻、费孝通为代表的“社区学派”。纵观国内外对于“共同体”概念的理解,都强调“道德联接”、“共同意识”、“社会交往”和“归属感”。
社区安全治理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其良性有效运行必须在“共同体”意涵中才能落到实处。通过理论梳理和实践研究,我们认为,社区安全治理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特征。其一,基础性,社区安全治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治理,它涉及到社区居民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处于社区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地位,承担着搜集基础信息、调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区秩序等基本职能,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沿阵地,更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基本载体”和“主要抓手”。英国现代警务改革的旗手、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翰·安德逊(John Anderson)认为社区安全治理只有深深地根扎在社区、教堂、学校、工厂和企业这些土壤之中,才能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6]37-41其二,社会性,社区安全治理工作纷繁复杂,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创新群众工作,只有良好的依托、组织和协调广大社区成员,才能及时有效的控制社区失范行为,将社区安全落到实处。赫尔曼˙格尔茨坦(Herman Goldstein)断定,相对小的个人团体根本不可能满足人们的期望,人们需要更加强大、高效的团体。社区必须自我管辖,我们却长期以来并没有认识到这个事实。[7]6其三,服务性,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职业角色”概念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职业分工体系,为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专业分角色”的概念。[8]114作为直接负责社区安全的社区民警和安保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而且要有服务意识,这也成为社区治理的基本价值理念。
无论是社区安全治理的基础性、社会性,还是服务性,都需要与社区成员之间保持良性有效的联接、互动和沟通。然而,现代社区形态的变迁却与社区安全治理的三个基本特性相背离,形成了一种以“居住”为核心功能的共同体形式,我们称之为“居住共同体”。居住蕴含着深刻的“地域”(region)和“空间”(space)涵义。这里所谓“居住地域”或“居住空间”并非是传统地理学或几何学中的自然概念,也不是空洞的、刻板的、直接的固定空间(directly space),而是具有居住主体、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等内容的实践空间(practical space)。[9]35-55我们认为,居住共同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社区成员构成的流动性。随着改革开放所推动的市场经济转型,国家行政权力对于社会成员的控制也因为“资源配置和分配力量”的削弱而迅速弱化,单位制社区不再是刻板固化的生活空间,社区成员也可以从“单位之外”和“市场之中”通过多元渠道获取资源,从而降低了个体对于单位的依赖性,现代交通运输、通讯技术和媒体网络的飞速发展进一步促使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方式更为自主和开放,流动人口迅猛增长,其居住空间也伴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更为动态化。此外,社会成员因现代社会高度分化的社会角色,使其职业角色与生活角色相分离,呈现出频率极高的流动形态。其次,社区居民活动的原子化。当前,工业化、信息化和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去集体化”和“去组织化”,使社会成员的居住空间与其它主要活动的领域相互分离,在现代城市社区居民看来,他们的居住地是一个“私人空间”,而不愿参与到那里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交往中去。在此情景下,现代社区居民难以形成相对稳定且高频率的交往互动,社区意识和社区归属感的观念必然也难以形成。最后,社区人际关系的疏离化。现代社会的劳动专业分工使得家庭、工作、教育和娱乐等功能发生分离,传统以居住地为单位的首属社会集团的社会支持与控制不断减弱,除了居住功能外,社区不再具有更多的情感文化功能,逐渐丧失了社区成员互动沟通的基础和平台。对此,帕克通过系统的实证研究指出,在城市社区中,邻里关系已经不具备传统社会形态中所具有的重要特性,社区居民与地理位置的关系越来越远,虽然共同居住在一个地方,却互不认识、没有互动。[10]78同时,以追求“理性”和“利益”为代表的生活方式充斥在城市社区之中。然而,由此建立的规则无法替代以“认同”和“道德”为基础的公共秩序,其结果也必然导致社会信任的缺失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出现社会失范行为的状况。在吉登斯看来,现代社会所具有的“脱域机制”已经使社会交往从共同的“情景”中分离出来,传统意义上的社区空间边界已经越来越无足轻重了,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与交往不再受制于空间的限制,他们可以通过以现代通讯媒体为核心的各种营利或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中满足需求。这体现了信息化和全球化对于社区作为“生活共同体”意义的巨大侵蚀和消解。[11]82(见表1)
表1 居住共同体与生活共同体的特性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居住共同体是社会共同体的子概念,是指建立在同一居住空间基础上的社区成员具有流动性、社区活动呈现原子化以及人际关系呈现疏离化的居住群体。居住共同体是转型社会和信息化社会发展过程中特有的共同体形态。在此现实背景下,社区安全治理也逐渐失去了以社区成员为核心的治理主体和基础,成为社会转型期“大传统”与“小传统”联接机制消逝后社区安全治理无法系统有效实践的主要因素,常常面临“沟通不足”、“信息不畅”和“衔接不顺”等诸多困境,依然是针对解决问题的驱动型模式,提供短期内解决问题的方法,表现在强调法律执行和逮捕罪犯的被动措施,而未将社区安全治理视作一种价值体系、管理方式和组织策略,通过主动解决问题来处理犯罪根源和恐惧以及其它社区问题。简言之,“生活共同体”意涵的消逝和“居住共同体”社区形态的形成瓦解了社区安全的治理基础。
三、从居住共同体走向新生活共同体:社区安全治理体系的构建
“大传统”和“小传统”治理基础条件的丧失,侵蚀和消解了“生活共同体”的传统意涵,以“追求理性和利益”为核心的功利主义和以“数字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时代的到来导致“居住共同体”社区形态的形成,社区安全治理工作的运行也就丧失了其基础性、社会性和服务性根基。因此,要构建良性有效的社区安全综治体系,就需要跳出社区安全工作本身,从社区共同体的理论框架下思考社区安全治理问题。通过对“居住共同体”挖掘和厘清,准确了解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的核心症结,面对社区治理现实困境,应当顺应理性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特征,推动城市社区从“居住共同体”走向“新生活共同体”。我们认为,新生活共同体是指以理性利益为主导、以信息网络为平台和以传统文化与公民精神为认同基础的紧密联接互动的社区群体。在此提出“新生活共同体”概念,是为了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毕竟现代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表明传统连接基础的断裂已导致其难以实现回归。下面以社区安全工作作为切入点,尝试性地构建社区安全治理体系。
(一)利益主导,提供服务需求
构建扎实完善的社区安全治理基础,需要以利益为主导,了解社区成员在社区生活实践中的多重需求。当前诸多社区犯罪、社区治安侵害以及社区矛盾都是因为社区居民的现实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的,这就需要对社区居民需求进行准确的了解和评估,如停车位需求、环境需求、活动场所需求、青少年学习培训需求和限制外来人员出入以确保安全需求等等。从“关注解决犯罪”走向“解决更多问题”、从“重点事件事故”走向“居民的问题和利益”,以社区民警为例,其职责要主动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区安全、环境保护和日常生活之间的平衡关系,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推动社区公民的话语权,保障社区居民利益表达机制畅通。此外,还要加速推进居民在社区警务室的“一站式”服务,提供预防犯罪信息、警报许可申请和证件护照申请等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部门之一。当前,诸多警务室的设计及运作程序显得十分“刻板”、“冷漠”或“感觉不友好”,很少有人会主动走进警务室,在此方面,社区警务要强调“警务室温情”(Station House Blues)的概念,就是在警务室的设计和舒适度上采用新方法,如设置让社区居民坐着舒适的会客厅,供居民可以开会和接受培训的社区空间等等。通过提供更多的社区服务,满足社区成员的需求,提升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为现代社区“新生活共同体”的形成奠定基础。
(二)凝聚共识,增强社区认同
博克思认为,21世纪是地方治理的一个新时代,这个时代将是以公民治理为核心和主导的时代。此思想来源于托马斯·杰斐逊,他认为,社会治理应该更多的聚焦于地方政府组织,宏观层面的州政府和国家政府仅仅负责那些特定的、有限的功能,此观点强调了“依靠自己和社区”的价值理念。[12]5-6因此,良好的社区秩序离不开社区成员具有“共享的意义和价值体系”[2]63。这就需要一种公共意识和志愿者精神,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更多的代议者和职业化的管理者,社区治理系统的良性运行就是要处理好社区公民、代议者和职业行政管理者之间的良好互动。社区安全治理工作者应更多扮演职业行政管理者的角色,他们的功能是作为社区参与管理的促进者、协调人和专业咨询者、辅助者,达成某种权力的“让渡”,促使社区居民对社区决策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12]3社区民警作为社区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主体,需要进一步提高在执法和服务中的专业能力,广泛听取社区成员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社区场域内的组织构成和关系网络,促使其参与到社区公共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来,以“扎实的专业技能”和“全面的地方性知识体系”维护社区成员的安全需求。
(三)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在当前社会成员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的信息社会,吉登斯所提出的“脱域”意涵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缺场的网络空间和逐渐形成的传递经验在社会实践中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3]2社区安全治理也应该随着网络化引起的这些深刻变迁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创新,网络世界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通过网络平台管理的社区却真实存在。在社区安全治理实践工作中,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社区的安全服务及便民信息,促进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以及社区成员等不同主体在信息平台中的沟通与互动,推动社区安全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治安状况的改进和完善,实现网上互动与网下管理的有机结合。此外,还要动员与社区安全相关的所有参与者搜集数据信息,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完善准确的信息基础。社区治理信息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也是增强社区共同体凝聚力的关键所在。
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基于血缘地缘为基础的以传统风俗和伦理习惯为主要治理方式的“大传统”和基于集体化生产和再分配为基础的以单位制为治理方式的“小传统”在现代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逐渐消逝和失灵。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的迅速发展,社区居民被卷入巨大复杂多元的各个系统之中,脱离了单一的地域性和情感性系统。对社区安全治理工作而言,其基础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特征必须建立在社区成员之间具有良好的道德联接、共同意识和社会交往的基础下。就我国的传统治理资源来看,无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都已经失去了其在现代社区安全治理中的存在基础,进入了一种“居住共同体”的社区形态,具体表现为社区成员构成的流动性、社区居民活动的原子化以及社区人际关系的疏离化。“居住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与厘清有助于从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以及导致问题出现的各个要素角度出发,转变和突破居住共同体的现状,提出具有系统性、合作性和创新性的解决机制,走向“新生活共同体”。具体到社区安全治理工作,要顺应理性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特征,通过利益主导,为社区成员提供多重服务需求;凝聚共识,增强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及搭建社区安全网上网下互动治理信息平台等具体策略构建社区安全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潘泽泉.行动中的社区建设:转型与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张静.社会建设:传统经验面临挑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4).
[3][法] 埃米尔·涂尔干.渠东,译.社会分工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0.
[4]李慧凤,蔡旭昶.“共同体”概念的演变、应用与公民社会[J].学术月刊,2010.(6).
[5]闵学勤.社区的社会如何可能[J].江苏社会科学.2014(6).
[6]山川.安德逊谈“社区警务树”[J].现代世界警察,1996.(1).
[7]Goldstein Herman. Toward Community-Oriented Policing: Potential, Basic Requirements, and Threshold Questions[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4.(1).
[8]周延东,郭星华.职业角色与专业分角色:矫正角色失调的一种新视角——以警察角色的变迁为例[J].探索,2015.(2).
[9]文军,黄锐.“空间”的思想谱系与理想图景:一种开放性实践空间的建构[J],社会学研究,2012.(2).
[10]Park,R.E. The City:Suggestion for Investigation of Human Behavior in the Urban Environment[M]. New York:Appleton-Century-Crofts,1916.
[11][英]安东尼·吉登斯.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12][美]理查德·C·博克斯.孙柏瑛等,译.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3]刘少杰.网络化的缺场空间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调整.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1).
责任编辑:饶娣清
From “Inhabiting Group” to “New Life Community”——A Introspection on the Community Safety Governance
ZHOU Yan-dong1, CAO Lu-lu2
(1.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 2.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In modern community, the disintegration of "great tradition" and "little tradition" governance foundation leads to a serious dilemma of the community safety governance. The utilitarianism represented by "the pursuit of rational and interests" and the information age represented by the "digital network" both accelerate the fading of the “Inhabiting Group”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Life Community”, which disintegrates the governance foundation of community safety governance. In this regard, community safety governance is recommended as a starting point to promote the transition of urban communities from "Inhabiting Group" into "New Life Community", and to lay the foundation of community safety governance through "satisfying service demand", "enhancing community identity ", " building information platform "and other specific strategies.
Keywords:life community; inhabiting group; community safety; new life co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