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明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6个月
2015-12-29
法庭内外 2015年2期
陈祖明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6个月
文图/李国平 燕乃一
2015年1月9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公开审理了陈祖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并当庭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祖明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东城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祖明(别名:房祖名)在其居所内,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家凯吸食毒品大麻、于2014年8月14日容留李晓楠吸食毒品大麻。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称孙落有吸毒嫌疑。民警于当日23时许在东直门南大街某足疗店内,将孙落抓获,并将与孙落同行的陈祖明、柯家凯、李晓楠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陈祖明主动如实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在陈祖明上述居所卧室储藏间内起获毒品大麻植株117.72克,毒品全部被收缴,盛放大麻的容器及碎烟器等物扣押在案。
陈祖明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指出,被告人陈祖明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控辩双方均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祖明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