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2015-12-27陈雪萍
陈雪萍
(蕉岭县教师进修学校 广东蕉岭 514100)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陈雪萍
(蕉岭县教师进修学校 广东蕉岭 514100)
企业所得税,就是对企业的各项所得按所得数额来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款。随着日趋竞争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企业投资理财分配活动越来越复杂,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文章分别从资产要素、收入要素、费用要素等方面对企业税务筹划进行了阐述。
企业 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针对企业特点,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
(一)从资产要素方面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界定、计提范围、折旧方法及残值率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12个月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取消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下限规定,仅明确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具体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固定资产的计提范围,延长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等达到节税目的。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
2.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例如:某企业在2006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10年和2011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表所示。
项目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2010年 2011年 合计 2010年 2011年 合计销售收入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销售成本 500 500 1000 400 600 1000税前利润 500 500 1000 600 400 1000所得税 165 165 330 198 132 330净利润 335 335 670 402 268 670
由表可知,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不同影响。2010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加权平均法下为165万元,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98万元。可见,采用加权平均法,
(二)从收入要素方面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要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若将12月收入调整到1月就是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长期劳务合同分期确认收入,也为收入跨年度实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调节企业资金的周转。
例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平均每月发生跨年应收账款1000万元,销售利润率12%,并在发生赊销行为时企业就开出增值税销售发票,据以确认即期收入,不考虑应收账款的直接资金占用及其成本,也不考虑管理费用和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明即期确认收入而提前缴纳的所得税,以及适当改变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而延迟纳税产生的财务效应。
当按照即期收入确认收入时间时,该企业预缴所得税为1000×12% ×25%×12=360(万元),如果利用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前半年发生的货物销售均签订付款期分别为当年7月1日和12月31日的两期付款销售合同,下半年发生的货物销售均签订付款期分别为业务发生日和12月31日的两期付款销售合同。这样在企业前半年分期付款销售的6000万元中,有3000万元平均推迟3.5个月确认收入,3000万元平均推迟9.5个月确认收入,而下半年分期付款销售的6000万元中,有3000万元即期确认收入、3000万元平均推迟3.5个月确认收入。除去即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外,本方案使全年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有6000万元推迟3.5个月的时间确认,3000万元推迟9.5个月的时间确认,则延期所缴纳的所得税额为:6000×12%×25%+3000×12%×25%=270(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采用适当的确认销售收入方式,可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从而取得客观的经济利益。
(三)从费用要素方面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四)从其他方面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1、合理利用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利用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新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例如,日本A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办事处,主要用于接收、发送货物及订立合同,提供售后服务。A公司董事长在美国参加地区性经济论坛会议期间,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了销售A公司产品的合同。产品的运输提供均由B公司负责。由于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因此A公司直接交易所得应纳税款不应由A公司办事处交纳,而应由支付A公司所得的B公司代扣代缴,适用20%的预提所得税率。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利用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企业提供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负环境而服务。企业可通过设置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将企业销售业务适当集中,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也应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将投资重点放到高新技术领域、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项目等领域,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1]翟继光,刘淼。轻松掌握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S].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丁莹新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研究——跨世纪(学术版),2009.
[3]丁慧杰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经界(学术),2009(10).
[4]文鹿丽。王龙康。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