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检验作业指导书
——安全装置检查
2015-12-26戴晓锋
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 225127,中国)
人工检验作业指导书
——安全装置检查
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 225127,中国)
车辆安全装置检查这一大项包含汽车安全带、行驶记录仪、防抱死制动装置等20项,内容繁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予以重视。本作业指导书从检验项目与评价指标、检验方法等几个方面做了重点阐述。
安全装置;安全带;行驶记录仪;防抱死制动装置
1 目的
车辆安全装置检查包含汽车安全带、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灭火器、行驶记录装置等20项内容。不同车辆类型,对安全装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检验时,要加以仔细甄别。
2 主要检测标准
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和项目》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项目属性与检验类别
根据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共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两类。不同检验类别,部分人工检验项目的属性也不一样,检验时应加以区分。
检验时,对于合格的检验项目,在检验内容对应的判定栏内划“○”;对于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在检验内容对应的判定栏划“×”;对于不适用于送检车辆的检测项目以“—”在判定栏填写。在最后的“不合格项”列内填写检验内容不合格项对应的数字编号及名称,并在“不合格项目说明”列内阐明不合格内容。
本作业指导书按照GB 21861-2014附录H表H.1的顺序进行阐述。所引用的标准条款均为GB 21861-2014对应的条款。本作业指导书中适用车型为“所有机动车”时,意为该项目所有机动车均要进行检验,但具体检验内容及要求不一定相同。
4 检测仪器设备所知
车辆外观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有:行驶记录仪检验装置、PDA。
5 检验项目和工作要求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5.1汽车安全带
5.1.1 标准条款:
“6.5.1 汽车安全带
6.5.1.1 注册登记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 汽车应按GB 7258-2012的12.1配备安全带;
b) 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
6.5.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5.1.2 适用车型:
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5.1.3 检验要求:
目视检查并操作。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2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5.2.1 标准条款:
“6.5.2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 19151的要求。”
5.2.2 适用车型:
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三轮汽车。
5.2.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3 灭火器
5.3.1 标准条款:
“6.5.3 灭火器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该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配备数量应该符合GB 725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3.2 适用车型:
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5.3.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4行驶记录装置
5.4.1 标准条款:
“6.5.4 行驶记录装置
6.5.4.1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 19056的卫星定位装置等)。
6.5.4.2 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显示功能应正常,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6.5.4.3 卧铺客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功能应正常。”
5.4.2 适用车型: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卧铺客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5.4.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目测显示功能异常存疑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5车身反光标识
5.5.1 标准条款:
“6.5.5 车身反光标识
6.5.5.1 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和材料类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固定应可靠。
6.5.5.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6.5.5.3 粘贴/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5.5.2 适用车型: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
5.5.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6车辆尾部标志板
5.6.1 标准条款:
“6.5.6 车辆尾部标志板
6.5.6.1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6.5.6.2 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GB 25990的规定。”
5.6.2 适用车型: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5.6.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7侧后防护装置
5.7.1 标准条款:
“6.5.7 侧后防护装置
6.5.7.1 侧后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变形,且满足以下要求:
a)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b)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c) 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GB 11567.1和GB 11567.2的规定。
6.5.7.2 注册登记检验时,侧后防护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安装要求还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5.7.2 适用车型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5.7.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8应急锤
5.8.1 标准条款:
“6.5.8 应急锤
采用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在相应的应急窗邻近应配备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击碎车窗玻璃。”
5.8.2 适用车型:
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
5.8.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9急救箱
5.9.1 标准条款:
“6.5.9 急救箱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效适用。”
5.9.2 适用车型:
校车。
5.9.3 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0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5.1 0.1标准条款:
“6.5.10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公路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5.1 0.2适用车型:
公路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5.1 0.3检验方法: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
5.11防抱死制动装置
5.1 1.1标准条款:
“6.5.11 防抱死制动装置
6.5.1 1.1 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
a)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 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
b) 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
c)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牵引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d)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e)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f)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6.5.1 1.2 机动车配备的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
5.1 1.2适用车型:
a)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 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
b) 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
c)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牵引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d)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e)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f)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5.1 1.3检验方法:
打开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对于半挂车检查相关装置。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2辅助制动装置
5.1 2.1标准条款:
“6.5.12 辅助制动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b)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
5.1 2.2适用车型: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b) 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
5.1 2.3检验方法: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等技术资料凭证并操作驾驶室(区)内操纵开关。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3盘式制动器
5.1 3.1标准条款:
“6.5.13 盘式制动器
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
b)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5.1 3.2适用车型: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
b)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5.1 3.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4紧急切断装置
5.1 4.1标准条款:
“6.5.14 紧急切断装置
2015年1月1日起,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应按GB 18564.1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5.1 4.2适用车型: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
5.1 4.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5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5.1 5.1标准条款:
“6.5.15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b)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
5.1 5.2适用车型:
a) 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b)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
5.1 5.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6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5.1 6.1标准条款:
“6.5.16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5.1 6.2适用车型: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
5.1 6.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7副制动踏板
5.1 7.1标准条款:
“6.5.17 副制动踏板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牢固、动作可靠有效。”
5.1 7.2适用车型: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
5.1 7.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踩下踏板,判断踏板工作是否正常。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8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5.1 8.1标准条款:
“6.5.18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6.5.1 8.1 校车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牌应齐全、有效。
6.5.1 8.2 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 24315的相关规定。”
5.1 8.2适用车型:
校车。
5.1 8.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19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5.1 9.1标准条款:
“6.5.19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6.5.1 9.1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设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6.5.1 9.2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 20300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牌。”
5.1 9.2适用车型:
危险货物运输车。
5.1 9.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20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5.2 0.1标准条款:
“6.5.20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5.2 0.2适用车型: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
5.2 0.3检验方法:
目视检查。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6 不合格项说明示例
安全装置检查各子项均合格,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结果判定”栏填写“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子项的,“结果判定”栏填写“不合格”,在“具体不符合项目情况说明”栏填写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原因参见表1;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不合格项”栏填写不合格项编号和名称,“不合格项目说明”栏填写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原因参见表1。
Motor vehicle visual inspection work instructions——The Instructions of Inspection for VehicleSafety Device
DAI Xiaofeng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 225127, China)
Vehicle safety device inspection items include automobile safety belt, vehicle traveling data recorder,anti-lock braking system, and a total of 20.So vehicle safety device inspectionmust be paid more attention.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inspection items, evaluation indexes and inspection methods.
vehicle safety device,automobile safety belt,vehicle traveling data recorder,anti-lock braking system
表1 安全装置检查不合格情况说明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