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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企业收入“多元化”带来的潜在风险

2015-12-25徐军红

时代金融 2015年21期
关键词:多元化企业

徐军红

(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湖北 襄阳 441003)

一、前言

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中央企业如何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总体原则,为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市场经济条件拿下的内外风险,提供了指南。尽管我国企业在全面风险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已经从最初的意识教育阶段上升到具体策划实施的实质性阶段。但是,在企业实际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风险意识不强,经验缺乏,风险管理手段相对匮乏等状况。

二、企业收入构成的主要元素

企业为完成收入考核指标或为了能够成功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通常会采用一下方式作为企业收入构成的主要元素,即收入“多元化”构成因素。

(一)企业正常真实经济业务形成的收入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贸易”收入

这里所说的“贸易”收入并不是大家所理解的企业正常外贸行为形成的收入,而是企业通过与自身经济业务毫不相干的经济实体协商后,将他们开展的经济业务在企业毫无价值的空转一下,完成所谓的采购和销售流程。这些业务主要涉及钢铁、煤炭等大宗货物。

(三)关联交易收入

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形成的收入。

(四)虚假收入

通过虚拟的交易方式形成的收入。

三、收入形成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收入的暂时完成虽然会给企业带来短期的利益,但不同收入形成过程中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资金风险

对于企业开展的真实的经济业务形成的收入主要的风险主要是销售业务发生后资金回笼的风险。产品销售收入的资金回款作为制造企业重要的流动资金来源,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的血脉,是企业实现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若企业大部分资金的回款出现了严重滞后或出现了坏账,那给企业带来的危害是致命的。它除了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外,还制约着企业持续良性的发展,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在确认产品销售业务后,在没有收到货款之前,都在“应收账款”科目下体现。上述风险其实也可以认为是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

对于所谓的“贸易”收入行为,除了给企业自身增加了资金成本和税费支出外,存在的最大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风险上。众所周知,这种“贸易”业务实际上是完全没有实物流转的,双方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也只是让这种“贸易”行为看似合理化而已,并无实质上的价值意义。能够让这项业务运转下去的前提就是企业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量来进行频繁的出入,整个过程就是企业将资金先预付给所谓的供应商,然后再从所谓的销售商那里收回等同的资金量。这种资金上的来往一般涉及的金额都较大,而业务的往来多半基于双方诚信的基础上实施的,签订的合同本身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对所谓的供应商和销售商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价,企业内部监控力度不到位,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未及时跟上,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税收风险

大多数关联交易是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存在关联方之间非公允交易达到粉饰财务报表和经营成果,在这些粉饰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成果中,不乏对收入数据的粉饰,粉饰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体现在因企业提供不真实的数据导致投资者进行了错误判断造成损失,进而向企业提起赔偿或诉讼风险;同时也会使企业受到税收方面的风险。

(三)诉讼风险

为了使虚假销售业务看起来与真实的经济业务无太大区别,企业从原材料采购源头开始、到成本费用核算过程、最后到产成品出入库等流程,都有一套所谓的完整“原始资料”来支持虚假业务。这种虚假收入带来的风险极大,除了会增加企业相关的税费外,最直接风险就是由于企业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管理层及相关投资者做出错误的选择,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是最终会受到法律诉讼风险。

对于这些不同的经济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企业管理层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将这些潜在风险降低到最低、或彻底消除,管理层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避风险。

四、如何规避风险

首先,针对真实的经济业务存在的应收账款风险,企业应定期对所有赊销的客户进行信用状况评价,并对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汇款期限、折扣标准以及违约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同时对于客户提出的赊销购货订单,都应检查是否符合企业信用规定。信用的批准必须有经信用部门领导或其他授权人复核、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另外,企业还应定期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余额核对,对前款客户回函上的金额与对账单上的金额若有差异,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改进措施,确保企业的债权得以收回。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应及时追加法律保全程序,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利益。

由于非公允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强、危害大等特点,特别是关联交易有非关联化的趋势,常规监管很难发现。企业除常规监管外,需要加强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实现借力规范,可考虑将资产评估机构及出具的报告纳入监管范围,对其执业质量与其资质挂钩,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威慑,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同时要强化事后处罚机制,对于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交易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例,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公司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挂钩,将处罚落到实处,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压缩关联方操纵牟利的空间。

最后,对于“贸易”收入和虚假收入的事项存在的风险,做法相对来说就简单些,企业只要将其相关业务予以停止,加以杜绝,潜在的风险也随之不复存在。

五、结语

当下,收入的大小不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是企业经营规模的数据体现,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其进行投资决策所关注的重要数据。所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经济业务事项,真实、完整的反映收入。尽管风险无处不再,但企业不要因为业绩考核、企业盈利能力困难或者为了达到融资等多多面的短期效益,铤而走险的采用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式,避免企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确保企业健康、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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