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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法官

2015-12-24林波

WTO经济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郭军法官责任

林波

有这样一句法律谚语:“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无疑意味着最高权威。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任务之一。于是,不少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咨询的专业人士,以“社会责任的春天来了!”来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新动向。(详见本期封面文章之《春之序曲——“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断想》)

本刊本期封面文章聚焦社会责任立法,解答“有无必要立法?”、“立法有何意义?”等社会普遍关注的困惑。对此,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法律部部长郭军在接受本刊专访时明确表示:“习总书记说过,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纳入立法代表着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详见本期封面文章之《郭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遵循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社会责任立法可以说绝对是中国首创,其重要意义首先就在于可以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普及社会责任的理念、统一社会责任的思想,形成企业履责、全民担责的话语环境和良好氛围。立法的过程就是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最大限度地普及社会责任知识的过程。”(国家电网高级培训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李伟阳)

在与我们的沟通中,专家普遍认为,对立法工作要有敬畏感,要充分估计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这一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逐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与立法本身同样重要的是,立法过程的公开化,增强透明度以及各方的参与。(详见本期封面文章之《责任法促: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热议中》)

本刊副社长殷格非和国资委研究局研究一处处长陈锋也在本期撰文,认为可从以下三种途径来构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专项法律、制定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新型行为的专项法规、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详见本期封面文章之《关于构建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思考》)

除了法律,有关社会责任的法规也正在逐渐完善中,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2月1日印发的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于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农村教育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意见》还提出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详见本期“CSR月度报告”栏目)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而这“沉默的法官”,则是依法治国时代的国王,我们期待着他高举社会责任的权杖,带领我们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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