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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律师行业人力资源发展探析
——以江苏律师业发展现状为视角

2015-12-23张瑞祥江苏省司法厅

中国司法 2015年3期
关键词:执业事务所律师

张瑞祥(江苏省司法厅)

新时期律师行业人力资源发展探析
——以江苏律师业发展现状为视角

张瑞祥(江苏省司法厅)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拥有大批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法律服务市场的全球化速度也在加快,实力强劲的外资律师事务所纷纷登陆中国设立分所,北京、上海等地的规模所也在加速朝着做强、做大、做专的方向迈进。包括江苏在内的中国律师业如何通过人力资源的整合与培育,大力提升行业竞争力,尽快突破地域垄断,实现本地律师业的现代化,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行业人力资源的特殊性

律师将凝结着自己智力成果的法律服务产品在市场中出售给委托人而自己获得报酬,是典型的“智慧”行业。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完全体现于律师个人和团体构成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养。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其人力资源在特点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个人和机构资源深度融合。从市场的角度看,律师的个人资源包括: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客户关系、职业声誉、团队合作能力等,而这些恰是律师事务所对外进行业务拓展需要的核心能力。市场信息最先传导给律师个人,进而传递给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所来说,一个骨干律师的专业特色和业务能力可以代表这个机构的品牌和特色。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往往交由律师先发挥其人力源程度和存量,进而决定律所人力资源的未来方向和强度。

(二)人力资源权利主体之间深度互动。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复杂化的条件下,律师服务产品是一种团队工作或长期契约的集合,表现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依配合协作。具体来看,律师之间的合作使人力资本增值,律师人力资源与非律师资源的协作与融合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律师和律师所之间通过强强联合、组建集团、成立联盟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战略,合力开展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高精尖业务,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之间跨界联合打造服务群众的一站式混合产品的探索,都是不同人力资源互动发展的例证。

(三)律师人力资源潜力对经济社会发展深度依赖。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必然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而人力资源的管理、培育和发展等也必然深受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演变的实践屡次证明,律师是一个深得改革红利的群体,如2006年江苏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对许多重大改革事项作出部署,此后两年江苏律师民事领域业务量同比增幅明显变大;又如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11年至2012年江苏外向型经济受挫,民事业务量下降(见图1)。

二、律师行业人力资源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力资源是一个很宽泛的话题,包含律师业发展的许多方面,或许多方面都与此有关。多年来律师行业高速发展的成就掩盖了自身长远发展的许多问题,可以通过分析查摆江苏律师行业人力资源发展问题之“管” 窥全国律师行业之“豹”。

图1 2004年—2013年江苏省律师业非诉讼法律业务案件数量

(一)职业定位模糊。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①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6年《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1年修订的《律师法》对此定义予以保留。。同时,律师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②2010年中办、国办30号文件将律师作此定位。。“执业人员”强调其市场性,为社会提供服务、获取报酬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法律工作者”必须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承担着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司法和社会公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而社会对“执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割裂理解。比如将律师归入经济类或者鉴定类中介机构,税目设置等同于个体工商户,经济上又区别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税务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管理上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纳税、年检,但却不要求其进行工商登记,商业性就无从谈起。对律师定位的模糊和错位,严重制约了律师人力资源的发展和培育。

(二)规模化程度不高。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现状和经验来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发展模式因其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规模化不是唯一的选择。但一定数量的公司化、集团化运作的大所和规模所对区域经济发展来说必不可少。我国规模所、品牌所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全国来讲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和实力,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强。以江苏为例,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1288个家,其中50人以上的所只有18家,仅占1.32%③数据期截至2013年年底。。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协作分工趋势来看,今后律师业的竞争发展主要在规模化④律师业发展规模化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论及的一个词语,被定位为现代律师业发展方向之一。但对规模化的概念、具体衡量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或论述,比如规模大小是按照业务收入还是律师人数。考察西方发达国家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情况和我国北京、上海等地规模所发展状况,虽各有千秋,但普遍具有以下特点:成立时间早,其中不乏具有百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指导思想统一、发展战略明确,具有统一的制度和文化;律师人数较多,业务相对集中在金融证券、房地产、投资融资、知识产权、反倾销反垄断等非诉业务、涉外业务;一般拥有高端业务和较为稳定的大客户,采用企业法律顾问的形式输送法律服务;分支机构多,西方发达国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遍布全球各地,形同跨国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等拥有多个国内分所甚至国外分所,分支机构基本覆盖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遍运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由于规模所律师众多,成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从高级合伙人中选举管理机构,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这一组织形式类似公司里的股东会、董事会。文章为了研究方便,以执业律师机构人数(含分支机构)维度来规定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站在这个角度观察,我国律师行业规模化程度还需要提高。

(三)内部管理粗放。数量众多的中小型律师所中管理人员多由主任或合伙人兼任,而主任或合伙人往往看重经济利益,只强调案件的数量和收费的高低,忽视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事务所内部管理。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是收结案制度不健全。大量的投诉和纪律处分案例显示,不健全的收结案制度导致律师私下收案、私下收费现象多发,甚至造成违规违法。二是缺乏团队合作,流动性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个人奋斗是其先天的特点。事务所不注重执业培训和交流学习,律师之间就会缺乏联系沟通,甚至互不相识,团队合作、组团服务无从谈起。

(四)产业结构不优。一方面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律师整体业务层次不高。从图2看出,江苏律师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三大法律领域的诉讼,在企业重组、对外贸易等高端领域涉足较少,非诉业务收费也只占到15%。江苏状况尚且如此,内地律师行业非诉业务占比就更低了。另一方面业务产值相对不高。虽然近年来江苏律师业务收入和纳税贡献率有所上升,但律师业务产值占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偏低,以2012年为例,全省律师业务收费34.6亿元,仅占到GDP总量的0.147%⑤数据来源:江苏省司法厅统计资料,日期截至2013年年底。。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是律师人力资源开发不够的表现。

图2 2013年江苏律师业务类别收费结构

三、律师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路径

选择和培养律师,提高执业律师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扩大业务规模,降低事务所乃至整个行业执业风险,是律师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立足律师人力资源的特殊性,从多个方面寻求改变。

(一)顶层设计上要对律师职业准确定位。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适应我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体现了对律师性质的深层次把握。这个定义表明,律师是自食其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同时律师又不是普通的市场职业。律师与税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在政治属性上、法律责任上、社会责任上有着本质区别,法律和政策应该给予律师与其知识密集、高智力输出、高社会责任相适应的执业保障和政治待遇,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当前应充分考虑律师执业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将律师行业从鉴证类中介机构中剥离出来,建立专门的税赋制度体系,对律师实行单一征税,并据实扣除发生成本;在当前实施查账征收和营改增试点并行的情况下,尽快制定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准则,为查账征收提供依据。

(二)行业引导上要适度的规模化扩张。对于中小型所占绝对数量的区域尤其是省会城市来讲,在稳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规模化发展战略是实现行业人力资源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律师业规模化发展应遵循以下路径:一是探索通过强强联合、组建集团、成立联盟等方式,加快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步伐,打造一批能够开展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高精尖业务的复合型律师团队,打造一批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努力提升律师区域核心竞争力。二是有选择地设立分支机构。具有一定实力的律师所,要适时到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分所或者代表处,即使没有业务,也可起到窗口作用,为机遇来临开展业务打基础。东部地区律师业尤其要抓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契机,尽快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为江苏更加开放的市场服务储备人才、积累经验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用独立的一段文字描述自贸区的意义和前景:“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建设好、管理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自贸区的终极目标是全面对内、对外开放。江苏是紧邻上海的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将面临全面开放的现实机遇和压力,关心、关注上海自贸区建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特别是江苏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当前最急迫的任务。江苏律师应密切关注:放开涉及的法律服务业,对中国律师来说是高、精、尖或是从未遇见到的,如利率市场化、金融租赁、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业务,TPP规则等国际贸易规则对大部分律师也是陌生的;江苏律师要积极介入到自贸区商事仲裁业务中,为日后抓住机遇奠定知识基础。自贸区的运行将对律师业务结构带来革命性变化,非诉讼业务将急速上升,诉讼业务将保持平稳发展。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树立团队意识,创新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当前要更多向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学习发展和先进管理经验。。三是试点公司化管理模式。现代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所要求的律师业务领域和执业律师人数都是人合性组织所不能胜任的。要在事务所内部管理上借鉴公司化管理模式,突出资合性。在资本制度上实行机构财产独立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在内部运行上建立如同公司“三会”的不同职能的机构,形成“议、行、监”的公司化管理机制。

(三)内部管理上要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机构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是行业管理和律师人力资源开放的重中之重。形成既有力约束律师执业行为,又有效激励律师发挥潜力的管理制度体系是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方面要坚持开门定制度,让律师充分参与绩效考核制度制订;另一方面要,坚持有利于提高执业人员能力、水平、素质的原则,把包括主任律师在内的出资人与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放在一起考核,严格按照从业人员的贡献、能力、素质的大小进行分配。这样既可以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又可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二要建立核心文化激励机制。文化代表了一个律所的软实力,律师事务所能否聚集一批优秀的律师,并将优秀的传统传承下去,是与律所是否形成优秀的律所文化密不可分的,对中小律师事务所尤其如此。律师所要利用各种载体引导律师参与和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使不同文化修养及情趣爱好的律师都能各展其长,各得其乐,不断增进律师对律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自豪感,进而增强全体律师对律所文化建设的参与意识。三要坚持统一管理制度。在内部管理制度的细、小、实上下功夫,尤其要加强“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努力使收案登记、案件批办、利益冲突审查、案件集体讨论、合同协议签订、公章使用、出庭会见公函、收费登记、案卷归档、质量跟踪、案件小结、税收社保缴纳、人事管理等所有环节不发生私自收案,确保及时服务,确保收费合理,不断提高行业公信力。

(四)人员流动应对上要抓住“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是指正确看待律师流动。如果律师的辞职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和平地分手⑦戴安·沃格特,洛里安·瑞卡尔德:《留住好律师》,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03页。。当今社会的人才市场是高度开放和自由的,人们选择的范围和空间在不断拓展,人才和人员流动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律师流动既有利也有弊。合伙制律师所人合性很强,通过正常的流动,可以畅通律师进出律师事务所的渠道,确保不适应该所合伙模式的律师及时退出,适应律所发展的人才及时进入。弊端在于律师的流动必然会导致律所财富的流失,律师流动率过高还会动摇律师事务所的稳定性,这一点应引起高度重视。“两个基本点”是合伙律师和青年律师。要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留住好律师尤其是合伙律师。目前多数律师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负面效应较大。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所采取的“配方式”分配制度、“贡献总和”分配制度和“台阶式”分配制度,对我们都有借鉴意义。当前有些律师所试行的“年薪制”⑧“年薪制”即:合伙人是工资+分红,聘用律师是年薪+奖金+案源提成,但是“年薪制”的实行需要一定条件,如规模大或专业化,案源有保证,严密的目标管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等。实际操作中已考虑并吸收了以上多种分配制度的优点。分配制度改革要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合效益(贡献)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要培养好青年律师。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中从会费缴纳、税收、社保、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为青年律师成长铺平道路。引导青年律师确定自己的专业化方向,法律援助、政府购买的公益法律服务更多向青年律师开放,以解决他们案源少、收入低等问题,并为长远发展奠定实践和业务基础。在办理案件时,合伙人应当安排资深律师和青年律师合作,由资深律师指导青年律师办案。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培养了青年律师,又把资深律师从繁杂的业务中解脱出来,同时又能够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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