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苗: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
2015-01-30王松苗
中国司法 2015年3期
王松苗: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既要重法条,以严格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更要重“法魂”,把握法律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涵;既发挥法治规范作用,也重视德治调节作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历史经验表明,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应看到,在一定意义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建设法治中国应在发挥法治优势前提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保持一定的范围,不能用来规范人的内心灵魂。在法律与道德等各种调控手段中,法治须确立边界,为德治留下空间。因为法律可以规范行为,却难以净化心灵;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固化幸福;可以导引生活,却难以浓化感情。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一种规则控制,不是具体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全部参与,而且在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中也应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发挥道德教化作用,让对立双方解怨泯仇,使公众的生活日益安宁、和谐而温情。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评价不是并列平行的,而是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当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发生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因此,真正的良法善治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促进道德建设;一手抓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建构法治文化。这就是两手并举,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王松苗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