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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智障大伯要回公房居住权

2015-12-22敖颖婕

检察风云 2015年24期
关键词:王猛上诉人公房

敖颖婕

相继送走了年迈的公公和患病的丈夫,年过六旬的顾女士还没来得及从失去至亲的悲痛中缓过来,却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智障大伯提交的诉状副本,被要求立刻搬离现在住的房子。突如其来的诉讼,让已为丈夫治病筹钱将仅有住房出售的顾女士既焦虑痛心又疑虑重重。担忧的是自己就要陷入无处栖身的窘迫境地,想不通的是这位智障大伯明明原本与自己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十多年,并一直接受着自己和丈夫的照料,何以突然反目一意要将自己赶出家门。这一场公房居住权纷争,最终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了解决。2015年7月23日,二审判决确认顾女士享有居住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

被智障兄长赶出家门

事情要追溯到十八年前。1997年,顾女士丈夫王强的父亲王先明与长子王猛因为动迁而分得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耀华路某小区的公房。房屋结构为二房一厅,房屋承租人是王先明。由于感到自己年迈体弱,王猛又是四级智力残疾人,王先明老先生便跟王强夫妇商量,让两人搬来同住以便照顾。

王强和顾女士应允并住进了王先明承租的这套公房。后王先明于2002年去世,2005年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猛。2009年12月,考虑到王猛的状况,有关部门核准王强为王猛的监护人。2012年10月,在丈夫王强罹患癌症后六年,顾女士越来越感到同时照料丈夫和大伯实在力不从心,便将王猛送往卫生中心。2014年1月王强终于还是因病去世。两个月后,王猛的监护人经有关部门核准为王猛的妹妹王萍。随后,王猛从卫生中心回到家中居住,并与顾女士为房屋的居住发生纠纷。王猛的监护人王萍作为王猛的法定代理人,以王猛的名义把顾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顾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判令顾女士立即搬出。

法庭上王猛这一方的理由似乎很充分:“王猛是房子的承租人,几年前弟媳顾某擅自将其户口报进来并居住在这里。2012年10月30日,她把王猛送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社区卫生中心,现在王猛要回来住。王猛和顾某男女有别,共同居住在一套房子里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顾某也没有居住权,应该尽快搬出去。”

顾女士的说法则与王猛这一方截然不同:“这套房子是安置王猛和我公婆三人的公房,因为王猛为智力残疾人,1997年我公公要求我们夫妇也住过来便于照顾。公公去世后不到四年,我丈夫又得了癌症,我一个人同时照顾丈夫和王猛,几年下来实在是感到吃力,没办法才在2012年10月把王猛送去卫生中心。当时也是考虑卫生中心有一定的医疗条件可以对王猛进行治疗。我的户口也在这房子里,所以我也应该有居住权。”

一审认为顾女士和其丈夫王强虽在王先明生前迁入该房,并与王先明和王猛共同生活,但并不能由此当然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遂判决支持王猛的诉讼请求。顾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邻里物业出庭作证

二审法庭上,顾女士将事情的经过一一道来,提到当年的一些细节。当时公公王先明因年老加之王猛生活不能自理,从动迁安置的谈判直到取得系争房屋后的装修,全是作为当时家中唯一健康男丁的王强与顾女士在前后张罗操办。房屋装修完后,也是夫妇二人与王先明老先生和王猛四人一起入住。2007年,顾女士的户口亦迁入系争房屋。十八年来,顾女士不仅为公公养老送终,还一直对王猛进行照顾。而因为丈夫罹患癌症,为偿还八年治疗费用对外所欠的债务,顾女士已于2014年5月将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予以出售。所以除系争房屋外,顾女士已无任何居所。当年安排王猛入住社区卫生中心也实属无奈之举。

“这么多年来,王家兄弟姐妹都没有来照顾过王猛,只有我们夫妻俩一直操心他的生活起居。事到如今,我已经卖了仅有的房子用来还老公治病欠下的钱,现在真的无处安身。这会儿王家人倒是出现了,却是打着智障大伯的名义来跟我打官司的,非把我赶出去,这合法合理吗?”说到动情处,顾女士几度落泪,也引起旁听席一片唏嘘。

作为王猛这一方却另有一番说辞。他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王猛父亲在世时根本没有允许上诉人(顾女士)到系争房屋居住,上诉人声称她与被上诉人王猛及其父亲一起入住系争房屋没有事实依据。为达到占有系争房屋的目的,上诉人将被上诉人送去医疗护理院进行强制治疗,而不是为了照顾被上诉人。户籍迁入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房居住权取得的民事行为之间没有联系,且上诉人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没有取得被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也没有保障上诉人居住在系争房屋中的义务,至于上诉人是否有居住困难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居住权作出规定,但物权的取得必须依据契约或者婚姻关系、互相照顾的伦理关系或拆迁安置的方式,然而上诉人的丈夫已经去世,上诉人也没有照顾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不符合取得居住权的条件,上诉人自始至终不享有系争房屋的使用权。”

庭审中,顾女士申请的三名证人依次出庭作证。

首先出庭作证的邻居毛女士说:“我从1998年到2007年都住在王家隔壁。这段时间里,小顾一直与其丈夫、公公还有王猛一起居住在這套房子里,小顾的公公、丈夫和王猛平时都是由小顾照顾的,我们都知道。”接着,住在王家楼下的楼组长一家也作出了相同的证言。第三个出庭的是王猛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谈先生。谈先生表示他自2001年3月起调至系争房屋所在小区担任物业管理人员工作至今,一直知道房屋的租金和维修费均由顾女士支付,她与丈夫、公公及王猛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三名证人不约而同地证实顾女士多年来都在照顾着王先明父子三人。

法庭综合了各方面的证据,确认顾女士于1998年前后与其丈夫、公公及被上诉人王猛共同入住系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在上述期间内,顾女士夫妇为王先明养老送终,并对王猛的生活起居进行照顾。而顾女士的户口也于2007年迁入系争房屋。

亲情为重:保障同住人的权利

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顾女士是否依法在系爭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利。虽然“居住权”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但这项权利作为不动产权利人所当然享有的权能之一,也是被法律所保护的。

依照公房租赁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除承租人享有当然居住权外,公房居住权判断标准的核心就是同住人的认定。顾女士在系争房屋中已实际居住长达十八年之久,即使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猛开始,也已经过了十年光景,顾女士在他处亦无福利性质的住房,显而易见,符合公房“同住人”的标准,理应享有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猛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中同时强调,法不外乎人情,温良淑德、孝敬公婆、勤俭持家乃中华传统女性之美德,理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上诉人顾女士因婚姻关系入住系争房屋,后因成为同住人而取得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更因将公公养老送终、对丈夫不离不弃、为大伯照料起居而博得道德伦理的支持,其权益也应获得法律的保护。被上诉人王猛虽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但其于法无权否认上诉人的居住权,于情不应忘恩负义、同室操戈,于理不得驱赶上诉人搬离其唯一住所。

在确认顾女士的居住权之外,判决还特别对王猛的监护人有一段语重心长的提醒:虽然随着王强的离世,顾女士与王猛之间失去了姻亲的纽带,但18年来,王猛因智力残疾均由王强、顾女士夫妇悉心照顾,血浓于水、亲情犹在。望本案判决后,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能以亲情伦理道德为重,以被上诉人的利益出发,积极与上诉人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好双方后续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事宜,协助被上诉人合法合情合理地与上诉人协商居住权的实现方式,做到利益平衡,物尽其用。

随着审判长宣判后的一声法槌,拿到判决书的顾女士难以抑制激动的心情,禁不住泪洒庭审现场。一同来到法庭的顾女士邻里好友也纷纷围拢到顾女士身边,抚慰顾女士,并对判决中所展示的人情与法理的透彻说明表示信服与赞同。

(文中均为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公有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认定会考虑几个方面:一是房屋来源与贡献。如果公房是单位分配所得,要查看原始调配情况,谁是受配人,谁是共同受配人口,准许迁入几人户口等;如果公房是市场购置所得,则要分析购置动因、出资以及迁入户口等情况。二是同住人身份的审查把握。是否已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单位货币分房补贴、居住是否困难,把握其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三是居住权的实现方式。若有居住困难或不适宜共同居住的情形,可采用一方迁出房屋的同时要求对方以现金酌情补偿的方式,以避免矛盾激化。当然,如果一方恶意侵占公房后,将其自有房屋出售给他人,造成无房可住的现状,则不应过多考虑迁出的现实可行性,而应让侵权者立即迁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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