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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的辩证思维培养目标研究

2015-12-22唐美云罗云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45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辩证思维辩证法

唐美云 罗云

摘要:明确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思维重要意义,分析辩证思维的内涵,并从其双重内涵出发,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教学中寻找辩证思维资源,确定辩证思维的研究范围、特点,设定该课程应该承担的辩证思维教学任务和目标。

关键词:辩证思维;辩证法;培养目标;辩证思维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064-03

一、引言

特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的生存和发展状态取决于是否善于思考,而思考是一种技能,可以通过学习和训练来提升。我们培养学生,不仅要使其掌握知识和获得价值认知,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这样有利于其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适应社会发展。在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中有许多专业课程支持思维能力的形成和发展,但这些课程从开设范围上来讲,并不具有普遍性,它们有的是针对专业学生,有的只是公共选修课,修读学生为数不多。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却是一门可以普及思维教学的公共必修课程,该课程拥有丰富的辩证思维教学内容,同时覆盖所有大学生,以此课程为平台进行思维能力培养,具备可行性。

在思政课的教育实践中,通过对高校思政课思维教学目标进行具体诠释的方式,将简单的“是什么”教学,提升到为解决“为什么”提供思维方法支撑层面,去帮助学生解决“怎么办”的问题,实现教育效果反思,才能真正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对学生而言,既能克服心理障碍,降低冲突性倾向,又能拓宽视野见识,提升整合思维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对整体的思政工作而言,思维方法教学能普遍地为后续工作搭建高层次思维受体平台,一举三得。

辩证思维是高端人才思维方式,对从事复杂思维活动的群体来说是必须具备的能力。面向大学本科层次的受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学过程中进行渗透式辩证思维培养,建立起一般辩证思维训练模式,加强思维训练,帮助学生冲破盲从,独立思考,增长知识和认知能力,合理地决策和行动,甚为必要。本文从定位本课程的辩证思维能力概念及目标范围着手,从教材中寻找本课程的辩证思维潜在资源,确定辩证思维的研究范围、特点及具体指标,确定本课程应该承载什么样的辩证思维教学任务和目标,以实现教学的“有的放矢”。

从教学实际分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有丰富的培养辩证思维素质的资源。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该课程的哲学部分蕴含了深刻的辩证法思想和原则、认识论、方法论,包含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与发展的观点,对立统一规律是整个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与核心,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中心线索,而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蕴含着矛盾分析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本课程由感性具体“生动直观”经过思维抽象上升为理性具体,再回到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认识,实现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历史统一,理论与实际结合,完全符合思维的“从表象具体到抽象规定的阶段,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阶段”的两个逻辑序列,有助于形成完整思维链条。

二、什么是“辩证思维”

首先,明确辨析辩证思维等同于辩证法,辩证思维等同于对立统一的观念。在我们的既定观念里,辩证思维就是哲学上所指的辩证法。但事实上辩证思维≠辩证法≠唯物辩证法。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来看,唯物辩证法包括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构成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作用,具有本体论意义。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导出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1]。辩证思维可以看作是“辩证认识方式”,只是主体反映客体辩证本性的理性分析工具和手段,辩证思维不等同于辩证法。在1994年就有文章指出:辩证思维不等同于辩证法,辩证思维应该是辩证性思维,而不是辩证法思维。应该将作为本体的哲学层次的客观辩证法从“辩证思维”内涵中分离出去,将一般“辩证思维”内涵确定为辩证认识方式的取向。同时,辩证≠对立+统一,辩证思维不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思维,辩证思维有它自身的具体逻辑范畴。[2]我们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辩证思维逻辑体系,辩证思维不仅仅是对立统一思维,它更是“实践、主体、客体,质、量、度,内容、形式、现象”,“同一、差异、矛盾、根据、条件、联系、因果关系、相互关系、整体联系”,“个别、一般、本质,过程、系统、规律”等范畴构成的逻辑思维体系。

其次,明确辩证思维与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辩证思维是辩证性思维,是介于形式逻辑和具体辩证法范畴原则之间的思维形式,是辩证法原则与逻辑的结合,可以称之为“辩证逻辑思维”。在形式逻辑思维中,结论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却可以“亦此亦彼”、“亦真亦假”,强调条件性。这说明辩证思维与形式逻辑思维具有不同的规则,分别遵守不同的思维规律:形式逻辑思维的概念、推理与判断具有相应的思维规律(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辩证思维以联系与发展的观点看待世界,遵循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3]辩证思维是多维、动态的整体思维,形式逻辑思维是一维、静态思维,两者关系密切但层次不同。辩证思维是逻辑思维的超越,逻辑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基础。辩证思维注重客观世界和事物本质对思维的决定作用,反对擅离外在客观而只注重形式上的逻辑自洽,同时又遵循思维自身的规律和逻辑一致性的思维方法。辩证思维的最大特点是从事物的联系、发展和变化等方面来反映事物,提供一种思维框架,既强调对客观规律和关系的辩证本质探索,又倚重思维规则、程序和手段,在尊重辩证思维规则、程序和手段的基础上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辩证逻辑思维的实质就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则,通过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等方法,在联系和发展中把握对象,在对立统一中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因此,要学会辩证思维,必须掌握辩证法原则和逻辑思维规则。

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教学中辩证思维培养目标的设定

依据上述结论,我们可以将教学过程中的思维培养目标设定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世界总体的辩证认知和对辩证法原则的把握(世界观认知);第二是对在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前提下的思维规律和方法的把握(方法论认知)。

首先,掌握客观辩证法知识。马克思主义学说把辩证法看作客观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性,把思维中的辩证法视为客观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自觉反映,来源于客观现实,而客观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因而辩证思维培养的首个目标就是让学生熟练掌握客观辩证法知识。

其次,把握辩证思维的内核,使教学目标具体化。辩证思维无非是要求思维主体把客体(对象)本身的对象性形式变成一个辩证的运动过程,通过对辩证运动过程的全面考察,通过一系列环节来把握它的整体关系、把握对象具体。透过其客观辩证法联系的、发展的、矛盾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整体性、动态性、具体性、开放性”四个内核,可以将目标通俗化为四点:①对问题的理解完整,认真考虑了对立观点,做出多角度看问题的努力,对这些方面做了公正、批判和综合的考察。②能够摆脱思维固化,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强调论证过程。③收集不同信息,分析证据的质量,考察不同立场的观点,能说明背景和具体情况的重要性,思考和表达具体。④能够检查问题是否合乎实际,事实准确性和逻辑一致性,发掘可能的替代解释或推论,确认检验结果,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系统思维、发散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能力,并养成相应的思维习惯。

第三,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方法设定为培养目标,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实现辩证思维能力的提升。为了让学生成为知识的主动探索者和分析者,用辩证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吸收方法论的教益,运用具体的思考方法来分析新的问题,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必须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理性思维方法,把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分析法与历史分析法统一的理性思维方法作为培养大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具体目标。

(1)掌握归纳与演绎的双向推导法。归纳与演绎的运行方向是相反的:归纳是从个别事实推导出一般结论的思维方法,是思维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演绎是从一般原理推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是思维从一般到个别的过程。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也是归纳的前提和指导。人的认识是不断地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的过程,这恰恰是归纳和演绎交替使用的过程。它们既是辩证思维基本的推理方法,也是进行其他学科研究的基本思维方法。无论是对工作学习来说还是对日常生活具有普遍性方法论意义,必然成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学的具体培养目标。

(2)具备分析与综合的思维能力。分析与综合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分析是主体在思维中将对象整体分解为多个部分,分别加以认识;综合则是主体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方面认识进行整合,全面地把握对象的方法。分析是思维从整体走向部分的过程,综合是思维从部分走向整体的过程,没有分析,就难以认清对象的细节,从而难以正确认识整体,没有综合,没有正确的整体认识,难以进行具体分析。在教学中要使学生认识到分析法与综合法不可分离,并能够掌握分析与综合的基本技能。

(3)能够把握感性具体—理性抽象—理性具体的认识过程,自觉运用抽象与具体方法。抽象与具体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是通过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辩证思维方法中居于中轴地位。本目标的实现分两步,第一步,在反映具体事物的感性具体基础上(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运用分析法,从整体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使认识从感性具体发展成理性抽象,从现象深入到本质;第二步,运用综合法的同时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把各个部分的各种规定按照它们本身固有的内在关系相互联系起来,从总体上把握这一事物,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由理性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4)能够掌握并正确运用逻辑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历史方法是指考察客观对象的发展过程及人们认识客观对象的思想发展过程,逻辑方法则指是对事物内部逻辑的理性分析。逻辑分析应以历史的考察为基础,历史的考察应以逻辑分析为依据,以达到客观、全面地解释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的目的。运用逻辑的方法研究事物发展规律,实际上就是对历史进行概括,在运用历史方法研究事物历史进程时,也要通过逻辑分析确定史实间的必然联系,把逻辑分析贯穿于历史的考察之中。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是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思维过程。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明确:思维的逻辑进程要与客观的历史进程统一,还要与思维的历史进程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7.

[2]李仁武.“辩证思维”内涵辨析[J].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6):12-14.

[3]张维真.试论辩证思维与创新[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4):10-11.

基金项目:2013年湖北省“十二五”教育规划项目(QSY13039);2013年中南民族大学教学研究项目(JYX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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