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系及运用
2015-12-17姚银玉
姚银玉
一、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的联系
(一)证据的收集主体。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的证据都是由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收集的,因此两者的证据收集主体是一致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利进行证据收集的智能是专门的司法机构,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地位以及其任务,他们没有权利进行证据的收集。同时为了保证证据鉴定的有效性,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必须由案件的承接人依法将相关材料递交到鉴定人手里。同时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鉴定人员可以帮助其进行证据的收集,但是当在鉴定工作的过程中,鉴定人员发现鉴定证据不足,也必须由专门的办案人员进行收集,不可以自行对证据进行补充。
(二)两者之间的包含关系。诉讼证据和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两者之间具有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所有的司法会计鉴定举证都可以用作诉讼证据进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分别是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可以作为书证被采用,就目前来说,经济犯罪大部分都会或多或少的设计到财务方面的问题,而如果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仅仅用作诉讼证据中的书证被采用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其没有形成一定的鉴定结论,那么整个证据链就会比较的单一和凌乱,那么就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会计的专业知识。并且目前经济犯罪的手段都比较高明,所涉及到得会计专业知识较为复杂,如果办案人员不具有专业的知识,就无法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因此这就需要由会计专业的人才对材料和证据进行分析,然后再用作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进行使用,这样就可以为办案人员提供一个较为科学的依据,因此如果将这些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会计资料直接作为书证具有一定的弊端,也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难度。
二、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的区别
(一)证明力不同。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在证明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而诉讼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根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所确定的;而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根据它对鉴定结论的事实证明程度而确定的。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证据不会均被司法会计鉴定所采用。
(二)表现形式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一般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辩解、试听资料等。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主要的鉴定对象就是对会计痕迹进行的。在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中,一般的证据表现形式包括一些会计资料、对会计活动的检查笔录、对笔迹印章等的鉴定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证明和论述等。
对与诉讼证据来说,它的表现形式可以采用言辞证据,而言辞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等,而这些言辞证据对于案件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这些言辞证据在查明后就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是这些言辞证据在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中一般不会使用,这主要是因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主要涉及的是财务会计的一些事实,必须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检验以及鉴定才能得出结论,而不是通过大量的言辞证据。
(三)证据属性不同。除了包含诉讼证据中的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三个属性之外,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还具有技术性、间接性以及双重性等几种特殊属性。其中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技术性主要是指通过技术性的语言来表明案件的证据,并且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和技术对策;而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间接性主要是指在对案件进行证明的过程中,它不能直接被当做案件的主要证据,而是需要各个证据间相互形成证据链才可以对案件进行证明。
三、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的实践应用
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中,需要根据鉴定人和案件承办人的地位进行分工,也就是鉴定人需要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同时在实践中,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对证据进行鉴定,且鉴定结论要公平合理。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尽可能的避免使用言辞证据或者笔录证据作为诉讼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以充分、完整的证据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平性。
同时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结论的数额与涉案数额并不一定相同。这主要是因为鉴定结论依据的是鉴定证据,而对于案件的定性则是建立在诉讼证据上的,虽然两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所涉及的金额并不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