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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妻随夫姓不违人权

2015-12-17

环球时报 2015-12-17
关键词:民法最高法院宪法

环球时报/2015-12-17/ 第04版面/新闻背景 /作者:本报特约记者 丰豆 本报记者 赵觉珵

日本最高法院16日裁决《民法》规定的“夫妇需使用同一姓氏”符合日本《宪法》,而禁止女性离异后6个月内再婚的规定中,“超出100天的部分违宪。”

报道称,上述两项规定从19世纪末的明治时代延续至今,但一直饱受日本社会的争议。据《日本经济新闻》16日报道,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审判长寺田逸郞)针对婚姻期限问题指出,“禁止女性再婚期限为100天是合理的,但超过100天则是过分制约”,禁止再婚期的存在是为了“尽早确定父子关系,这对孩子的身份很重要,因此不违宪”。一直以来,日本《民法》为避免在父子关系方面出现双重认定,规定女性在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并认定“(女性)离婚300天之内生下的是前夫之子”,“再婚200天后生下的为现夫之子”。

至于为何裁决“夫妻同姓”符合宪法,法院称是因为“妻子享有选择是否跟丈夫姓的自由不属于宪法中保障人格权的范围”。审判长寺田逸郞认为,“夫妇同姓是明治以来持续的家庭、夫妇方式,没有违反宪法”,“民法规定妻子是否跟丈夫姓由双方协商决定,规定本身并不存在将男女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在此判决中,最高法院15名法官中10人认为此规定合宪,判决随后将提交国会做出最后决定。

英国广播公司16日报道称,现代日本社会对夫妇同姓的意识日趋淡薄,伴随妇女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年轻人对妻子是否必须随夫姓已不太在意,但中老年人习惯了夫妇同姓,认为应当继续保持。日本政客间对此也有争议,例如安倍内阁的总务大臣高市早苗就是反对夫妇异姓的先锋,认为这会伤害日本传统的家庭结构。《每日新闻》近日进行的调查显示,51%的受访者赞成婚后有选择的夫妻异姓制,36%的人反对这种制度。但是,认同并实施“夫妻异姓”的人只有13%。

日本法制审议会1996年曾提出《民法》修正案,以实施“可选择夫妇不同姓”制度,但因保守派国会议员的反对,最终未能向国会提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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