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机遇、问题和改革路径——基于浙江实践的改革重点和机制设计探讨*
2015-12-16潘毅刚王一峰
黄 勇 潘毅刚 王一峰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摆在了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位置。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发布,《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许多积极的行动,但社会各界,尤其是非公资本,对于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望情绪依然较重。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速放缓期,如何在坚持 “两个必须毫不动摇”下采取行动,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激发经济整体活力和效率,意义重大。基于这一考虑,本报告以解决浙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中的疑惑和问题为导向,在调研考察重庆、天津、上海和广东等省市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发展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各地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和政策参考。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次重大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新形势下我国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我国经济转型和市场化改革是一次历史性的重大战略机遇。
(一)推进国企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重大机遇
以浙江省属国企改革为例,在上一轮以产权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省属国企改革中,浙江国企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企业的资产规模、集中度和质量效益得到明显提高。截止2012年底,浙江省属国企企业数比2005年虽减少了九家,但资产规模和所有者权益均翻了一番多,年均分别增长13.3%和11.1%,利税总额实现了年均7.6%的较快增长。重庆、天津等地的经验也都表明,在新形势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有利于倒逼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国资布局,放大国资功能,实现国资的保值增值,提高国资的运营效率,反哺地方经济发展。
(二)拓展民企发展空间,进一步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
2014年以来国务院首批向社会资本推出80个示范项目,国资委推出首批六家央企的“四项改革”试点,全国各省市国企改革也向社会资本采取了开放姿态,这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打开了难得的历史性战略机遇期的时间窗口。这有利于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转型、投资领域拓展以及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本与国家大项目对接,民营企业与大产业对接,共享改革红利。这次调研中的许多民营企业对于国企,尤其是央企所在关键领域的开放,都表示了极大兴趣。
(三)扩大区域经济开放,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各类资本、资源、要素优化重组的重大机遇
当前我国经济 “新常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新一轮兼并重组加速,这是我国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重启新一轮增长周期的重大机遇。我国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提出的 “三个允许”、“三个鼓励”①“三个允许”是 “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三个鼓励”是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打开各类资本、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开放的通道,加速各类资本有序流转、各种资源高效使用、各种要素优化配置,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水平。
总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我国各个地方和企业而言,都是充满机遇的。经验表明,支持和引导国有和民营两类企业、国有和民营两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机遇所在,抓得好、抓得准,将是活企之策、转型之路,能为经济发展增加并创造体制机制的新优势。
二、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浙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混合所有制企业所占比重有明显提高。有专家估算,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占我国经济的比重为1/3左右。按1992年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推算,到202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占我国经济的比重在40%以上,它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主体。
浙江混合所有制的发展趋势亦大致相同,以浙江省属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为例,目前16家省属企业及直属单位母公司层面已有三家混合所有制公司。1935户省属国资控股各级企业中,各类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数量所占比重已达72.4%,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占40.9%、控股占24%、参股占7.5%。在行业分布上,国资控股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道路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批发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
在浙江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①含国有资本的股份制即 “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缺乏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全面统计,我们只分析了规模以上工业股份制企业中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和占比虽然不高 (见表1),但户均产值、人均产出和每元资产利税水平都明显高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 (见表2)。
表1 2012年浙江省混合所有制企业情况及占股份制企业的比重
表2 浙江省混所有制企业产出和效益指标与其他类型企业的比较
总体上看,近年来浙江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既涌现出了物产集团、建设集团、杭汽轮集团等一批以国企为主导的优秀混合制企业,也出现了西子奥的斯、中球冠等民企与国资甚至央企合作的成功案例。这些情况和案例表明,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提升国企和民企竞争力,是一条走得通、走得好的转型发展之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课题组调研地区反映的情况来看,各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似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上仍存在疑虑和担心。一是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行政性干预和制度不完善的担忧。在国资监管体制方面,委托代理链较长、效率较低,重大经营决策需层层上报审批,决策周期明显长于市场化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人员行政级别虽说已取消,但实际上人员仍按行政化方式进行管理,仍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决策,不按公司章程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国企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冗员安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市场化仍显不够。民企担心这样的决策管理方式,不能让企业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影响企业发展,导致社会投资者对与国资国企合作 “望而却步”。二是相当部分国资和民资顾虑资产流失、收益得不到保障,常陷入 “控股权之争”。这次调研发现,不论国企还是民企都想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保持控股地位。国资监管部门和国企管理者担心民企制度不完善、做法不透明,一旦失去控股权,怕国有资产要流失。民企则怕没有控股权,会被忽悠 “陪太子读书”,投资权益得不到保障。有企业家就公开表示,如果不能取得控股权,就不会参与国企改革。
2.政策落实仍有不少隐性壁垒。一是准入门槛太高,混合不进。一些民营资本感兴趣的资源型垄断产业,虽然已开放,政策上也允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如石油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的相关办法,就规定申请原油进口销售资格的企业,除满足注册资本、年进口量的条件外,还需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二是体量差距悬殊,没法混合。当前国企尤其是央企拿出来混合的项目动辄需要上百亿元投资,这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民资而言是不现实的;民资即使进入,也只能是没有话语权的财务投资者,无法发挥国资与民资优势互补的作用。如轨道交通基建领域,就因为投资额较大,民营资本仍不具备控股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且盈利模式也不清晰,民企有想法、没办法。三是缺乏透明规则,不敢混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当前我国在准入领域、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还受到很多限制,民营资本还未取得与国有资本相同的待遇和权利。在石油、电网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垄断性领域,不仅投资成本高、投资回报周期长,而且缺乏透明的投资规则和投资细则。
3.法律法规上一些问题也有待解决。一是 《宪法》和 《刑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与改革 《决定》中提出的保护产权及各类资本享有同等权利的表述不相同。主要表现有:《宪法》修正案没有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中使用 “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而现行 《宪法》又规定了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刑法中 “厚公薄私”的规定比较多,如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和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 (第383条)和职务侵占罪 (第271条)、受贿罪 (385条)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3条)等以相同行为方式侵犯公共财产和非公共财产,却处以明显不同的罪名和轻重悬殊的法定刑。二是现行法律政策与鼓励混合所有制的导向不一致。按现行税法,新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原料互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租等关联交易业务,增加了企业税负;在引入外资时,还存在我国 《外资企业法》与 《公司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民企与央企合作时,法人财产权属企业集团,按规定不允许集团分公司作为出资人授权股东主体与他方成立公司,使得混合所有制的合资公司设立程序繁琐。三是不少民营企业家反映,国企民企在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但现实中经济权益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比较突出。
此外,在摸清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家底、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方面也面临难题。这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统计基础较为薄弱,统计体系不健全,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的有关研究还不够,竞争性国资以及金融、文化等国资更是分属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进行管理和统计。
三、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路和机制设计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一项关键性的重大改革。在指导思想上,要立足实际,解放思想,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做到 “四个坚持、四个注重”。
“四个坚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导向推动改制转型,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坚持积极稳妥区别情况分类推进。“四个注重”:注重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打造经济升级版相结合,注重与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相结合,注重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相结合,注重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活力相结合。要鼓励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大胆探索实践,发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体制机制优势,既要 “混合得进”,更要 “混合得好”、“混合得长”、“混合出成效”,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具体建议如下:
(一)以优化资源配置为重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1.双向混合、市场决定。要尊重经济规律,尊重企业的意愿,重视和调动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本、重组企业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监督、服务的重要作用,寻求国企民企优势互补的结合点、共赢点、共进的最大公约数,推动竞争性行业的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并允许非公资本控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领域进行建设运营。允许社会资本用 “非禁即入”方式参与混合,通过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商资本、集体资本和非企业形态的企业内部职工资本的混合,相互借力、融合发展来形成新的战略共同体和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断提高国企竞争力和民企创造力,打造国企民企共进升级版。
2.平等竞争、科学治理。应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在区分国企功能分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以 “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构建起 “三会一层”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管理决策运行机制,保证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有力、有效发展。
3.内外联动、开放重组。要充分发挥区域内外企业的资源优势,积极引入有管理、有技术、有人才、有资源的央企、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各类战略投资者,同时要允许区域内有实力的国企、民企 “走出去”,参与央企和地方国企的改制重组、项目合作、产业链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获得战略资源和要素,提升品牌和管理技术,不断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4.重点突破、分散决策。要坚持顶层设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思路,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时序,总体规划好有关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以见效快、带动大的关键性领域为突破口,积极推进,成熟一批,突破一批,务求实效。在具体操作上,要远近结合,不搞 “一刀切”,坚持 “一企一策、一企一制、一企一法”,遵循 “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决策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以竞争性国企改革为突破口,运用多种方式加快国资和非公有资本的深度融合
1.以资产证券化为主导发展混合 “公众公司”。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已有上市公司的集团可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分步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逐步使上市公司成为省属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态。
2.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推进竞争性企业优势互补。以省级国有企业为例,重点抓住三个关键点:一是 “改”。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提出,改革现有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就是要重构 “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为主的国有参控股公司”的三层以 “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架构。其中,国有资本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大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和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府要求开展资本投资和管理;混合所有制为主的国有参控股公司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运营与竞争的企业。这种三层治理结构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级减弱,最终达到分离。而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则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隔离层。根据这一思路,要改变按行业或成建制转制单位逐一授权的做法,对省级国有集团,根据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通过改制或重组来整合为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并使之真正成为以资本运作和股权管理为主的政府和企业间的隔离层。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应以 “财务硬约束”为主线,建立产权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既实行严格的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又实施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的追究机制。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应与所投资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公司成为省属国资运作平台,按照 “宜强则强、宜留则留、宜退则退”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进一步集中布局于大能源、大交通、大文化、大物流、战略性资源产业、政策性金融、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二是 “合”。重点支持推进医药化工、建筑地产、商业、旅游等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国企通过合并、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组,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研究出台改制重组中资产转让、内部资产划拨、关联交易、资产增值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妥善处理改制重组和上市相关的人员、资产等历史遗留问题。在人员安置方面,改制后员工身份按照企业功能分类有所区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员工身份不变;改制成国有参股企业的职工,可按照 “转换身份、承认工龄、续接社保”的原则,允许员工进行身份置换;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委托企业管理,国有参股或退出的企业离休人员委托国资委综合资产经营公司管理,退休职工可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移交属地管理。在土地资产方面,加快盘活模糊的存量资产,支持有关企业和地方协调解决土地等关键资产的确权问题,研究各方都可接受的处置方案。三是 “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的有序进出机制,竞争性领域国资持股比例不设下限,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也可全部退出。各市县国有企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改制重组。
3.推进省属国企与央企、省外各类企业和社会基金进行产业链和资金链的合作发展。支持有实力的省属国企单独或联合民企抱团进入央企和外省开放的产业链优势互补项目和领域,提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双向进入、交叉持股。探索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提升省属国企的运营水平,引入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有资本运营机构。
(三)以项目合作为重要载体,着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适合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领域
1.央企基础性产业合作项目领域。研究分散资本对接央企大项目的可行模式,支持省属国企和有实力的民企共同发起,根据需要成立石油投资开发集团、新能源产业联盟、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实体,借鉴 “中民投”模式①2014年8月21日,自称中国首家 “国字号”民营大型投资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民投”)在上海正式揭牌。中民投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由59家投资人的不同出资额构成。这是国企与民企进行混合所有制发展的一个模式,简称 “中民投”模式。,设立由省内民资发起的民企投资公司,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国家急需加强的实体经济领域。
2.轨道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领域。全面开放市域内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准经营性领域,加快研究出台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 《公共资源市场开发竞争性配置办法》,以公共私营合作制 (PPP)、股权合作、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BOT+EPC招商②BOT+EPC招商模式,即政府向某一企业 (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共基础建设和运营,而企业 (或机构)在公共基础建设过程中采用总承包施工模式施工,当特许期限结束后,企业(或机构)将该设施向政府移交。该模式的优点就在于政府能通过该融资方法,借助于一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 (或机构)来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一些盈利能力不够的基础设施,还可通过明确政府补贴形式招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等方式,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吸引投资者进入,搭建小资本对接大项目的平台。
3.社会事业合作项目领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合作项目领域,探索统筹管理和运营省属公立医院资产的途径,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教育发展投资集团、健康养老产业投资集团等,加快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4.战略性资本合作项目领域。鼓励支持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国企改制,打造完善的重点产业链,推动企业的资产重组、境外并购,发展新兴产业。
(四)以创新股权比例设定和建立 “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为保障,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1.创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发挥国有和民营股东各自的优势,创造融合的新优势,遵循 “控股有为,参股有序”的要求,宜控即控、宜参则参,在寻找最大公约数中创新不同类型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为保护混合过程中各类股东的权益,重点可参照五类情况:第一类是可以采取股权对半开的比例结构,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就企业的经营管理按照一致意见进行经营决策。第二类是大股东控股,一个或若干个小股东参股的情况。可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在确立严格的 “硬财务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股东回报保障机制的条件下,可以实行股东承包经营。若民资股东承包经营的,企业盈利优先支付固定回报给国有股东;若国有股东承包经营的,企业盈利则优先支付固定回报给民资股东。二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小股东的管理权、话语权和收益权等。第三类是按公司法参股股东拥有否决权规定的最小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进行混合。第四类是设立优先股。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国有股比例高的,其差额部分设立优先分红股,民营股比例高的,其差额部分同样设立优先分红股;优先股分红值由股东协商确定。同时明确管理决策须股东一致通过的原则。第五类是建立经营团队、骨干员工参与分红制度、持股制度。鼓励经营团队、骨干员工持股,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增量留出一定比例用于职工分红;对条件成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转为股份,以解决企业 “两权分离”后发展动力的问题。
2.完善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引导混合企业落实 “三会一层”有效制衡、运转高效的市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要求①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重点满足如下要求:1.董事会层面。按照决策科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提高董事会在人事任免、薪酬制定等关键职权和利润分配、年度预决算等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按照股份比例和合法的公司章程办事,国有股东不能随意干涉,董事长应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监督。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保障小股东的权利;2.监事会层面。依照监督有效的原则完善监事会内设外派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3.股东会层面。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国有企业股东和民营企业股东平等合作关系,按照资本意志和股权原则说话,都做积极股东;4.经营层层面。按照执行高效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分配 “三项制度”改革力度,加快用人市场化和分配市场化,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改制后的混合企业要打破原有干部级别和身份,按照现代企业奖惩和管理机制实施聘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加快国资监管制度改革,并予以保障。一是加快建立以 “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推动国有资产监管的实现形式由 “管实物”形态的企业变为价值形态的资本。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现有国资监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探索出资人审批事项的清单制度,实行监管、报告和问责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投资决策备案备查制度。二是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人事和决策管理制度。混合企业决策不再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实质性取消混合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建立以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解决频繁更换国有产权代表的问题。对国有参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则开展运营和竞争。三是实施经营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改革、薪酬激励机制和股权期权激励机制改革三项改革试点。重点选择若干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市场化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退出机制,建立管理层股权激励、基金退休提取制度等中长期激励制度。
(五)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促进资本安全有序流转
1.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按市场行为和市场规律办事,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对融合在一起的各种资本做到平等、同股、同权、同责、同利,划定监管 “红线”和法律 “底线”,既要防止国有资产因产权结构变化被内部人控制,又要保护其他资本权益。强化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产权交易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建立产权交易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各种资本的安全有序流转。
2.构建产权交易的 “一个市场一张清单”。“一个市场”,即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①当前浙江省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众多,市场割裂。全省共有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21家,拍卖公司134家,省级机构近10家。。建议建立科学公平的资产定价机制,以省级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为基础,对之进行整合以建立 “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产权交易省级集合竞价平台,推动各地企业未上市股权进场交易,并逐步实现省内市场联网以及与其他省市产权交易所联网。“一张清单”,即建立国有股权转让的负面清单,明确列明禁止非公资本投资的产业门类,清单以外其他门类均允许国有股权转让,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及时、持续和完整地披露国企股权转让信息。
(六)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1.尽快完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关政策法规。着力打破垄断、放松管制、放宽准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应尽快修改刑法、税法等对公有和非公有产权的不同表述;加快垄断行业的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各方面的配套改革,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门槛限制;允许央企集团分公司作为出资人授权股东主体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出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对于股东与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给予相关税费减免。
2.营造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宣传,建立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消除各种疑虑,引导社会正确看待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难免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国企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法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增强体谅包容,为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大胆混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完善配套统计制度。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统计制度,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定义及划分标准,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总量、规模、增加值、绩效等关键指标纳入常规统计体系。
1.本书编写组:《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论述》,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4.张卓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求是》2014年第8期。
5.黄淑和:《国企改革在深化》,《求是》2014年第3期。
6.常修泽:《混合所有制的价值再发现与实现路径》,《学术前沿》2014年第3期 (下)。
7.卫祥云:《国企改革新思路如何把正确的事做对》,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
8.李锦:《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国企改革的方向与焦点》,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版。
9.刘泉红:《国有企业改革路径设计和整体推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魁:《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兴起及其公司治理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11.浙江省统计局:《经济转型中的浙江混合所有制发展问题研究》,浙江统计信息网,http://www.zj.stats.gov.cn/tjfx_1475/tjfx_sjfx/201102/t20110223_138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