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游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2015-12-16王俊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旅游游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本公司从事旅游游船业务与经营索道业务。请问,取得的相关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武当山索道有限公司 李传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针对原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而言,对“服务业——旅游业”并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所以,对你公司旅游游船以及经营索道收入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