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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使用不含税价的探讨

2015-12-16■高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印花税含税销售员

■高 莹

营改增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使用不含税价的探讨

■高 莹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开始,营改增的范围就不断扩大,截至目前,营改增已扩大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业、金融业四大行业,覆盖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十个省市。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产品销售的报价提出了新的挑战,如营改增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时报价方式是否需要改变?是延续含税报价还是改为不含税报价?本文结合笔者就职公司的实际情况,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一、营改增后含税报价带来的困扰

笔者所在公司为一家营改增企业,经营项目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营改增之前按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前,销售员一直都与客户签订含税价合同,营改增之后,还是以相同方式报价,问题也由此产生。

例如:营改增之前,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注明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一项,价格为10万元/月。企业对于此合同按月确认销售收入10万元,计算应交营业税为100000×5%=5000元。营改增后,该合同到期续签,为了留住客户,价格条款保持不变,合同执行总价款仍为10万元/月。价税分离后,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6%)×6%=5660.4(元),销售收入=100000-5660.4=94339.6(元)。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为94339.6元/月。

在合同报价一致的情况下(都为10万元),营改增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比营改增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少了5660.4元。而公司对业务部门是有收入考核的,当业务部门月底收到财务部的收入考核指标时,无法理解财务确认的收入为什么会比自己按合同测算的要少,从而产生了争议。

为什么会出现差异呢?主要是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由销售方承担,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中不含税金,购买方除支付货款外,另需支付一块税金给销售方,销售方再将税金经过抵扣计算后缴纳给税务部门。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税金是由购买方承担的,销售方仅起到代缴的义务。

现在大多企业为激励销售,都设有销售考核指标,并辅以相应的奖惩措施。销售指标由财务部门负责统计,财务部门通常从财务账簿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直接取数,即为不含增值税金的纯收入。这种取数口径与财务报表一致,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销售进度和完成情况。因指标考核关系到个人奖金,销售员往往比较重视,会对财务指标数值进行复核。因信息渠道所限,销售员无法查看财务账,而通常以销售合同为依据,有固定金额的合同直接取合同金额,无固定金额的合同则以合同单价乘上销售数量或发货数量,这就造成了两者的差异。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有两种报价方式,一为含税价,二为不含税价。只要条款措词得当,两种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一般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不考虑税金因素,因为营业税本来就是销售方的成本。营改增之后,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营改增所带来的转变,未进行及时调整,仍采用原有的价格条款签署合同。如果合同签订为含税金额,则由此计算得出的数值必然与财务账面数存在差异,从而引起部门间的争议,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矛盾。

二、不含税报价的优点

笔者认为,在营改增之后应使用不含税单价签订合同更为合理。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方便内部考核,避免计算差异。

调和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两者间计算差异有三种方式:(一)财务从账中取不含税收入后换算出含税收入,从而与业务部门取得一致。(二)企业通过制度,明确收入考核取数为不含税收入,通过培训指导销售员将合同中的含税单价还原为不含税单价,从而避免销售员理解误差。(三)直接将合同单价改为不含税价。第一种做法会增加财务部门的工作难度,特别是当企业同时有多种税率产品销售时,需要先拆分不同税率收入再进行换算,工作量较大。同时,含税收入指标与损益表反映的收入口径不一致,容易使领导层不能直观地通过销售指标掌握销售完成情况。第二种做法则需要考虑到销售员的接受能力:销售员通常没有财务知识基础,较难理解这种做法,特别在多税种销售的情况下,也容易引起混淆。而第三种做法简洁明了,易操作。销售员直接用合同列明的不含税单价计算收入,与财务账簿间的差异自然就消除了。

第二,不含税报价方便与增值税发票核对。

观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发现,发票上的价款和税金是分开列示的,分为“金额”和“税额”两栏。另外,发票上“单价”一栏列示的是不含税单价,即使开票时输入含税单价,系统也会自动折算成不含税单价打印在发票的“单价”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一列示方法反映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因发票上列示的是不含税单价,当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将发票单价与合同单价核对时会发现,如果合同报价为含税单价时,必须将含税单价换算为不含税单价才能进行匹配。在业务比较复杂、货物品种较多的情况下,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发票核对的工作量。而当合同报价为不含税单价时,则可直接与发票单价完全匹配,减轻工作量。

第三,以不含税价签订合同可以节约印花税。

印花税条例中没有明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征金额是否含增值税,因印花税暂行条例发布于增值税税制改革之前,条例中尚未考虑增值税问题。税改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部分地方税务局曾就此问题发文,但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如上海市规定,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见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天津市则规定,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或注明价格为含税价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按合同的所载金额全额计税贴花〔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订货合同所载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三〔1994〕15号)〕。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直接以含税价合并报价,在上海市需要就价税合计全额纳税;在天津市,如在合同中注明“含税价”字样,就可按不含税款的价款纳税,如不注明则需按全部价税金额纳税。其他未作规定的地区,理论上应该按合同记载的总价款纳税。而如果合同直接以不含税价报价,不论在上海、天津或是其他未作规定的地区,都可以按不含税价计征印花税。

三、不含税报价的具体操作

因不含税报价存在诸多优势,企业在合同报价时可使用不含税价目表。为避免法律风险,可在报价下明确增值税条款,并直接标明增值税税率,如“此报价为不含税价格,结算时需包含增值税款,增值税税率为×%”。

如果要避免营改增后销售收入的下降,企业也可通过谈判协商,要求由客户承担增值税款。例如上文提到的合同,可要求客户承担价款10万元,以及增值税款6000元(100000×6%),总额为106000元。因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所以客户支付增值税款实质上不会增加成本,也不会形成客户真实的税收负担。企业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以期取得客户的谅解和同意。当然,企业也应及时给销售员培训相关财务和税收知识,从而避免因销售员知识欠缺而导致谈判失败,使企业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

当然,如果为了合同表述更为明确,也可采用合同中分两栏分别列示不含税价和含税价的方法,只是此种做法在部分地区可能无法起到节约印花税的作用。企业可向地方税务部门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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