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难点与对策
2015-12-16王俊
王 俊
(安徽工业大学 纪委,安徽 马鞍山 243002)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难点与对策
王 俊
(安徽工业大学 纪委,安徽 马鞍山 243002)
“责任追究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目前高校还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难界定和失责难发现、难认定、难追究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完整链条,切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适应党风廉政新常态对高校的要求。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只有从严落实追究责任,才能增强责任主体的责任感、危机感和压力感,从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运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进一步分清责任,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党风廉政建设新常态要求高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
“常态”就是时常发生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习近平第一次提及“新常态”是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的行程中,他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2014年11月9日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首次系统阐述了“新常态”,之后“新常态”作为执政新理念,远远超出经济范畴。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也进入了新常态,在这种新常态理念中,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决心前所未有,力度前所未有。高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分子,当然不能置身其外成为看客,也不能成为反腐盲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招生分配体制、人事分配体制等项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高校进一步融入地方建设,对外联系和经济活动等明显增多,基本建设和科研经费数量急剧扩大,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加重。高校既要警惕其他社会组织易出现的经济腐败、职务犯罪,还要警惕高校特有的学术腐败,就当前统计的高校易发高发腐败领域来看,招生考试、后勤基建、人事任用、师德师风、学术研究成为高校反腐重点领域。从犯罪人员分布来看,既有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也有科级及以下人员,但以校级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居多,2014年,全国高校腐败案涉40名校领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备,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混淆,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另一方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建立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到目前为止,虽然高校因收受贿赂或滥用权力而获刑的干部不少,招生基建窝案时有发生,部分高校党风廉政责任制明显落实不到位,但因党风廉政责任追究而受党纪政纪处理的干部却寥寥无几。
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难点
高校普遍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具体责任难界定
实现责任追究首先要做到分清、分解责任,明确每一个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各应负什么责任,才能实现责任追究。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比1998年《规定》中规定的正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更明确,但对责任内容的规定仍很笼统。对于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也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发展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的“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变得更加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难对号入座。为了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很多单位逐层签订责任状,但内容、格式缺乏个性化,对照操作性不强,大多形式多于内容,责任状签订之后就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二)党风廉政建设失责难发现
责任追究的前提在于及时发现失责现象,理想的责任追究成效为防患于未然,在问题出现的初期就及时发现,及时追责,防止出现更大错误。党风廉政建设失责发现来源多方面,最常见的是出现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重大腐败案件之后,对案件审理中分析出党风廉政责任主体未尽到责任。除此之外,部门和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重大项目审计、干部离任审计、重大项目过程监督都是发现失责的渠道。但各项工作有各项工作的重点,各部门在开展单项工作时,更加注重完成当前工作任务,常常不细致分析或忽视发现的问题,缺乏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沟通。不同部门分属不同的领导分管,发现问题倾向之后,是否因追责而影响教学科研等学校中心工作,也往往成为是否启动责任追究的影响因素。
(三)党风廉政建设失责难认定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准确认定,是启动追责的重要环节。对责任的形成原因认定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加以分析,在主观方面责任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客观方面有因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也有因缺乏管理制度而导致对下属和部门管理不严。对责任的性质认定,可以分为工作问题与廉政责任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等等。对责任严重程度认定,可分为严重失责和一般失责。实施责任追究,要根据责任主体在责任制中的责任大小及其问题性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究。科学进行责任认定,需要有科学的方法。由于高校鲜有案例,在认定方法和手段上都缺乏。
(四)党风廉政建设失责难追究
高校责任追究中,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党风廉政责任追究要落实到对责任当事人或集体的处理处罚上。根据责任程度,对于集体,可实行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领导人问责等,对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可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甚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的原因
高校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难既有客观上的制度性原因,也有主观上的特殊群体社会心理原因。
(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的制度性原因
一是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缺乏刚性、规范化的程序和标准,难以确定责任追究的界限。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深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中,大学逐渐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各学院和直属单位自主管理权力增大,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必然会导致基层党委对党风廉政的忽视,领导干部也会各人自扫门前雪,责任追究成了一句空话。
二是“同体监督”偏软。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较少,在案件排查和处置中技术手段缺乏,和地方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相比较,其监督能力偏弱,监督力度偏软。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各基层党委、部门之间为平行关系,校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从实质上来说,这种监督体系属于“同体监督”,即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同属于一个组织或系统。虽然相对于“异体监督”来说,同体监督更直接,但监督者的视角容易受到某些限制,监督的实施也容易受到某些干扰。故而,这种“自主性”监督最常出现的问题是“被动”和“滞后”,或问题难以发现,或问题发现时已经成为真正的大问题。
(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的特殊群体社会心理原因
一是责任意识不强。党委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党委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应担负的主体责任相对含糊,“两个责任”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内容,但主体责任意识还需持续加强。学校内部教学单位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任务,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各学院、各专业都在如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上奋力向前,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认识也不够。各管理部门注重加强业务指导,制定便于工作的规章制度,但对制度廉洁性论证重视不够。
二是关注度不够。高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在有限的空间里聚集大量知识分子和学者,高校现代化过程中,越来越倾向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分离,相对于对行政权力的关注,学者们更注重学术权力和学术研究。占学校主体的普通教师和学生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的主动性不够,责任追究意识不强。在腐败案件发生时,人们更关注惩处案件当事人,同情对案件责任人的追究。
三是法治功能弱化。高校是一个“熟人社会”群体,大家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相对狭小和封闭的校园空间内,同事之间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门师兄弟关系、邻里关系重叠,在社会向“法治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转型时,高校转型较慢。在这样的环境中,“法治”功能弱化,在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中碍于情面,避重就轻。
四、完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一)明确责任追究主客体
明确责任追究由谁来启动,由谁来追责,对谁追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是校党委,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那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客体无疑是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同体监督体制下,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在追责中要解决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情况不了解、“上级监督太远”的问题。对二级党委和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应根据责任性质由校党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校纪委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完善党风廉政监督机制
构建“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相辅相成的党风廉政监督机制。2006年教育部通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开展直属高校巡视工作的意见》,巡视工作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开始系统推进,省属高校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大力推广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巡视制度。巡视监督是不同于“同体监督”的“异体监督”,加强教育主管部门的巡视监督,有效改变“同体监督”易受到干扰的现象,使之与校内纪检监察监督相辅相成,提高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相结合,上级、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完善责任发现机制
及早发现责任隐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把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小问题发展成为大问题或严重问题。为此,一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各相关部门及时对各单位中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帮助研判,分析责任。二要个性化设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指标,与各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内容既有共性指标,也有个性指标,并实行结账制度,使之真正成为各单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的依据。三要建立定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完成责任任务。
(四)完善责任追究程序
在当前加大反腐力度环境下,应杜绝干扰,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领导小组承担对责任认定职责,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二要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在制度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启动责任追究,如何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等责任类型,怎样选择追究处分形式等,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三要落实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执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上,既要防止和反对无限上纲,搞“连带”,也要防止“舍车保帅”,甚至碍于情面不去追究。
[1]徐传光,于学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3-18.
(责任编辑 汪继友)
Research on the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th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of the Clean and Honest Party Construc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ANG Jun
(Office of the Committee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AHUT, Maanshan 243002, Anhui, China)
Theresponsibilityinvestigationsystemis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thods and the key link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the clean and honest Party construction. And presently there exist such issues of the responsibility hard to define and the responsibility negligence hard to find, identify and investigate involved with that construc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for that construction, make perfect the entire chains for that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 practically thetworesponsibilitiesfor that construction in meeting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new normal of that construct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clean and honest Party construction;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2015-01-19
安徽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2015syzm03)
王 俊(1969-),男,安徽无为人,安徽工业大学纪委副书记,政工师,硕士。
D262.6
A
1671-9247(2015)02-01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