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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保护与陆勇案启示

2015-12-16法人肖岳

法人 2015年4期
关键词:假药法人信用卡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药品专利保护与陆勇案启示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专利保护制度当然是必要的,但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否应从制度上平衡企业创新投入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2月26日,湖南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引发舆论关注的陆勇涉嫌“销售假药”“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做出“不予起诉”决定。漩涡中的陆勇终获人身自由。

虽然该案经历一波三折,但随着湖南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起诉,陆勇“代购案”也算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仍摆在眼前。众所周知,一些特效药尤其是进口药并未纳入我国医保范围,有些即使纳入,自付比例仍偏高,动辄数万元每月的费用非一般家庭可以承受。

而印度的仿制药制度给很多患者带来福音,几乎同样的疗效,价格仅为数十分之一甚至数百分之一,被很多患者认为是“救命”首选。但与此同时,仿制药制度本就面临专利侵权的诟病。在我国,网上购买的仿制药往往被认定为假药,销售仿制药在法律上也可能按销售假药论处。

尽管“两高”在2014年11月推出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其中所指“少量”究竟如何衡量,法规并未细化,也使得类似案件在处理时变得棘手。

若允许仿制药销售或海外代购,将打击部分药企创新动力;若不允许,则大批患者无法承受有效治疗。在罪与非罪之间,如何妥善处理此类事件,需要政府配套政策跟上,也需要相关立法的及时完善。

“陆勇案”罪与非罪

陆勇,46岁,江苏无锡一名私企业主,2002年时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长期服用抗癌药,但目前对症治疗的正规抗癌药“格列卫”,每盒售价高达2350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开始,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到了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但是价格仅为每盒4000元人民币,服用后效果与之前相同。此后,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抗癌药,随着病友的传播和QQ群等途径,越来越多的人找到他寻求帮助,后来药品价格降至每盒数百元人民币。为了方便资金流转,陆勇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给了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2013年,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起贩卖网络银行卡团伙时,涉及陆勇的信用卡,最终案发。

陆勇先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后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提起诉讼,直至最终被不予起诉。

“陆勇虽然小有违法,但其本质还是助人危难,其行为的正当性、有益性更为突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湖南程序法协会会长黄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陆勇案中涉及犯罪的有两个行为,即涉嫌销售假药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检察院对这两个行为最后都根据事实做出了准确的判断。

首先是查明了陆勇虽然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管理法,但其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因而构不成所谓的“销售假药罪”。其次查明了陆勇购买、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药品而买药的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亦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严格依法办案的表现。

“而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不起诉,是正确的处理方式,作为个案,对于将来类似案件的处理会产生良好的标示意义。”黄捷告诉《法人》记者。

陆勇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孙宇鹏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陆勇案之所以最后不予起诉,是因为陆勇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只是帮助病友买药,且在客观上也没有销售行为,陆勇本身不是受雇于药品公

司,自己也不生产药物,在该过程中也确实没有任何获利行为。

本栏目特邀主持人

吴汉东

法学博士,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本刊顾问委员会委员,本栏目特邀主持人;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6年5月26日下午,与郑成思教授一起应邀为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讲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未来

“陆勇只是帮病友在买药之后,将病友买药的钱转到所购买的药品公司的账户上,他只是操作资金的流转,可以说没有陆勇提供这种资金流转的操作和渠道,病友是买不到药的。”孙宇鹏表示。

从本案结果来看,陆勇案的罪与非罪似乎得出了较为明确的结论,但从经济角度来看,制药企业的专利权被频繁侵犯,亦是不争的实事。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应该依法检验却没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即为假药。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由于药品的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专利药上市后通常也能因为专利的保护形成市场独占,获取高额的利润,实际上体现了专利制度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

“从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角度,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还是要坚持的,但是关系到众多患者生命健康的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从制度上应平衡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公众利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实际上,我国专利法里也有涉及强制许可的条款,在涉及公众利益或者为公共健康考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时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应当给付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效降低专利药的价格。但因为各种原因,我国至今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例并不多见。”张建纲告诉《法人》记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此也有感触,阮齐林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有个适度问题。过于严格地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可能阻碍科技成果的分享,成为获取暴利的手段。而药品具有救死扶伤的特质,药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普适众人。所以,对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老是跟着国外的规则走,需要占据一定的主动权。

仿制药制度争议

“人命关天,不能让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阮齐林教授曾如此呼吁。

实际上,陆勇案透视出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实际需求如何平衡,更在于整个药品销售和监管的体制性问题。

资料显示,同样是“格列卫”,与中国内地相比,中国香港、美国、日韩等地区,价格却没有内地高。香港是17000-19000元每盒,美国折合人民币13600元,日本16000元,韩国仅9700元。

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对于进口药征收的关税偏高;其次,我国生产的相似疗效药品较少,市场竞争不足;三是流通环节太多,导致药品被层层加价;最后,相关法规限制了患者购买低价仿制药的渠道。

张建纲认为,国内药品尤其是抗癌药品价格高,不仅仅是在行业内,在整个社会上争议都很大,而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流通环节加价等因素之外,更多的还是药品定价、医疗管理等体制问题,制度问题不解决,此类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黄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我国不仅抗癌药药价高,几乎所有药价都存在虚高问题,而药价虚高是不同环节中一系列经营者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的表现。

对于我国是否可以仿照印度的例子,进行仿制药的生产。张建纲认为,实际上中国就是一个仿制药大国。但从制度上,印度对仿制药的专利保护还是有很多特殊之处,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尺度把握,来支持仿制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学习或借鉴印度的制度,但照搬的方式未必可行,毕竟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是非常难得和特殊的,印度把握住并发展了仿制药的市场。”张建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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