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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2015-12-16杨学友

老年世界 2015年11期
关键词:外祖父母外孙女隔代

杨学友

隔代探望,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杨学友

当下,由于独生子女婚变与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失独”老人之“隔代探望权”纠纷时有发生。一些无以精神寄托的“失独”老人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着不可割舍亲情,他们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的权利呢?下面案例告诉我们,法无禁止即为允许,“隔代探望”,绝非无处安放的爱,绝非失独老人强词夺理的额外要求。

老年丧女,遗产继承生隔阂

2012年11月初,因唯一的女儿分娩需要老人照顾,金大爷将乡下的2亩承包田转包给了外甥后,陪着老伴刘秀荣一起走进城市,并在女儿所居住的小区附近租了个一室楼房生活,成了“老漂族”。老伴以照顾女儿为主,勤劳又能吃苦的金大爷也不肯闲着,很快在城里找到一份浴池清洁工作。城里生活虽不如乡下生活那样自由自在,但城里有城里的好处,不仅生火做饭有煤气,十分方便,冬天还有暖气,早晚健身娱乐有场所。每有乡下老友来看望他们问起生活怎样,金大爷会高兴地说:习惯了也不错,还是城市让人们的生活更美好哇!

然而,这样的幸福生活却在一瞬间发生变化。那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个雨雪天傍晚,女儿金春丽与所在公司另外2名员工乘坐公司轿车在开会回来的路上,因车祸,金春丽不幸遇难身亡。事后,因肇事车辆均有保险,加上金春丽系因工伤亡,最终获得了8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尽管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在继承人之间分割时,一般均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均等分割。因此,当女婿张军与二位老人协商分割时,特别提起小区内一家类似情况人家分配遗产时,老人放弃继承,将应得份额均留给了孩子。金大爷与老伴虽不懂法律是怎规定的,但他们心里有杆秤:外孙女儿小,应多给她留一些。可让他们放弃继承权,二位老人没想到。他们知道的是,乡下人晚年没啥依靠,虽然如今农村已经普遍实行了养老保险,但大都按最低标准缴纳,60岁以后每月所得的养老金大都不超过500元。见女婿如此示意,二位老人没多想,当即表示:咱们三位大人每人15万元,其余都留给孩子,行吧?本以为二位老人会将所得的遗产送给外孙女、放弃继承,却没想到张口就是30万元,张军立马一脸不高兴。后来经亲戚说和,才不情愿地接受。

隔代探望纠纷起,一纸诉状对公堂

或许,自女儿去世后,二位老人彻底没了精神寄托。思念外孙女心切的刘秀荣每隔十天八天不见萌萌就吃睡不安。开始是金大爷陪着老伴一起去看萌萌,可时间长了,金大爷有时忙着农活,刘秀荣就一个人去。去的次数多了,女婿越发反感,要么迟迟不给开门,要么,不等老人呆上没多久就下逐客令。发展到后来,双方为探望之事吵起来。有一次因女婿迟迟不给开门,刘秀荣气得打了110报警,接警的办案人员听了情况后,哭笑不得,好不尴尬。因不属于治安案件性质,办案警官只能好言相劝,当然解决不了实质问题。为了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为了不看女婿脸色就能看望外孙女,老人一气之下,将女婿张军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是:判令准许原告每月看望外孙女萌萌3次,被告张军(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和“法无规定不可为”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虽然《婚姻法》没有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等隔代亲属的探望权,但依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适用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探望权。赋予外祖父母长辈一定的探望权,是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善良风情民俗需求的。

被告张军方答辩称,我国法律系成文法,成文法讲的是“法无规定不可为”。既然《婚姻法》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针对双方均缺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处事理念,对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均采用单向性选择,忽略了各自的义务所在之情形,本着家庭矛盾纠纷宜解不宜结,从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消除对立情结,促进家庭社会和谐出发,办案法官积极引导双方调解。但由于双方性格过于执拗、不肯相让。最终,被告提出的让步条件是:若调解,只能对原告的每年探望限制在三五次之内,否则,被告不同意调解。对此,原告刘秀荣坚决不肯接受,并再三请求法庭依据判决!

调解不成,人民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是失独老人,要求探望的对象是自己的外孙女、被告的女儿,符合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符合“儿童利益为首要考量”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亦有利于满足亲情之需要。随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在外孙女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五小时为限;被告对原告的探望予以协助。

[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原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或参照最相类似的规定;在缺乏可供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时,应当依据公序良俗不相违背的习惯,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隔代晚辈的情感交流,减轻晚辈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之亲情,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隔代探望,使外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即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全良好的人格与身心健康,增加其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寄托与希望,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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