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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交易成本与中小企业融资

2015-12-15彭向升

关键词:交易成本借贷信用

彭向升

(闽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福建 漳州363000)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对增加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融资困难始终是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众多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区域性的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主管机构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审慎态度使得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一直未能付诸实施。

2013年,我国加大了对金融体系的改革力度。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金融制度改革上的措施就包括要“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1]随后,金融主管部门开始逐步进行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截止到2014年10月,首批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已获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始进行筹建工作。

允许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的制度设计会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怎样的影响?林毅夫等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结构应该和该国当前的经济结构和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适应。[2]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非常重要,而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对于大型银行来说可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因此,加强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金融服务交易成本是决定中小企业融资难易的核心要素。本文的研究就是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对这种影响进行分析。

一、金融交易成本的界定

交易成本是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后所产生的各种与交易有关的成本,包括取得商品信息与交易对象信息的搜集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以及监督和违约成本等,在金融体系中,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同样会产生这些费用。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把银行和中小企业的金融交易成本分为三部分:搜寻交易所必须的信息而耗费的成本,谈判和签约成本,契约履行及监督成本。

一般来说,企业的融资途径有两个: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也是如此。外源融资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通过金融中介进行的间接融资。这里我们把讨论的金融交易成本局限在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中介进行间接融资的交易成本。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为了达成交易,银行和中小企业均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下面,我们从银行的交易成本和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二、不同规模的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成本比较

长期以来,我国正规金融市场份额主要由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和多家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据。事实表明,中小企业很难从这些大型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相对民营中小银行来说,大型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面临较高的成本。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交易成本就是金融交易前为达成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金融交易后为监督、贯彻该项合同执行而发生的成本。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了银行为获得交易所必须的信息而产生的费用,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谈判和签约费用以及确认达成的契约得到履行的费用等。下面,我们分别从上述三方面分析在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民营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相比所具有的交易成本优势。

一是民营中小银行搜寻交易所必须的信息而耗费的成本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交易者会选择事先搜集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来做出最佳决策和防范风险。那么交易者就要为收集信息支付时间和费用,这些支付构成了交易者的信息成本,或称搜寻成本。银行在决定是否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前,同样要搜寻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承担信息搜寻的成本。

根据融资关系和借贷所涉及和依赖的信息类型的不同,Berger把中小企业贷款分为交易型借贷和关系型借贷。[3]交易型借贷决策的主要依据是能够用准确的数据和指标来衡量的“硬信息”,如企业的资产抵押品和财务报表信息等。这类信息不具有人格化特征,可以用统一的标准衡量。而关系型信贷决策的主要依据则为金融机构所收集的客户的“软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该金融机构通过与客户建立起长期的多方位交互关系所获得的。软信息通常是非正式的、推断和知觉的,无法通过标准化的方式收集。例如,企业主的个人信用、企业文化、企业与客户关系、企业发展前景等信息均属于“软信息”的范畴。

中小企业往往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信用等级低、无法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品的情况。这就使得银行通常很难取得交易型借贷所需要的“硬信息”,因此与中小企业更为匹配的是关系型借贷。而在关系型借贷所需要的“软信息”搜集成本上,中小金融机构会比大型银行更具有比较优势。对此,Banerjee等提出了 “长期互动”假说。[4]其观点是,中小型银行往往是区域性经营的,这种地域优势有助于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的密切业务往来。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获取客户“软信息”的优势就会充分发挥出来。使得中小型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搜集关系型借贷所需要的“软信息”,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大型银行一般很难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要搜集关系型借贷所需要的“软信息”,大型银行会付出更高的成本。因此,大银行更倾向于向容易取得交易型借贷所需要的“硬信息”的大型企业提供借贷服务。

二是民营中小银行谈判和签约成本的优势。谈判和签约成本,是指企业为寻找外部交易对象和与交易对象的谈判过程中在有关交易条款的订立、合同的起草等方面所承担的成本。银行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和融资对象进行谈判到最终签约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在和中小企业谈判和签约的过程中,相对于大型银行,民营中小型银行在谈判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首先,大型银行在信贷审核的过程中,无论贷款额度的大小,一般都会遵循固定的程序,环节较多,时间较长。而中小企业所申请的一般都是小额贷款,银行的谈判和签约成本就相对较高。而民营中小型银行的信贷审核机制对小额贷款有更好的适应性,对于信贷的决策周期一般较短,程序也相对简单,因此所耗费的谈判和签约成本也相对较低。其次,民营中小型银行在区域经营过程中,通过与当地中小企业长期的互动,可以掌握发放关系型信贷所需要的“软信息”。这些“软信息”的获得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硬信息”的谈判成本。

三是民营中小型银行契约履行及监督成本的优势。契约履行和监督成本主要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银行为了降低风险,预防融资对象不能正常履约,对其和履约能力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时所承担的成本。相对于大型银行,民营中小型银行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归结于地域优势和及时获知企业“软信息”发生变化的优势。首先,由于民营中小银行业务往往长期集中在一个区域。这使得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发展前景等“软信息”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其次,由于地域的狭窄性,银行容易在当地形成依赖人际关系的信息网,加上管理层次较少,银行可以快速获得企业与履约有关的信息变化,及时行动以减少呆坏账发生的概率。这在事实上也降低了民营中小型银行对中小企业以及城乡小规模资金需求者的监督成本。再次,可以向地方性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银行数量比较有限。中小企业在和区域银行合作过程当中,为了能够获得银行长期对自己的融资服务支持,一般会自我约束,尽量避免违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银行的监督成本。

三、中小企业向不同规模的银行融资所面临的成本比较

中小企业从银行借贷的成本包含两部分,即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首先利息是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最直接的成本,利息也是中小企业借贷最主要的显性成本。我国银行贷款利率是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范围内浮动。因此,中小企业向不同规模的银行借贷的显性成本是较易衡量和差别不大的。

但在实际借贷过程中,除了贷款利息外,中小企业还必须承担其他的一些隐性成本。这些隐性成本主要由两方面构成。第一,目前银行青睐的主要的信贷手段仍然是抵押担保贷款。通过这种方式借贷,中小企业需要承担银行所要求的资产评估费、管理费等附加费用和成本。第二,为了控制风险,银行的贷款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中小企业在等待贷款审批期间就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时间成本。而隐形成本则决定了中小企业从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取贷款的真正成本。而中小企业在向民营中小银行进行借贷时,所要承担的隐性成本往往要低于向大型银行借贷的隐性成本。这种隐性成本的差别主要有两点:

首先,中小企业从大银行借贷时,需要提供银行所要求的企业的资产抵押品和财务报表信息等“硬信息”。而很多中小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抵押财产等情况,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在设法提供满足银行要求的这些“硬信息”方面面临较高成本。而当中小企业从民营中小银行借贷时,往往可以凭借企业行为、信誉和业主个人品行等“软信息”获得关系型借贷。中小企业在向银行提供这些“软信息”上的成本相对较低。

其次,大银行的信贷审批一般具有环节较多、手续复杂的特点。中小企业在向大银行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循大银行的信贷审批程序,这就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面临较长的信贷审批期限。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一般具有规模较小、时效性很强的特点,这样中小企业在长时间等待信贷审批时就会面临较高的时间机会成本。而中小银行的信贷审批程序相对大型银行来说较为灵活,审批期限也相对较短,中小企业可以及时获取所需要的资金,其面临的时间机会成本也会相对较小。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大型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大型银行更愿意向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民营中小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则面临相对于大型银行来说更低的交易成本,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说,中小企业向民营中小型银行融资的交易成本要低于向大型银行融资的交易成本,中小企业通常也更愿意向民营中小型银行融资。因此,为降低我国银行体系交易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民营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政策环境

设立民营银行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丰富市场要素以及改善金融结构和金融服务。因此,政策构成必须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构建一个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政策环境主要包括消除对民营银行的所有制歧视,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提高其获利能力,并在成立初期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和货币政策的倾斜。首先,在财政政策上,为了促进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可以根据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绩效提供税收减免政策。其次,在货币政策上,民营银行可享有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制定的优惠存款准备金待遇,增强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另外,中央银行也可以适当降低民营银行的再贷款率和贴现率,降低其融资成本。再次,在服务创新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支持民营银行业务的创新,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创新,使其具有区别于传统银行服务的竞争优势。

(二)优化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环境

民营银行作为新出现的市场主体,需要一个有利于其成长的市场环境。传统的银行是在政府广泛干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民营银行的成长则应遵循市场规则。在优化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环境过程中,利率市场化是中心环节。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13年,央行已全面放开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管制,但存款利率市场化仍然没有取得进展。利率管制会使民营银行失去对储户的吸引力,造成民营银行吸储困难。因为对储户来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如果存款利率没有差别,民营银行当然不会是第一选择。因此,为了优化民营银行的生存环境,应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甚至可以考虑单独给予民营银行更大的利率浮动范围。这会使民营银行在产品定价机制上有更多的灵活性。民营银行就可以根据其市场地位、产品特征等具体情况自主定价,提高其开拓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与意识,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三)完善保障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法规建设

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民营银行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涉及到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经营和退出三个环节。首先,要制定完善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规。市场准入法规对民营银行设立的标准要兼顾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两个方面。法规的内容应包括设立民营银行的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和资本形式要求,还包括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其次,要制定针对民营银行日常监管的法规,防范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法规应包括对民营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借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以及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方面规定。再次,要完善民营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银行市场退出的法规,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银行市场退出往往是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民营银行作为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允许的主体,其市场退出机制就应该由政府干预转向依照市场规则。因此,建立民营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应首先健全关于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制建设,形成专门的针对银行市场退出的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

(四)促进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信息信用体系建设

民营银行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信息体系和信用环境。特别是为了促进民营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十分必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和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地方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对中小企业信息和信用的收集和评估仍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还没有一个完整、科学的企业信息和信用评估体系,缺少权威性、综合性的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等。针对上述问题,一个有效的方式是政府可以在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和信用公示平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可以采用联合征信方式,由相关部门协调工商、税务、质监、银行、海关等单位,主导建立统一开放的企业信息和信用公示平台。当前或以后有资金需求意向的中小企业可以自主提出评估申请。由信息和信用平台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按照行业进行分类、根据多渠道获得的信息和信用进行数据录入。信息和信用平台的资料可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自身披露并经平台审核的信息,如中小企业披露的基本的财务信息、客户满意度、合约履行情况、创新能力等。二是政府相关部门采集的信息和信用情况,包括企业的资格信息,纳税情况、信用记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的处罚或通报情况以及个体经营者和企业主的个人失信等不良行为。通过上述中小企业信息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和信用的收集和共享,将能够有效降低民营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和信用收集成本,促进民营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1]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3-11-16].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11/16/c_132892941.htm,.

[2]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初探[J].经济研究,2009(8):4-17.

[3]Berger,A.lY.,G.F.Udell.Small Business C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The Importance of Bank Organization Structure[J].EconomicJournal,2002,112(447):32-53.

[4]Banerjee,A.V.,BeSley,T.,Guinnane,T.W.The Neighbor’s Keeper:The Design of a Credit Cooperative with Theory and a Test[J].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94(109):4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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