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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院校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问题探讨

2015-12-15杨仕兵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财经类法学法律

杨仕兵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财经类院校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问题探讨

杨仕兵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不仅面临整个社会法学教育的共同问题外,还面对在财经类院校特定环境下的更多问题。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更应重视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成为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又懂经济、外语、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此,财经类院校培养法学学生,需要将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化教育相衔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

财经类院校;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

法学教育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关键环节,构建法治社会需求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复合型人才应当既是法律人才,又是其他领域的人才,即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以及实践法律的基本技能,同时掌握经济、管理的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1 财经类院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面对的问题

“市场经济取向的体制改革和国家事务日益法律化、民主化的发展要求全社会厉行法治,进而对各级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供给数量、质量提出新的要求。”[1]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培养单位早有觉察,培养方案与用人单位需求脱节,学位层次设置和专业设置上不合理、不科学,对实践教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不重视倾向,等等。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不高及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更成为官方公布的就业较差的专业之一。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由于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和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危机。由于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危机是制度问题和社会问题,通过法学教育无法解决,我们所能讨论的就是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也即通过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考察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法学教育理论与市场人才需求脱节。“建设法治国家急需的既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不足”[2],全国招收法学本科生甚至专科生的院校众多,招收数量大,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单位及培养数量不足。法学教育强调明确的概念和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低层次的法学毕业生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只能从书本上寻求答案,但实际上,现实中的案件和法律操作是难以从书本上学到的知识中直接寻求答案,“法学教育低层次的过量盲目发展难以有效提升学生的专业基础与实践操作能力,无法达到法律人才的市场要求”[3];二是法科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普遍不足。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必须运用于实践之中,但是传统通过课堂教学的培养模式,加上招收学生人数规模大和学制、教学时间安排等客观原因,学生法律实践和实习的时间很少,加上学校、老师和学生个人不重视,本来很少的法律实践和实习效果大打折扣;三是法学教育的重专业性能力培养而综合性能力培养不足。企业招用法科毕业生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求其他如经济、管理和外语等方面的能力。国家机关招用法科毕业生是需要能够办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是为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故也要求综合能力较强的毕业生,所有用人单位都不愿成为毕业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单位。但是现在的法学教育中,重视专业教育,而对综合能力的培养不足。

面对这种令人忧心的局面,那些以法学为主要学科的专业性院校以及诸如北大、人大、南大、吉大、武大等老牌院校,似乎可以“沉稳”的沿着其既定路子走下去。在目前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下,这些学校不会担心其生存。但是,诸如我校这样的以财经为其传统强势学科的学校,法学教育除了面对整个社会法学教育的共同问题外,还面对在财经类院校特定环境下的更多问题,如学生入学时就主要是奔我校的财经类优势学科而来,存在大量调剂生源,其本身的兴趣和专业思想就极不稳定,加之整个学校相对浓厚的财经专业氛围中,更使学生专业意识的游移不定,尤其看到财经类学科专业“良好”的就业前景,使得本来就觉得低人一等的法科学生更对法学难树信心,这对我们的法学带来的负面作用不容小觑;同时,在我校经济、管理类学科学位点建设早已“局面大好”情况下,法学学科建设成为法学教育难上新台阶的严重障碍,这样又对学生形成新的反面影响。如此等等,使得我们在法学教育的本科层面面临种种压力和问题。

2 财经类院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并重视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当然也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规律性,毕业后以法律职业作为就业追求和谋生手段的法科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学基础知识,这既是一个法科学生的立命之本,也是法学教育的应然追求和我校法学学科发展的前提。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学科设置和教学方式上满足这一目的,在培养过程中追求实效,使学生能够打下坚实的法学基础。为此,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对专业课进行期中考试,要求布置专业课程的作业和每门课程的作业最低次数,教师之间互相听课以增加授课教师的授课技能和精力投入保证,学院推荐各种奖励人员和项目申请人员以及职称申报人员时增加教学评价的要求等,目的就是在教学环节中保证“教”的质量,同时加强学生管理,增加学生“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财经类法学院校应结合自身优势,探讨法学和经济学、管理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研究和教育。有学者惊呼:经济全球化导致法律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许多新的领域和用人单位急需的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的复合型的专业化法律人才,这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虽然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改变外语的考试形式,但随着国际交往和学术交流的日益加强与发展,外语的桥梁和工具作用愈加重要,这无论在实务工作,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已充分的显现。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一样,已经逐渐从本土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从实用的角度来说,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语言和专业知识两个基础不可或缺。而从法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生发展后劲的角度而言,使法科学生掌握外语这个工具更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需要保证相当数量的教学时间和培养氛围。

与此同时,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法律实践人才,而且还承担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的话,本科法科学生,尽可能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在尽量为法科学生开设相关课程选修的同时,应该鼓励学生尽可能的跨学科选修其他学科知识,如管理学、会计学和其他人文学科,尽量丰富自己的知识面,为将来的就业和个人发展打下基础。

3 财经类院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应突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从2002年起,法律职业资格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从2008年开始,在校法科学生也可以参加考试。用人单位在招聘法科毕业生时,取得司法资格者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公、检、法等单位,甚至将取得司法资格作为招收录用条件。就业率成为专业评估的指标和社会对院校的认可度,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法学专业培养质量的标准之一。

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操作性非常强,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的课堂讲授是远远不够的。但是由于社科类专业的传统教育模式是课堂“满堂灌”主导的模式,法学教育课堂主要是进行法学理论分析和法律规定的诠释,加之学生没有或很少有实践机会和从中学到大学的课堂学习习惯,使得法学教育距离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要求差距较大。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资格政策的变化,迫切需要处理法律职业、国家司法考试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对此,法学教育界的看法没有根本性分歧,认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并不存在严重的冲突,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一方面法学教育是保障法律职业得以形成的必要前提和专业基础,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专业知识,而接受过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者与未接受法学教育者的差别是明显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方向和前进动力,法学教育虽然不仅仅是法律职业教育,但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社会需求,脱离社会需求的教育是不成功的甚至是失败的,也是社会资源浪费的表现。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资格取得的途径,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法学教育质量和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产生影响。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以及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的一个学科[4]。法学教育教授学生研究法律现象以及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的知识,这无疑是必须的。但我们都知道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5],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学生知识,还应当让学生从法律实践中获得经验。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学理论和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现代法治社会中,特别是我国正处在转型期,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都要求不断的立新法和废旧法,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内改革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修改和变化速度也非常快。以“诠释法律规定”的“满堂灌”教学模式,想把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的诠释都灌输给学生,不仅是没有必要,而且也是不现实的,在有限的课时内更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掌握了法学理论后,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习,从而培养学生持续学习和动手操作的能力。

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革新的一个方向,实践教学不仅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能力的教学模式。它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也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学生应当是主角,教师只是指导者,甚至没有教师,而由实践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实践指导教师。学生不再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必须主动去动手操作,例如调查取证、制作文书、与案件相关人员谈话、参加立案、庭审、案件讨论等,由学生通过实际解决具体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技能。这样,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学到了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获得了经验。这种模式虽然对教师和学生都有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但学生将会取得更大的收获,也与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更接近。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主要是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绝大多数的课堂教学模式仍然是一种教师主导式的由上向下灌输式的模式,即使在课堂上存在提问、讨论等形式,也是为力图引导学生找到一个所谓的“唯一正确”的答案,案例分析或案例讨论最后都形成一致的意见,学生很少坚持自己与教师或大多数同学不同的观点。这种从中学到大学的学习习惯,习惯于寻找所谓的“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不会思考“唯一正确”的答案是不是存在,或为什么是这种答案而不是别的答案。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是完全抛弃理论教学,而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实践,引导学生解决具体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突破传统的追求所谓“唯一正确”答案的教学模式。

4 复合型人才培养要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

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更要有奉献性和双师型的师资。学习效果表面看好像是学生自己的事,但教学质量的好坏更多的表现在教师“教”的方面。

首先,教师要进行知识积累。教育实践表明,教学效果影响教学质量,教学方法和教材影响教学效果。教学方法再好、教材再权威,教师没有相应的知识积累,教学效果都不可能好,教学质量也不可能好。大家知道,无论做什么工作,要想好的效果都必须付出时间和精力。从教师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做好学问,还是教好课,同样是要花时间和精力的。教师要教好课,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包括非教授课程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储备),透彻掌握所教课程的学术内容,对所教课程的科学内容有深刻的理解,而且要不断地积累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由于法学教育的特点,法学教师还应当及时了解法律文本及条文的变化和社会发生的各种法律事件,丰富课堂内容和吸引学生注意力,以增强教学效果。由于现在教师职称晋升和教育管理体制的原因,有的教师花很多时间做科研,争取各类“项目”、“课题”,因为这是在职称晋升和奖励中可以量化的指标,而教学质量在职称晋升和奖励中都是虚化的指标,所以教师对教材、教学方法的研究以及在教学上时间、精力的投入都远比科研投入低。知识积累也是为科研准备,很少是为教学准备。

其次,教师要有实践能力。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就是必然。教师不仅要具备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的能力,而且要有实践能力,综合运用除单纯理论讲解之外的多种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学习——实践”的过程中掌握法律技能,通过直观感受教师的实践活动让学生提高实践操作技能。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学教育不仅要“授人以鱼”,也要“授人以渔”,这里“鱼”就是法律知识,而“渔”就是学习能力和法律实践技能。所以,教师“授人以鱼”就是自己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能够“授业解惑”,而教师“授人以渔”就是自己要具备法律实践能力。

第三,积累教学经验和灵活运用教学方法。“严师出高徒”是说管理要严格,教育质量的提高除管理外,还要求有高素质的教师。高素质的师资除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当然还需要有奉献精神,对学生有强烈的爱心和责任心。教学经验的积累和教学方法的运用,除教师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中提炼、总结外,还应通过开展相互听课、观摩活动,吸取别人的课堂教学经验。教学方法改革的关键是实现教师的角色转换,变教师是主角为学生是主角,变课堂上的讲授者为实践教学中的指导者。教师需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将讲稿变为剧本,将教具变为道具。当然,这种转换还涉及到教育思想、教学理念、教学管理的转变。

5 结论

在法学教育模式上,有人主张效仿美国在法学教育上的后本科教育,即学生必须在本科系统接受人文、自然科学教育之后,才有资格学习法律[6]。这种观点虽然短期内在我国难以实现,但实际上也说明,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人文、社会、甚至自然科学等领域相应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改革不单是一个自身改革的问题,还牵涉到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和整个司法体制等社会现状。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法学教育改革应当与此配套进行。

[1]冯玉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12):47-51.

[2]蒋悟真,黄越.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121-128.

[3]何勤华.法科学生就业难 法学教育面临难解之结[N].法制日报,2009-05-07(02).

[4]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J].政法论丛,2014(1):83-90.

[5]李亮辉. 应用型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提升的教学对策研究——以劳动法教学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15(6):175-176.

[6]张影.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4):8-10.

The Discussion of Training Compound Type of Law Talent in Economic and Business Schools

YANG Shi-bing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Bengbu 233030,China)

The Law Education in economic and business schools not only faced common problems of all universities, but also faced other problems of specific environment. The Law Education in economic and business schools not only enhance the students' basic of law, but also pay attention to expanding the students' comprehensive qualities. The students must grasp legal knowledge and have good legal professional literacy and have basic legal skills. The students must also grasp knowledge of economics, foreign language and management.So economic and business schools must connect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law education, fully playing subjective initiative of the teachers.

Economic and business schools; Compound type of law; Training

2015-04-03

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2013jyxm094)。

杨仕兵(1970-),男,安徽省霍山县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G421

A

1673-8772(2015)04-0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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