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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

2015-12-12温珮滢北京印刷学院北京102600

科技传播 2015年11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网络传播版权保护

陈 静,温珮滢北京印刷学院,北京  102600

微博微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

陈静,温珮滢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102600

摘要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媒体的诞生,微博微信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已成为当今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微博微信版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各种类型的版权冲突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微博微信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对新媒体环境下网络信息传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微博微信;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网络传播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的大量传播,微博微信以实时传输、文字短、互动性强等特征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除了个人发布一些原创内容文字外,各类公众号也相应推出了自己的原创文章或者是转载文章来吸引读者阅读。而且,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的电视媒体节目如《奔跑吧兄弟》、《非诚勿扰》等也开通了自己的官方微博来与粉丝互动。伴随着微博微信使用浪潮而来的是信息的大量生产和复制,任何人只要注册账号后就可以一键转发,但这并未经过作者的同意,因此,版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我们不禁要问:字数在140字之内的微博是否拥有版权?微信个人发布和公众号推送的文字是否享有版权?如果有,又该如何调控作品版权和微博微信个性化互动性强的特征?在数字出版迅速发展的情境下,以上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探讨。

1 符合作品要求的微博微信作品都应该享有版权保护

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的自由性与灵活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受众使用,其功能包括互动留言、心情描述、图片发表及歌曲分享等,这期间并不存在盈利的动机。然而,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的随时性和随意性并不能掩盖其发布内容仍然具有版权这一根本要义。也就是说,小到作者的一句话新闻,大到一篇蕴含作者深刻思想的文章,都是作者智慧的结晶,都相应的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法律上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微博微信内容只要具有了作为作品的显著特征就应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1]。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数字出版领域内微博微信传播内容版权的不重视导致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版权保护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对于原创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进一步完善数字出版领域内版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方面,因此,只要符合作品要求,微博微信作品应该享有版权保护也成为不争的事实。

2 微博微信版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微博微信版权侵权类型为抄袭和剽窃,再往细里划分,根据侵权主体、侵权目的和侵权方式来看,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2]。

2.1传统媒体根据节目需要和受众喜好直接挑选作品后传播

随着微博微信原创内容的增多,其中一些作品内容因其艺术性和思想性较高而被传统媒体所采用。由于传播的广泛性和互动性,作者作品的发表其实一开始就置身于公共环境下,这种被大众默许的“公共作品”往往被传统媒体直接拿来使用。比如著名的搞笑类精彩视频节目《微博江湖》,视频内容全部来自网络等大众媒体上精彩有趣的小段子,通过将其他作者创作的内容整合后剪辑成视频播出,再配上主持人“默默”搞笑的语调,抓住了读者的眼球,无疑增加了其收视率。

2.2受众直接复制原创作品为自己作品

作者的原创内容经用户复制后发表在用户自己的微博和微信上,这种不对原作者作品转发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转发和复制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对原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与否,经过转发的微博微信,会留有原作者的微博名或者微信公众号,而复制过的信息则没有这些标识。

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原作者作品经过无数次复制后发表却不知道真正的原创作者是谁,这容易让人觉得该内容是复制者原创的。如果这条内容实用性极高,则会增加大众对该复制作品作者的关注,增加了对其的信赖,通过其他人的转发,大大传播了复制作品作者的知名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粉丝数量。

2.3新媒体平台之间互相抄袭复制

这种抄袭方式抄袭的主要是名人微博,通过制造虚假粉丝并以自己的虚假身份进行广泛传播,即将某个平台上作者的相关内容(包括微博名、头像、微博等)整体复制转入另一个平台中,并保持同步更新,如2010年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

3 关于微博微信版权治理的思考

首先要对微博微信作品进行立法保护,目前我国已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和规则来对微博微信作品进行立法保护。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制订专门的微博微信立法来对作品进行保护。《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一切民事权利。所以在微博微信平台下,只要是通过抄袭、盗用等手段侵犯了微博微信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无论是微博博主、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还是微博服务提供商,都是侵权主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再加上自己的思考,笔者认为,微博微信版权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明确微博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提高侵权赔偿额

微博服务提供商对微博平台上出现的各种问题起着监督管理的责任,除了对内容上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筛选外,一般不会主动进行审查。本文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明确微博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审查义务的贯彻落实、临时冻结平台账户两个方面[3]。

1)审查义务的贯彻落实需要微博服务提供商对微博微信用户发布的相关内容信息进行初步的审查。

由于微博内容更新快速互动性强,且其自由公平的特征不适合微博服务提供商对其细致入微的审查与删除,因此,微博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微博微信平台上利用相应安全技术,在保障权利人隐私的前提下审查有相似或相同内容的信息,在确保权利人之间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容许相关文字、图片或视频信息的发布。除此之外,微博服务提供商还可以通过对相关内容的审核自动屏蔽掉一些不良内容,从而净化网络环境。

2)临时冻结平台账户,微博服务提供商在临时冻结平台账户之前,必须要明确该平台账户是否涉及举证人所举报的信息。

当微博服务提供商接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的举报的时候,要通过审查来决定是否冻结该平台账户。当该平台账户并没有举证人所提到的问题时,微博服务提供商就需要及时对平台账户解除冻结。 在赔偿金额的设置上,笔者认为单纯依靠字数计算是不适合的,因为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必是短小简洁的,这并不能充分保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因此,通过权利人网络公众影响力的大小进行赔偿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具体可以是通过是否为网络“大V”、粉丝数量的多少、评论转发人数的多少、在读者中的知名度的高低来确定。

3.2完善微博微信证据保全及删帖责任的行使

现有的微博平台技术规则下,实名制还未成为注册使用的必经环节,核查网民的真实身份大都是通过IP地址分析跟踪,而这种技术却不能准确判断侵权主体的真实性。而且,对于侵权主体的侵权证据收集也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

3.2.1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作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存在其必要的价值和意义。众所周知,当权利人的版权受到侵害时通过举证可以给自己维权带来胜算的可能。如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很容易在以后的诉讼举证中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据保全措施需要微博原创者在面对侵权人侵犯自己权利的情况下采取收集证据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通过手机电脑截屏、邮件申诉等方式来进行证据保全。

3.2.2帖责任的行使

微博微信平台真正落实加大保护微博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力度,很大程度上依赖微博用户及微博服务提供商的具体删帖行为。博主被告知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后的主动删帖,在这种情况下,博主应主动删除侵权内容来消除影响,严重情况下还需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有一种是微博提供商所采取的删帖措施,这是一种被动删帖。因此,微博服务提供商在接到举证人举报或举证的情况下,通过审查确有可疑内容出现可以暂时断开被举报人的平台链接,这跟腾讯的空间用户有相似之处;微博服务提供商在3~5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用户微博微信内容进行仔细审查之后再确定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3.3实施自动清理“僵尸粉”和原作品后台自动认证制度

3.3.1动清理“僵尸粉”使作者的版权保护于无形

在一些有影响力的微博号上存在一些所谓的“僵尸粉”,这些“僵尸粉”平时没有任何状态的更新,但对于博主来说它们却是存在的一大安全隐患。它们通过将博主原创微博复制到自己的其他公共平台上来攫取眼球或经济利益,但是博主却很难在粉丝中找到复制者的踪迹。类似的情况还比如说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一些好的文章,一些粉丝关注后通过复制等方法将其传播到另外一些微信平台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因此,微博微信平台自动清理“僵尸粉”的责任义不容辞。

3.3.2作品后台自动认证制度杜绝了恶意侵权

微博微信平台可以通过自动认证制度来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当作品作者在微博或微信上发表了相关作品时,微博微信后台会根据关键词等自动识别该作品是否为原创作品,如果是原创作品,可以在作品后加一些绿色对勾等作为标识。这样复制者在复制作品后没有这些标识,可以让受众较好地识别是否为原创作品;也可以从根本上禁止复制作品的出现,即微博微信后台对于一些非原创作品进行后台识别后自动告知复制者此作品已发表过,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还需要相关技术手段的不断跟进。

4 结论

微博微信版权保护问题在以互联网发展为背景的今天有着深刻的研究意义,我们相信,在大数据分析和制度措施的不断完善和牵引下,微博微信的版权保护一定会寻得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吴雨辉.微博博文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32).

[2]邹举.微博版权冲突及其治理[J].国际新闻界,2012 (3):6-11.

[3]李青.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南昌大学.

[4]尹章池,周颖.微博版权问题初探[J].东南传播,2014 (9).

[5]朱鸿军,丁斌.集体抗争与数字化转型:纸媒版权保护路径[J].中国报业,2014(5).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5)140-0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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