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村寨建设、民族文化旅游与反贫困路径选择*
2015-12-12李忠斌郑甘甜
李忠斌 郑甘甜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神韵各异的民族风情与风光旖旎的山形水系,使我国成了世界上少有的旅游资源大国之一。自1999年朱镕基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少数民族地区应充分发挥民族文化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和第三产业起,民族地区的文化旅游业便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民族村寨旅游也逐渐成为民族文化旅游研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民族村寨旅游研究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文化旅游研究相比,既存在共性,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首先,民族村寨的本质是民族地区最为落后的农村,其经济发展的滞后惯性较一般民族地区而言更为突出。其次,我国对民族文化旅游的深入研究已有30 余年的历程,但将民族村寨旅游作为独立专题进行研究的时间不过10 余年,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中,尤其是对民族文化内核的把握、反贫困路径的选择中,还存在不小的偏差。最后,连续的政策扶持赋予了民族村寨旅游全新的时代背景。早在2004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便明确指出乡村旅游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模式。[1]2009年又迎来了专为民族地区量身定制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试点”工作。随后,为了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建设进程,国家民委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1000 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总体目标。[2]由此,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在给特色村寨带来丰厚的财力、人力、政策支持的同时,我们是否应当重新审视民族村寨旅游中依旧存在的、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主旨相违背的现象?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要求传统民族文化应得到有效的保护与传承,村民收入与人居环境应得到明显改善。然而,从现实的发展情况来看,民族村寨旅游却普遍存在经济发展可持续性较弱的现象。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研究需求的角度思考,还是从时代背景的具体要求出发,我们都有必要重新审视特色村寨建设中文化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其反贫困路径的选择。
二、特色村寨建设中文化内核的把握
(一)文化内核的把握
把握好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核是实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然而由于文化内核的抽象性与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对于到底该如何精准地归纳某一民族的文化内核,又该如何在特色村寨建设中做到不偏离文化内核却一直是开展民族文化旅游的重点与难点。
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正确地认识并划分民族文化资源体系的有效组成,是科学把握民族文化内核的首要前提。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文化人类学理论认为,一个民族的文化可划分为“显在文化”与“隐性文化”。所谓“显在文化”,即与特定的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着明确实物形态的物质文化,民族村寨的“显在文化”主要表现在特色民居、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方面。与之对立的“隐性文化”是指在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自然呈现还是人为改造,都不能以物质形态呈现的传统民族文化,如伦理观念、价值观念、审美观念等抽象的精神文化。[3]140在将该理论应用于特色村寨主体时,基于文化旅游资源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将特色村寨的文化资源体系因地制宜地划分为“显在文化”“弱隐性文化”与“隐性文化”。在本文中,笔者之所以提出“弱隐性文化”这一新概念,目的在于区别以实物形态展现的“显在文化”与以传统观念存在的“隐性文化”,它是指本不具备具体形态的民族文化通过人的劳动展现出来,具体可细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以民族特色农产品为代表的“弱隐性文化”具备创建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条件;第二类以民族歌舞、民族节日为代表的“弱隐性文化”能有效地鼓励民族文化旅游的社区参与;第三类以民族手工艺品为代表的“弱隐性文化”则具备成为民族文化产业的巨大潜力。
无论是直观的“显在文化”“弱隐性文化”,还是内涵深刻的“隐性文化”,都蕴含了某一民族独特的文化内核,如日本大和民族的文化内核可形象地概括为“菊花与刀”,中国汉民族文化内核的第一要素是儒家文化。同样,在我国民族地区,由于地域条件、历史传承、宗教信仰的千差万别,使得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内核有着“十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特点,深入理解并正确归纳某一民族的文化内核是构建该民族文化产业体系的第一要务。对文化内核的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某一民族的文化内核必定是所在地域文化的构成单元或特殊表现,例如位于山海关以东的满族、鄂伦春族、朝鲜族等北方民族的文化内核便是关东文化的重要分支。其二,把握好不同民族间文化内核的细微差异。“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现状,使得聚居地相近的民族,其文化内核比较容易混淆,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在特色村寨建设的民族文化氛围营造中容易出现苗土不分的情况,土家族的文化内核是巴文化,而苗族的文化内核则是由巫文化、史诗和古歌文化架构而成,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把握好民族文化内核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文化内核在特色村寨建设中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为“显在文化”“弱隐性文化”以及“隐性文化”的合理挖掘提供标准边界,旅游项目所要传达的内容如果造成游客对该民族文化的曲解是对文化内核的过度偏离,反之则是对该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不足。第二,在民族民间技艺的传承与创新中,或在以“弱隐性文化”为基础,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民族文化产业体系时,需要以文化内核为基础,使之与时代相结合。例如作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西兰卡普在土家族的历史传统中多用于土家族姑娘出嫁时的嫁妆,然而近年来,许多体现织锦技艺的室内软装饰品正逐渐融入到我们的现代生活中,使得濒危状态下的民族文化遗产从此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第三,在民族文化品牌的构建中,将以文化内核为中心的优秀民族精神作为该民族的品牌文化,例如土家族勤奋耕耘、艰苦奋斗的民族性格;鄂伦春族勇敢强悍、不屈不挠的宝贵品质,由此衍生而出的民族品牌文化能对民族文化产业的招商引资带来正的外部性。
三、特色村寨建设中文化旅游存在的问题
偏离文化内核的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对于以民族文化为比较优势的特色村寨而言,将意味着文化产业的根基遭到侵蚀,进而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与衰退。正因如此,近年来能真正把握好文化内核且长盛不衰的特色村寨并不多,在当下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中,尤其是在构建以文化旅游为主导的民族文化产业体系中仍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下的民族文化异化
任何接待地要想发展旅游,就必须开放自己的社会文化门户,接受外来文化的渗透与冲击。[4]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作为民族文化的物质载体,在开展民族文化旅游时,如果因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而偏离了本民族的文化内核,就必然导致传统民族文化朝着庸俗化、商品化、伪文化的方向异化。首先,民族文化庸俗化是为迎合游客的猎奇心理而将民族文化过度开发的产物,例如摩梭人的走婚制度原本有着深远的母系社会背景与严谨的道德伦理约束,然而在挖掘泸沽湖的文化资源时,却极力宣传粗俗的、带有误导性质的口号,如“摩梭女子大胆而多情,有胆量的男子是否愿意试试?”[5]其次,民族文化商品化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所折射出的不仅仅是贩卖文化的问题,更蕴含着深刻的价值观转型与变异。最后,伪文化的出现将加速民族文化的异化趋势,尽管目前对“伪文化”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标准,但“以政绩、金钱为目的”“不尊重历史文化遗产”“大搞假冒伪劣”等描述已成为人们对“伪文化”的共识。
(二)强势群体主导下的低度社区参与
村民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形式上的“主人”,而在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外来开发商为主导的旅游开发模式以及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村民在特色村寨建设中的“主人”地位被边缘化,不仅社区参与率低,而且多为低技术含量、低报酬的非技术性工作(如表1 所示)。这种在强势群体主导下的低层次社区参与不能反映村民希望通过文化旅游达到“反贫”目的的核心诉求。除此之外,村民的弱势地位在征地补偿、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界定、通过产权入股分配旅游收益等方面也有所体现。因此,由政府、开发商的强势主导与村民的弱势参与所引发的社区参与不足、参与层次低、旅游收益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表1 部分特色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及利益分配状况
(三)规划局限下的利益分配不均
“旅游反贫”不完全等同于贫困地区的旅游开发,更确切地说,对特色村寨的村民而言,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旅游资源的开发,更关注的是由民族文化旅游带来的永久脱贫。然而,由于对特色村寨的开发规划不当或总体目标不明晰,致使同一村寨的村民贫富差距日渐悬殊。在对武落钟离山与车溪村的实地调研中,笔者发现因规划滞后而产生的区位收入差异与行业收入差异已十分显著,一部分能参与到文化旅游的村民收入在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而在同一村寨内的另一部分未能从文化旅游中获利的村民则保持着传统的农耕生活,年收入不足2000 元。由此可见,贫富差异悬殊下的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GDP 等人均指标难以真实地反映出特色村寨“旅游反贫”的实际效果,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的文化产业构建中,因规划局限而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已成为实现全面“旅游反贫”的最大阻碍。
(四)短期利益下的产业同质化
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试点的建设进程中,诸多特色村寨都表现出两处“通病”:一是有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却无与之相应的民族文化产业体系;二是有短期的繁荣却无可持续的发展后劲。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于以旅游业为支撑的传统发展模式给决策者带来了思维禁锢,对于什么是民族特色产业、哪些民族资源具备发展成民族文化产业的潜力、特色村寨应以什么样的产业体系为支撑的认识仍不足。仅以民族文化旅游为支撑的传统模式固然能在短时间内带来可观的旅游效益,但是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文化变异、同质化竞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反过来又会制约民族村寨旅游的深入发展。
(五)多因素限制下的旅游产品平面化
全面、立体的旅游产品体系是提升旅游综合效应的重要途径,然而从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以观赏为主的平面化旅游产品仍是民族文化旅游的市场主流。平面化的旅游产品形式单一、民族文化体验弱、村民参与性差、更缺少细分客源的创新产品,村民难以参与其中并实现“旅游反贫”。以下两项因素是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其一,对“隐性文化”资源的认识不足。目前对文化资源的挖掘尚停留在“显在文化”与“弱隐性文化”的浅层面上,而具备开发成文化体验式产品的隐性文化则因开发难度较大、产品设计复杂等因素往往被搁置。其二,有效经营时间的限制。深层次的体验式旅游产品对游玩时间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游客在村寨内的停留时间大多仅为2~3 个小时,能将游客留下过夜的特色村寨更是少之又少。如在宜昌车溪村,由于景区内的班车在下午4点统一收班,游客一般在3 小时内结束游玩。武落钟离山庄溪村更是因船班的限制,导游统一规定游客只有2 小时的游玩时间。
(六)新型城镇化下的模式选择困惑
一般而言,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构建存在两种类型,在开展文化旅游时,各有利弊:一是原地建设型,以武落钟离山庄溪村为代表。这种类型的特色村寨建设成本较小,且有着原始自然的民族风情,但是在村寨原始风貌的保护与开发、文化旅游的规模与适度等问题上难以很好地把握;二是异地再创造型,以宜昌车溪村为代表。此类特色村寨本身并没有古老的民族聚落及其承载的传统文化资源,与前一类型相比,异地再创造型特色村寨建设成本高、建设周期长,且借用的更多是可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民族文化符号,而不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传统民族文化。根据目前特色村寨的建设情况,绝大多数特色村寨采用的都是原地建设模式,在建设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此类模式对民族文化、社区根基、社会关系带来的弊端也愈发明显。
(七)盲目开发下的生态环境问题
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不是经济活动的直接产物,不同民族文化的类型与模式受制于环境。由此可推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处的山脉、河流或草原等自然条件为民族文化内核的形成与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特殊的、独一无二的场合与情境,相反,特色村寨的生态环境如若遭到破坏,民族文化必将唇亡齿寒。但是在开展文化旅游与村民落后生活方式的双重消耗下,特色村寨的生态环境状况已不容乐观:一是旅游开发商对资源环境的损害,广西龙胜平安寨的梯田被毁便是典型的案例[8]。二是游客带来的“行为污染”,即游客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垃圾污染。三是村民落后的生活方式,清洁能源的使用率普遍较低。
四、特色村寨建设中文化旅游反贫路径选择
以William Arthur Lewis 为代表的发展经济学认为,属于文化范畴的价值观、经济主体态度等因素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三大因素之一,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中的“索洛剩余”亦强调了除资本与劳动以外的文化、制度等其他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9]显然,经济学领域已充分认识到文化要素与经济增长间的互相渗透与逻辑关系,在民族文化与旅游反贫高度相关的表象下,该如何利用好民族文化内核、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全面的旅游反贫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与思考的。
(一)多元支撑,共创品牌
仅以旅游业为依托的特色村寨难以实现全社区的旅游反贫,笔者认为,基于文化产业的扩散效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未来的产业结构应是以文化旅游为主导,以多元民族文化产业为支撑,以传统产业为补充的民族文化产业体系。该产业体系的内在要求可简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文化旅游作为民族文化产业体系中的主导产业,应充分发挥其带动面广、关联性高、综合性强的特点,拉动其他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第二,其他民族文化产业的挖掘需以尊重该民族的文化内核为前提,从“弱隐性文化”中挖掘具备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民族文化资源,如民族手工艺品、民族特色饮食、民族特色农产品等;第三,促进传统农业向特色农业转型,创建具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特色农产品;第四,有了完善的民族文化产业体系不等于民族文化产业化的完成,还需推进品牌战略,提升民族文化产业的品位与层次。
(二)重点帮持,全面反贫
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中,该如何化解同一村寨内部以及不同民族的特色村寨间所呈现出的非均衡发展,是实现全面旅游反贫的关键。从微观视角来看,特色村寨旅游中收入最高的是从事餐馆、旅店的村民,年收入在20-40 万元不等,而另一部分从事非技术性工作或未参与到文化旅游中的村民收入则在万元以下,后者之所以会陷入持续贫困,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文化旅游产业难以为所有的村民提供高收益、高报酬的就业机会,再加之村民自身文化素质技能较低、土地被征用等因素的限制,要想使这一部分村民摆脱贫困恶性循环的困境,就必须在建立多元民族文化产业体系的同时,对未能从文化旅游中获利的村民进行与民族文化产业体系相对应的职业培训,使之在其他民族文化产业中获取收益。
从宏观视角来看,为实现全面的旅游反贫,还需兼顾不同民族、不同地区间特色村寨的平衡发展。个人认为,可结合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对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寨适度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得出该结论的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基础更为薄弱,人口较少民族集中分布的10 个省(区)可以结合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对其特色村寨建设以及民族文化产业的构建给予更多的关注与资金支持;二是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的脆弱性。由于人口数量稀少、文化传承机制不完善,在与其他民族的交往中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更容易产生变异。三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作为人无我有的稀缺文化资源,将是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省份在开展文化旅游、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时,所具有的不可复制的优质资源,因而有理由加大对其民族文化的保护力度。[10]15-29
(三)深入挖掘,立体经营
自20 世纪90年代中后期民族村寨旅游的兴起至今,大多数特色村寨仍维持着低价位的观光式旅游产品,村民的受益面有限。我们认为,由单一的观光式旅游向立体的文化体验式旅游转型将是民族村寨旅游的未来发展趋势。为实现这一目标,目前的特色村寨建设仍需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旅游产品的深入挖掘。由对村寨风貌、民族歌舞、特色饮食等“显在文化”“弱隐性文化”的浅层开发,转向对“隐性文化”价值的深入挖掘,开发与设计出集观光旅游、文化旅游、体验旅游为一体的复合型旅游产品,除此之外,基于不同性别、年龄层的旅游产品创新也是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二是对游玩时间的横向延长。一般而言,游客在村寨停留3 个小时就有可能在当地用餐,停留6 个小时就有可能留下来过夜,因此,该如何想办法留住游客?又该如何利用好整个晚上?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笔者认为,应突破客观因素对游玩时间的束缚,如果能将规定往返时间的船次、车次改为不限回程的“一票制”,将能从根本上缓解这一矛盾。
(四)明晰产权,物质激发
特色村寨的村民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与传承者,本应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行使文化资源的所有权,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然而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文化旅游资源所有权的现状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村民几乎无法获取相应的文化资源产权,因此,在大多数特色村寨的文化旅游开发中,村寨从中获取的收益少之又少,有些村寨甚至无权参与到利益分配环节,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的界定模糊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村寨居民对本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意识薄弱以及民族文化旅游的社区参与不足。对于这一现状,不少学者都提出了“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立法”[6]的重要性。呼吁立法固然重要,但在立法程序时间成本过大、立法效率有待提升的现状下,与其等待自上而下的法律出台,不如在村寨内自发组织与之相关的文化产权保护机构,如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协会、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监督委员会等,使之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作为本土居民的利益代表向旅游开发商协商,并监督开发商承担文化旅游开发中的民族文化维护义务,具体措施可包括将土地、资本、基础设施、民族文化禀赋等要素股份化参与到旅游收益分配;从旅游收益中提取专项公积金用于民族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维护;向旅游开发商收取民族文化资源使用费等。在具体实践中已有个别特色村寨试行了类似的举措,例如贵州雷山县决定自2012年起,从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的门票收入中提取18%作为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分发给社区内的1200 余户村民,[11]其他特色村寨在开展文化旅游时,是否也能因地制宜地效仿此类做法,采用物质激发的手段促进特色村寨建设、民族文化传承与全面旅游反贫的共生发展。
(五)适度开发,模式创新
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的本质与目标是兼顾民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民族文化的传承,因而不少学者都强调在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时,需保护好当地的原生态文化与社会风貌,避免对民族文化旅游的“失度开发”。但从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开发”与“保护”、“规模”与“适度”间的辩证关系却一直是限制特色村寨持久繁荣的重要因素。[12]个人认为,要想从根源减少或消除旅游开发对古村寨带来的负效应,就必须从建设特色村寨的模式创新入手,探索出一条既能实现旅游反贫,又能达到保存原始风貌的特色村寨发展模式,更进一步来讲就是能否以原始村寨为依托,在与之相邻处对其进行再造与重现,使之与旅游开发商对特色村寨的开发规划相适应,便于游客中心、乡村旅馆、生态停车场、购物长廊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在此模式中,再造村寨作为开展文化旅游的专属场所,可将本土居民安置其中参与文化旅游,原始村寨则以原生态民族文化博物馆的形式加以保护。
(六)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无论是从生态文化理念出发,还是从文化旅游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民族文化旅游无疑是一种“自杀”的开发方式,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不仅仅是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壤”,生态环境如若遭到破坏,民族村寨的文化变异将在所难免。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多方参与性决定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应从多元主体入手:一是社区主体。本土居民应逐步转变消耗环境的落后生活习惯,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如太阳能、沼气等。在民族地区,过高的价格往往是阻碍清洁能源推广的关键因素,对于这一情况,能否在推广初期采取“三三四”的原则,即政府、景区开发商分别依据清洁能源定价给予30%的补贴,逐步引导村民接受并使用清洁能源。二是公司主体。景区开发商在开发民族文化资源时,需权衡好旅游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承载力。三是政府主体。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与文化旅游背景,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村级垃圾站建设、畜禽污染处理系统等环境整治措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也将是急需在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完善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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