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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视角下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探讨

2015-12-11黎畅申韬

创新 2015年2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规范

黎畅 申韬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财富的逐步积累,为满足市场上人们对财富管理和资产投资的需要,商业银行顺应时代发展进程,积极推行理财产品,不断转变业务收益增长方式。经过积极探索和开发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发展态势。自2004年理财产品正式推出以来,其数量由初始的114只产品激增至2013年底的45305只。①数据来源:wind资讯金融数据库。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既反映了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和收益增长的需要,也反映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理财产品成为热捧的投资方式,理财工具与股票投资实现良性互补,拓宽了市场的投资渠道。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深刻影响着国内财富管理的市场,理财产品的增长、市场资金流动情况和利率市场化发展状况联系密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繁荣发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普遍侧重于研究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特点,分析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规范理财业务发展的针对性建议。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研究是学术界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许淑红(2011)[1]、何川和齐震军(2012)[2]、杨晓莉(2013)[3]均归纳总结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并针对不同的风险提出完善风险监管监测的要求。王岩岫(2013)[4]从理财业务发展趋势的角度进行分析与研究,认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问题难以避免,重点是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业务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此外,张栋(2012)[5]、吕乐千(2013)[6]分别考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重点思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模式。张龙清和孙碧(2010)[7]、李颖(2013)[8]从法律视角研究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关注并研究一系列监管政策对规范商业与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作用。从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看,关于监管政策作用的比较分析较少,相关文献尚未详细地梳理监管政策的颁布历程,无法进一步突出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指导作用。

实现发展与规范相统一,能促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有法可依、创新转型的道路,为金融市场格局和财富投资渠道带来深刻的变化。因此,研究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意义重大,其中,监管政策的升级与完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优化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

国外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又称为“资产管理”业务,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并在商业银行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理财业务起步较晚,2002年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陆续在我国开展此项业务;[4]但真正意义上的在国内开展业务是以2004年9月光大银行发行的一款双币理财产品作为标志。至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正式成立并拉开序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2005年银监局实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银行机构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定义,将这种商业银行提供的“专业化服务”纳入到正规监管轨道,理财业务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

2004~2013年,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规模逐年增长。如表1所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迅速膨胀。十年间理财产品数量的平均发行增速达到115.53%。

表1 2004~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数量和发行增速

伴随着理财产品数量和业务规模的壮大,开展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不断增多,商业银行的网点由零售型向理财型转变。在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阶段,不可避免会出现许多问题。因此,为实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下称“113号文”)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表2 我国监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历发展与规范并举的过程,实现了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完善。一方面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和研发新产品,并且成立专门理财部门与引进专职理财人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的措施和办法与银行内控制度结合统一,完善对理财业务的监管。2013年,在银监会颁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2013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多项规定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模式。第一,理财产品数量激增、种类丰富。2013年数量达到45305款的理财产品涉及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股权类等诸多方面,产品类型从单一向丰富多样转化。第二,理财产品结构细化、满足需求。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为满足不同客户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投资期限,并区分各种收益类型的产品,如保证收益型、保本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等。第三,业务合作模式不断改进。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等在遵守国家各项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银信、银证、银基等各项合作,拓宽理财业务投资渠道,打造多元化创新投资模式。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理财业务的迅速膨胀刺激了商业银行、投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但也由此积累了大量潜在风险,并且日益暴露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不完善的问题。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规模突破万亿元,同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投资者也逐步意识到银行理财产品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相伴。

(一)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投资产品的概况,而当前银行的说明书内容较多、条款烦琐,容易造成投资者理解混乱。此外,理财产品回报率由各家银行自行制定,投资者知晓其资产投向存在难度,这种理财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问题容易增加操作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一方面,导致银行理财业务专职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越权进行过高风险的投资操作,致使客户遭受严重损失;另一方面,当理财业务操作人员在经营决策和资金投向上出现失误时,信息不透明会造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的亏损远大于收益,不仅影响银行理财业务的业绩,而且削弱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推广。针对这些问题,监管当局通过相关政策措施,要求“商业银行要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理财产品”,①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由此表达银监会等部门针对理财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息公开和披露不充分问题要求加强监管的理念。

(二)投资运作模式面临风险

为规避监管政策和拓宽投资领域,当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模式主要以“同业理财”和银证、银信和银基多元合作为主。这种模式促进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扩张和发展,但也潜藏着巨大风险。首先,银行将理财业务资金以类贷款形式投向同业存款,实现了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同时增长,但当期末考核时点,理财资产会由于“短贷长投”方式产生同业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同时也容易引发赎回风险。其次,当前银行与证券业、基金业等展开多元化合作,有效扩大了理财业务的合作市场,为理财业务发展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理财业务行业涉及面广、融资链条加长,容易导致风险加剧,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则会使风险传染至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波及面广。最后,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扩张,并且与银行同业、证券业、基金业务等联系密切无形中增加了相关监管和统计部门货币统计的难度,也削弱了货币政策的预期实施效果。对此,银监局发文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②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这些规定意在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模式,引导其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风险。

(三)部分银行产品营销操作不规范

随着理财产品数量逐年增多,商业银行形成新利润增长的同时也导致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夺理财业务客户在营销上出现各种不规范操作现象。首先,部分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过度重视高风险理财业务利润,为了促使更多客户认购,忽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代替客户填写评估问卷,从未掩藏客户的实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评估。其次,部分银行出现违规代销现象,个别营业网点未经总行批准,以发展理财业务为名将高风险非理财金融产品包装成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最后,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偏离财富管理的本质,过分注重理财业务增长的丰厚利润,将理财产品销售作为积累资金的重要渠道,在营销产品过程中采取捆绑销售模式。例如要求客户贷款时必须捆绑购买理财产品等。以上不规范的营销行为一方面有可能导致投资客户蒙受严重资金损失,另一方面导致银行业务投诉增加,影响其商业银行的社会声誉,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四、监管政策影响效果分析

针对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时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发布多项文件进行规范和引导。从2005年的银监局实施的《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定义,到2013年发布的《监管意见》、167号文和《工作指引》等,监管机制和政策引导不断发挥作用,促使理财业务调整运作方式,走向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当前监管政策取得了相应成效,但也存在监管难点和困境。因此,深入考察并研究一系列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效应,对今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具有十分重要借鉴意义。

(一)明确产品投资标的和信息登记制度,有效规避风险

针对当前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业务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8号文要求“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在银监会2009年发布113号文中要求区分投资经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理财产品与所投资的资产相互对应,实现独立管理核算。这一要求有效地解决了客户在缺乏投资经验时,对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不明的问题,也有效防范了客户投资损失风险、理财人员操作失误和越权操作等风险。同时,银监会167号文提出进一步运行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监测银行理财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实时监控,全面而准确地把握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也促进银行相关业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监管机构对于业务信息方面的监管,在继承过去监管政策的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了更为严谨的规范文件。8号文和167号文,首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信息公开与披露进行规范性指导,减少银行理财业务的营销、操作等风险;其次,有利于监管当局研究把握当前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和问题,及时针对相关情况作出指示;最后,促使投资者明晰自身的资产投向和投资情况,谨慎分析投资产品的成长趋势和是否可能达到预期收益,避免投资损失。

(二)规范银行理财投资运作模式,调整业务发展格局

针对商业银行“同业理财”和多元合作的投资运作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监管意见》和8号文提出多项措施严格制约和管理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方式,调整优化业务发展的格局。第一,《监管意见》严格理财产品发行前的审查制度,并加强非现场监测工作,及时监管投资和销售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鼓励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有效减少“短贷长投”所导致的期限错配问题,降低投资运作模式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第二,8号文明确“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提出应严格控制银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额度,要求商业银行整改不到位的存量投资,这不仅有效防止银行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风险隐患,也规范了银行间接进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投资平台。第三,监管文件的相关要求明确并细化银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操作准则,使包含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的超短期滚动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有所下降,2013年3月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股价格迅速下跌也反映出相关理财产品监管政策对金融业的影响,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向审慎、合规投资方式转型,有效带动银证、银信等多元合作格局出现显著调整和优化。

(三)保持理财业务合规稳健发展,鼓励银行研发和产品创新

8号文提出“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①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的要求。我国当前的理财产品发展迅速,但却存在创新不足、同质化等问题,银行间业务竞争激烈。因此,监管当局认为理财业务的创新和完善任务艰巨。相关监管文件在规范理财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顺应财富管理需求日渐增长的潮流,审视自身产品设计和业务推广的差距,借鉴国外同业的先进实践经验,不断研发突破,并且在产品营销上实现合法和创新相统一,以此推动我国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和持续开发创新。

(四)政策监管效力受限,引导和规范业务发展的作用有待增强

不断细化、完善的政策规定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有良好的监管效用,但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漏洞。第一,部分规范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政策细则仍然需要加以完善,由于当前监管部门采取的规范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政策监管理财业务的作用和权威性受到一定限制。第二,随着理财业务的爆发式发展,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逐年增多,部分规范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显示出监管部门过分采用行政化手段干预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趋势,致使政策文件在规范理财业务发展的同时未能充分发挥引导理财业务稳健和创新发展的作用。最后,目前的监管政策注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但与此同时,投资者正确投资观念的培养和投资知识的普及还存在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五、启示与展望

本文基于监管政策视角,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予以梳理,深入剖析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探讨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措施效应,获取今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有益启示,并展望未来理财业务发展格局。

本研究认为,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序稳健发展的进程中,监管当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为我国理财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但当前的监管政策效力的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新形势,需要完善相关文件并细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通过审查尽量杜绝个别分支机构违规营销和操作的行为。其次,当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不足,监管部门在规范业务发展的同时应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继续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最后,监管部门还应平衡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和普及投资者正确投资理念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有关理财业务的宣传教育。除了不断完善外部监管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应通过完善内部监管体系建设、注重从业人员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理财业务人员的操作和部分银行的违规经营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理财业务更加规范发展。此外,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大胆地对理财产品进行创新研发,以解决理财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的问题,通过设置专门的理财服务部门,培养专业理财队伍,实现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理财服务。

在监管当局实施外部政策制约和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体系建立的共同作用下,有效地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将有利于为居民财富投资建立规范有序的通道,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推动我国各类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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