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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受事主语句的研究现状与发展空间

2015-12-09许红花柳英绿

关键词:事主句法语句

许红花,柳英绿

(1.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2.延边大学 汉语言文化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现代汉语受事主语句的研究现状与发展空间

许红花1,2,柳英绿1

(1.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2.延边大学 汉语言文化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汉语受事主语句作为独立的句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受到研究者们的重视的。受事主语句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存在各种争议,从概念的界定到研究范围的确定,从句法功能、语义功能、语用功能到句式的形成以及表达意义的研究等都没有达成共识。在今后的研究中,受事主语句在概念的界定、句式义的研究、与相关句式的关系以及研究范围、研究视野等方面都有进一步挖掘的研究空间和值得深入探讨的价值。

受事主语句;界定;功能;形成;表达意义;研究空间

从汉语语法学的奠基之作《马氏文通》开始至20世纪80年代,受事主语句的研究始终没有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句式,而是在讨论被动句的过程中附带进行的,马建忠、黎锦煕、吕叔湘等在对汉语语法进行论述时都曾论及受事主语或受事主语句。*马建忠(1998)提出“受动”概念,把动字分为外动字、内动字、受动字等,认为“外动字单用,先后无加,亦可转为受动”。黎锦煕(2007)提到,“凡述语用外动词的被动式,就不是叙述主语的动作了,是说明主语被人家的动作涉及的情形”。“原主语前若硬添上一个介词‘被’字,大都读不通”。“宾在句首的变式句,尽管语意上要认‘宾’为‘主’,也不能全看作‘反宾为主’的被动式句子。必须是取消了原来的主语而在述语动词上添个‘被’字也读得通,说得顺口,这个句首的宾语才可作为被动的主语”。吕叔湘(1990)认为,汉语句型有四种:叙事句、表态句、判断句和有无句,把“起-止-动”(也就是现在所说的“NP施+NP受+VP”)和“止-起-动”(也就是现在所说的“NP受+NP施+VP”)当作叙事句的一种,把“NP受+VP”当作表态句的一种,认为“动作完成就变成状态”,“凡是叙事句的动词含有‘已成’的意味的,都兼有表态的性质。最明显的是被动意义的动词”。

迄今为止,汉语语言学界对受事居动词前的句式名称称法多样,主要有:无标志被动句、意念被动句、受事主语句、V前受事结构、受事前置句等,*从逻辑上说,把这类句式称作“受事主语句”、“受事前置句”、“无标志被动句”等并不合理。但为了讨论方便集中,本文暂且作如此处理。至于句式名称的称法,本文不作区分,论述作者观点时随文处理。还有学者把它当作双主语句或主谓谓语句的次类加以讨论。研究者们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采用多种语言学研究方法加以讨论,既有对受事主语句的历时研究,也有与其他语言的对比研究,而讨论最多的还是对受事主语句本体的共时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发现了许多新的语言现象,也取得了不少共识。但目前学界对受事主语句的界定还有分歧,对受事主语句内涵和外延的研究也还存有争议,这直接影响到受事主语句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本文拟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汉语受事主语句研究作一初步梳理,以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受事主语句界定的研究

如同其他语言学术语,学者因研究视角和研究理念的不同,对受事主语句概念及范围的界定至今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1980年,龚千炎在《中国语文》上发表《现代汉语里的受事主语句》一文,受事主语句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句式受到汉语学界的重视。龚千炎对受事主语句的界定是:“‘受事’充当主语的句子可称为‘受事主语句’,也可称为‘被动句’。”受事主语句“既可以采用被动的形式标志来表示……也可以不采用被动的形式标志来表示”,前者龚文称作“被字句”,包括含“受、遭”句,后者龚文称作“非被字句”,“‘被字句’和‘非被字句’同属‘受事主语句’”。[1]

张云秋把受事主语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指“主语是其后面的谓语动词的受事的句子,其中包括带‘被’字的受事主语句和不带‘被’字的受事主语句”,与龚千炎对受事主语句的界定一致,后者仅指“不带‘被’字的受事主语句”。[2]

彭锦维的博士论文专门对现代汉语受事前置句进行了研究,但她没有对受事前置句进行明确界定,只是在“引言”部分提出其研究对象是PV式、PAV式和APV式,*P代表受事,A代表施事,V代表动词。三式形式上的特点是:施事和受事都没有介词标记,都位于谓语之前,施事出现或不出现均可。[3]彭文从结构形式上对受事前置句进行了限制,但这个限制很粗略,不严格,也不明确。

刁世兰对现代汉语“及受类”二价动词句中受事成分的句法投射机制及其制约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与张云秋一样,她也把受事主语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但界定有所不同。她所说的广义受事主语句包括“被”字句,狭义受事主语句包括两种:(a)有被动意义但没有形式标记的无标记被动句,(b)没有被动意义,施事省略的“N受+[N施]+VP”、“[N施]+N受+VP”式和施事隐含的“N受+VP”式,(b)类中只有施事隐含的才是真正的狭义受事主语句,如“我的作业已经写完了”、“今天鱼就不吃了,明天再吃吧”。[4]她把无标记被动句和狭义受事主语句区分开来,二者形式一样,但前者含有被动意义,后者不含被动意义且施事隐含。抛开无标记被动句不谈,单就她所说的真正的狭义受事主语句来说,有些句子确实是施事隐含,且不能加被动标记词,但这些句子仍含有被动义,她对狭义受事主语句的界定严格说来并不准确。

研究者们基于汉语事实,从不同角度对现代汉语受事主语句进行了界定。龚千炎为受事主语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他将受事主语句和被动句等同且把“被字句”和“非被字句”都归为受事主语句的观点为语言研究增加了不必要的概念和分类负担,而且受事主语句研究中的许多问题也因此而被掩盖或忽略。张云秋和刁世兰对广义受事主语句的界定比较类似,在狭义受事主语句的界定上,刁世兰比张云秋要细致得多,但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受事主语句的界定,二位研究者的观点都不能令人信服。彭锦维采用张赪、荣晶“受事前置句”的称法,这样可以避开受事成分是否为主语的争论,但她对受事前置句的界定并不明确。

二、受事主语句功能的研究

功能是受事主语句研究的重点,而受事的功能又是重点中的焦点。为方便起见,我们把受事居句首施事不出现的句式记作“NP受+VP”式,受事居句首施事出现的句式记作“NP受+NP施+VP”式,受事居施事和动词之间的句式记作“NP施+NP受+VP”式。*学术界在受事主语句的界定和范围等问题上尚未取得共识,鉴于研究者们的普遍认识,我们暂且把讨论范围集中在这三个句式。

(一)句法功能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NP受+VP”式中的受事既是主语又是宾语。*李临定:《以语义为基础的分析方法》,《语法研究和探索(六)》,北京:语文出版社,1992年,第52页。范晓对此予以否定,认为主语和宾语是句法平面的概念,一个名词作了句子的主语,不可能同时又作该句子的宾语,这种观点会引起句法分析上的混乱。他从三个平面理论出发,认为句中充当主语的词语在句法平面是主语,在语义平面是受事,[5]这一观点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NP受+NP施+VP”式和“NP施+NP受+VP”式的情况比较复杂。对“NP受+NP施+VP”式,朱德熙、吕叔湘、胡裕树的看法一致,都认为这个句式是主谓谓语句,其中句首受事为大主语,其余部分为主谓结构作谓语。而对“NP施+NP受+VP”式则持不同看法。朱德熙仍然把这个句式当作主谓谓语句,不同的是,受事是主谓结构里的小主语,他强调,这个句式中的受事和“NP受+NP施+VP”式中的受事都不是提前的宾语,因为多数句子中的受事不能挪回到原宾语位置上去,有的挪动以后,意思完全不同,能挪动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6]吕叔湘认为根据不同的上下文语法格局,这个句式中的受事有的可以看作前置宾语,有的可以看作小主语;[7]胡裕树和沈家煊都认为这个句式中的受事是宾语前置。[8]

高顺全在探讨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的句法性质时也论及“NP受+NP施+VP”式和“NP施+NP受+VP”式,认为两式中受事成分移位的幅度不同,前者受事跨过主谓结构,由SVO到OSV,移位后受事成分在结构树上和SV并列,比原来高一个节点,受事脱离原来句法结构的控制,成为句子的主题。后者移位是由SVO到SOV,移位后O在结构树上和V还属于同一个节点,仍受述语控制,是句法成分的内部移位,在句法上是述语的前置宾语。[9]

范晓[10]、陈昌来[11]认为无论是“NP受+NP施+VP”式,还是“NP施+NP受+VP”式,句中的受事成分都是前置宾语。句式中的受事成分虽因语用需要而提前成为主题,但它的语义成分性质和语法成分性质没有改变,所以在句法上受事成分仍然是宾语。

刁世兰另辟蹊径,她认为不能认为句中宾语名词在动词后作宾语而出现在动词前时就是宾语提前,因为宾语的位置是固定的,一个名词性成分离开了宾语位置就不再是宾语了。她认为这两式中的受事是“无法进行句法分析的语用成分”。[4]

“NP受+NP施+VP”式和“NP施+NP受+VP”式既然是完整的句式,那么在该表层结构中占据某一句法位置的成员就一定有其存在的价值,必定在句法层面上充当某种句法成分,并承担一定的句法功能,否则它的语义语用功能就没有着落。说NP受是“无法进行句法分析的语用成分”,就如同空中楼阁,没有基底,其语义语用功能也是虚幻的。两种句式中NP受句法功能的确定则由于句式本身结构语义的复杂性和研究者们观察的角度不同而导致结论不一,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及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的借鉴。

(二)语义功能的研究*这里的语义指语法意义。

多数学者认为受事主语句中的受事成分在指称性质上是定指,受事作为被描写的对象“一般是有定的,包括定指、专指、通指、遍指”。[12]荣晶认为“受事有定性的标记化程度高”是现代汉语口语受事前置句的特点之一。[13]

曹秀玲对V前受事结构中受事的语义功能进行了考察,提出V前受事有“指别-指同”和“量大-量小”*“量大”与“量小”用V前受事结构的肯定式与否定式来表示,可能性大用肯定式表示,可能性小用否定式表示。两组对立的语义。“指别”是通过时间和空间上的关系来确指有关的事件、人和事物;“指同”表示某一范围内的事物毫无例外地具有某种特性。[14]“指别”与“指同”类似于学界常说的“定指”与“通指”。同时,她提出在V前受事结构构成的复句中,如果有后续句的接应,V前受事可以是无定的,如“房子一卖,你带你的儿子媳妇一齐去过也好”、“一句话说错了,什么都可以变成逆产”。

邱贤、刘正光考察“NP受+VP”式后提出的确有无定受事名词作主语的情况存在,如:(1)“那客人毫不以为意地立在门前,……一副白金眼镜挂在鼻尖上”;(2)“他摇摇荡荡的,一只袖管没有穿,在他前后摆动着”;(3)“一会儿,一幅漂亮的山水画画好了,远处有山,近处有花”。[15]但仔细观察这些例句,例(1)和例(2)是典型的存现句,而不是多数学者所认可的受事主语句。例(3)中的主语“一幅漂亮的山水画”在词语表现形式上虽然是无定的“一+量词+名词”结构,但所表达的事物在上下文语境中却是说话双方都知道的,所以在实际语境中无定结构表示的事物仍然是定指的。

受事主语句中受事成分的另一个语义功能是无生性。龚千炎认为,“NP+V”中的“NP”一般指无生命的东西,只有这样“NP”与后面的动词才不会构成动作者和动作的逻辑语义关系,如“信写好了”、“我的笔丢了”。但NP有时也可以指有生生命体,他认为这时只要该名词不被当成其后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发出者,句子就仍然成立,如“敌人打退了”、“队伍解散了”。[1]但什么样的有生名词可进入“NP+V”,什么样的有生名词不能进入,他在文章中没有提及。

荣晶对现代汉语口语对话体中的受事前置句的考察结果也支持这一观点,她认为受事前置句的特点之一是受事倾向于为无生事物。[13]

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邱贤、刘正光认为受事主语句的主语虽然倾向于无生性质,但还是存在一定数量的有生主语,如“四凤没找着”、“走失的孩子找到了”,他们用力动态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受事主语作为有生名词在力动态上呈现中性化特征,也就是说,有生名词自身所含有的意志力在句中并没有体现,相反这些名词是作为一种无施动性、无意志力的无生事物体现在句中的。[15]邱贤等在认知语言学框架下对受事主语句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其分析思路值得借鉴和参考。

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受事是定指的,而有些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受事也可以为不定指。笔者认为这些受事在句法表现形式上虽然是不定指的,但在实际语境中受事是说话双方都知道的事物,仍然是定指的。受事都是以非生命体身份出现在受事主语句中的,虽然有些动词前的受事表面看似乎是有生的,但在实际语境中,有生受事体现的是无生状态。

(三)语用功能的研究

就“NP受+VP”式来说,学者们意见比较统一,一般都认为“NP受”在语用平面是主题,是句子的说明对象。但对“NP受+NP施+VP”式和“NP施+NP受+VP”式的分析意见分歧较大。

高顺全[9]、沈家煊[8]、陈昌来[12]等都认为“NP受+NP施+VP”式中的句首受事成分是因语用需要而提前的,在语用表达上是主题或话题。对“NP施+NP受+VP”式,刘丹青[16]、石毓智[17]都认为该句式中的受事是次话题,陈昌来认为施事后动词前的受事是为了“凸显受事作为主题的作用,或者是为了保持主题的连贯性”,是第二主题。[12]

陈平从信息结构角度对汉语双项名词句*双项名词句指小句谓语前有两个名词性成分出现的句子,如“有的人,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这套房子他们已经买下了”、“这把刀我切萝卜”。进行了深入研究。“NP受+NP施+VP”式和“NP施+NP受+VP”式是双项名词句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陈平提到了两个不同的话题概念:句法话题和语用话题。语用话题是语用层次的概念,句法话题则是和主语平行的句法层次的概念,在句中位于句首。陈平认为“NP受+NP施+VP”式中的受事是句法话题。当受事为定指成分时句子的受事和施事都可以作语用话题,为无定成分时不能作语用话题,为无指成分时可把受事成分中表示无指属性的成分与该名词短语的其他意义剥离开,剥离了无指属性的名词性成分就是语用话题,如在“大多数工伤事故我们都让保险公司处理”中,“工伤事故”就是语用话题。对“NP施+NP受+VP”式,陈平认为施事是句法话题,同时也可作语用话题,受事只有在含有对比意义时才能作语用话题。[18]

刁世兰认为动词前的受事成分在句法上的投射属非常规投射,是为了满足特定的语言表达需要而移到动词前的,其所占据的位置是“专门为语用成分而设的”,“NP受+NP施+VP”中的受事是主题,“NP施+NP受+VP”中的受事是对比焦点。[4]

研究者们以汉语语言事实为基础,尝试揭示并解释受事主语句的句法功能、语义功能和语用功能,为受事主语句的研究打开了思路。

三、受事主语句的形成及表达意义的研究

(一)受事主语句形成的研究

学界专门对受事主语句的形成及其原因方面的研究极少,多数研究都是在分析主谓谓语句和双主语句的次类时进行的。

袁毓林对主谓谓语句的派生过程及句式内部动名之间的语义连结模式进行了细致研究。根据大小主语S/S’与谓语动词VP的语义关系,他把主谓谓语句分成两类:一类是S/S’不受VP的格框架支配,另一类是S/S’受到VP的格支配。后一类中S/S’是VP的施事、受事、与事、工具等语义角色,包括“NP受+NP施+VP”式和“NP施+NP受+VP”式,如“饭菜我早做好了”、“这事你别告诉小王”,袁文论证了这类句式的派生过程:由一般主谓句的宾语前移到VP前作S或S’,而移位成功受两方面因素制约:S/S’与VP的施受关系要明确,谓语动词是允许宾语悬空的动词。移位后S/S’位于句首,是注意的中心或对比的焦点。[19]

严辰松把汉语双主语句分成有标记和无标记两类,有标记双主语句是本文所说的“NP受+NP施+VP”式和“NP施+NP受+VP”式,这两式中句首NP共现是语用因素造成的,是由于信息安排的需要而脱离常规的语法位置移到动词前的,句子也因此而呈倒装语序。[20]

邱贤、刘正光尝试从认知语言学角度解释受事主语句的成因,认为“NP受+VP”式中的受事位于句中优先的成分位置,从时间上看是第一可及点,是说话者头脑中凸现同时也希望听话者注意的对象,体现了说话者的主观意图。[15]

(二)受事主语句表达意义的研究

范晓认为“N受+V”式是描记句或评议句,[5]这种句子里的谓语不是表示主语的施动或被动,而是表示受事主语所代表的事物的情状或对与主语相关的某种动作行为的评议。

陈昌来赞同龚千炎关于受事主语句中的非被字句表状态的观点,同时推测“NP施+NP受+VP”、“NP受+NP施+VP”正在由叙述句向说明句过渡,而已经由叙述句过渡到说明句的是“NP受+VP”式。另外,如果谓语动词的后面是可能补语或谓语动词的前面有助动词时,“NP受+VP”式不再表说明,而是一种评议句。[11]

荣晶认为受事前置句主要是对第三者的描述,PAV和PV表达的语义功能不同,前者倾向于从主动者角度评述受事,是典型的话题句,后者可以不依赖施事存在,主要说明客体的状况。[13]

邱贤、刘正光把受事主语句的句式义归纳为两点:(1)表示情状、状态和强调;(2)表示主观看法或评价,这两点可以看作是主观化的不同程度或不同阶段。受事主语句有的评价义弱,描述义多,句子的主观性也就强,有的则相反。[15]

对受事主语句概念和功能性质的争议使受事主语句句式意义的研究也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句式表被动义,有学者认为表描写义,有学者认为表评议义。而什么情况下表被动义,什么情况下表描述义,什么情况下表评价义,几种句式义与句法形式有何互动关系,相互之间是否有某种联系或过渡等问题的研究现在还远远不够深入。

四、受事主语句有待研究的空间

目前受事主语句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深化,有些领域的研究尚未展开。由于受事主语句涉及面广,我们仅就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事主语句的界定

1.受事是受事主语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受事主语句的构成起着关键作用。但受事本身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受事主语句概念界定和研究范围的复杂性。在事件表达中,施事、受事语义角色的范畴性及语义特征的模糊性使施事、受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判断标准争议不断。受事界定不明确,受事主语句的界定也必然是不明确的。

2.由于对句式界定和概念内涵认识不统一,因此对此类句式的名称及类型的认识也是不统一的。就概念名称的选定来说,“受事主语句”这一名称并不贴切,甚至会使人产生误解。受事居动词前或受事作主语的句子,除比较特殊的由介词“被”、“把”、“由”、“给”、“对”等引导的句子外,还有四种结构形式:“NP受+VP”、“NP受+NP施+VP”、“NP施+NP受+VP”、“NP受+VP+NP施”,最后一种“NP受+VP+NP施”是目前学界所称的“供用句”,无论在结构上还是表达意义上都跟受事主语句完全不同,但句中的受事也是主语。而且,与“NP受+NP施+VP”有密切联系的“NP施+NP受+VP”式中受事的句法性质至今没有定论,也就无法判断其归属。名称的选定是受事主语句研究中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二)受事主语句的句式结构及句式义

撇开广义概念不说,单就狭义概念而言,除对句式不应含有“被”字等被动标记词这一点上学者们已经达成共识外,对句式是否允许施事出现,如果不允许,施事是省略还是隐含,施事出现与施事省略有何不同,施事出现与否对句式有何影响,整个句式是表示描述义还是评价义抑或被动义等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受事主语句作为一个句式,我们不仅要了解其形式和构造方面的特点,而且也要了解与形式相匹配的意义和功能。

(三)受事主语句与相关句式的关系

受事主语句在汉语句式研究中具有自身独立的地位,同时又与其他句式结构密切相关,如被动句、使役句、双主语句(也有学者称为双项名词句)、主谓谓语句、施事主语句等,它们一起有机地构成了汉语的句式系统。在一种语言的语法系统里,每种句式必然有其独特的句式语义特点,相关句式之间一定有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以及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系统关系,如何才能揭示句式之间的各种关系,怎样建立包括受事主语句在内的汉语句式层级系统,都是受事主语句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受事主语句的研究范围和研究视野

1.当代语言学理论与受事主语句结合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目前学术界对受事主语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描写和考察,而如何利用当代语言学理论来解释受事主语句的句式意义、句式的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匹配关系、这种匹配关系的形成机制、合格的受事主语句产生的制约因素、受事主语句的本质等问题的研究目前基本上还是一个尚未开发的领域,需要大力拓展。

2.受事主语句的研究还很不平衡。目前的研究多是从共时角度和汉语本体角度来构建受事主语句的描写和解释模式,历时角度和语法化角度的研究很少。受事主语句作为汉语语法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句法现象,其形成和发展对汉语句式系统的调整有重要影响。此外,受事主语句在对比研究(包括汉外对比和汉语内部相关句式之间的对比)、篇章研究(如受事主语句出现在什么样的篇章环境中,怎样结合表达功能及语境来分析受事主语句的使用及其制约条件)、对外汉语教学研究、韵律语法研究等方面也还有很多新领域需要开拓。

20世纪80年代以来,汉语受事主语句作为一个独立句式的研究从单一走向多元,从注重形式描写到追求深层原因的解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有待挖掘。目前,学术界对受事主语句争论不断的根源在于对受事主语句的界定不明确,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到整个受事主语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只有对受事主语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才能进一步说明句式内部成分与成分之间的关系,了解受事主语句与相关句式的联系,才能运用认知语言学、类型学等当代语言学理论对受事主语句进行深入的描写、分析和解释。

[1] 龚千炎:《现代汉语里的受事主语句》,《中国语文》1980年第5期,第335、337页。

[2] 张云秋:《汉语受事主语句的理论透视》,《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第70页。

[3] 彭锦维:《现代汉语受事前置句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语言大学,2005年,第1页。

[4] 刁世兰:《受事成分的句法投射》,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第45、45页。

[5] 范晓:《“N受+V”说略》,《语文研究》1994年第2期,第8、11页。

[6] 朱德熙:《语法讲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80页。

[7] 吕叔湘:《主谓谓语句举例》,《中国语文》1986年第5期,第338页。

[8] 沈家煊:《不对称和标记论》,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01、207页。

[9] 高顺全:《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的句法性质》,《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第9、12页。

[10] 范晓:《关于汉语的语序问题》,《汉语学习》2001年第5期,第3页。

[11] 陈昌来:《论汉语句子语义结构中的受事》,《吉安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30、36页。

[12] 陈昌来:《现代汉语语义平面问题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109、152、155页。

[13] 荣晶:《汉语口语体受事前置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115、118页。

[14] 曹秀玲:《V前受事结构的功能及其表现形式》,《语言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2期,第55页。

[15] 邱贤、刘正光:《现代汉语受事主语句研究中的几个根本问题》,《外语学刊》2009年第6期,第39、41、41、42页。

[16] 刘丹青:《焦点与背景、话题及汉语“连”字句》,《中国语文》1998年第4期,第249页。

[17] 石毓智:《汉语的主语与话题之辨》,《语言研究》2001年第2期,第85页。

[18] 陈平:《汉语双项名词句与话题—陈述结构》,《中国语文》2004年第6期,第501页。

[19] 袁毓林:《话题化及相关的语法过程》,《中国语文》1996年第4期,第248页。

[20] 严辰松:《汉语双主语句》,《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第3页。

[责任编校:金莹]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 on Recipient-subject Sentence in Chinese

XU Hong-hua1,2, LIU Ying-lv1

(1.CollegeofHumanities,JilinUniversity,Changchun,Jilin, 130000,China;2.SchoolofChineseLanguageandCulture,YanbianUniversity,Yanji,Jilin, 133002,China)

Recipient-subject sentence, an independent structure in Chinese, has been focused on since 1980’s. However, debates about the definition, the semantic, syntactic and pragmatic functions as well as the expressions still remain among the academic circles. Further researches should emphasize not only on the definition and the structural meanings, but also the range and different perspectives so as to deepen the research capabilities and values.

recipient-subject sentence; definition; function; formation; expression; research capability

H146

1009-3311(2015)03-0130-07

2014-12-29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第496号)

许红花,吉林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延边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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