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更改受益人效力问题研究
2015-12-09王敏孙志强
王敏+孙志强
摘 要:本文将探究遗嘱与受益人的法律性质以及对遗嘱更改受益人的应然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简单探究,从而明确遗嘱更改受益人的效力,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受益人;遗嘱变更;可行性;效力
一、遗嘱与受益人的概述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由投保人指定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做出批注;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以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在下列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难以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
现实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就会存在被保险人可能需要另外指定或同意受益人,当然受益人的变更需要通知保险人,但生活中往往存在着被保险人生命垂危立下有效形式的遗嘱变更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法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情形。而《保险法》没有明确说明,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通知保险人以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的批注或附贴批单是生效要件还是其他性质,一种意见认为41条是效力性规范,对应的通知批注即为生效要件。因此,对于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效力如何界定,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二、遗嘱变更受益人的合理性
(一)通知、批注应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保险法的立法根本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即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以被保险人、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矛盾较为明显。《保险法》虽然规定了受益人变更需要通知保险人并且保险人应当批注,但通知批注的是否是变更生效的要件没有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是《保险法》赋予的明确的权利,有权利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是一种法律的认可。且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变更受益人是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的内容,也就无须双方意见一致,如果连行使权利都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那实际上就束缚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所以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应当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被保险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又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那么该变更行为我们应认定为有效。产生的是对抗效力,并不影响变更效力。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的受益人变更,那么变更的形式不受限制 ,遗嘱变更是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合法方式,所以应当有效。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如果是正常发生,保险金将必然给付。当人身保险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管受益人是否变更,或者保险人是否接到变更通知并进行批注,在本质上都不会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不过是影响将保险金给付给谁以及如何分配。而且谈及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根本原因是实践中出现了遗嘱指定受益人与保险单受益人就保险金请求权发生争执,保险金的给付也必然是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保险金的给付是肯定的,就可以将该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未来的可得到的合法财产,那么被保险人就有权将保险金作为自己的财产行使处分权。
(三)遗嘱是被保险人最直接的意志体现,应当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真实想法,与私法目的保持一致。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即可生效。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来选择谁可以享有受益权,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之所以投保,就是希望能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不能因为投保后,权利的行使反而受到限制,那就违背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初衷。此外,现实中存在者受益人的行为不当,如虐待被保险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未尽孝道而其他人善待被保险人等等情形,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需要受到保险人批注等的限制,无疑无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的遗嘱通常认定遗嘱形式的有效需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严格确认,一旦认定遗嘱有效,那就是被保险人最直接最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虚假情况的存在,这也符合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最初想法。被保险人有权以变更受益人的法律行为来处分保险合同利益。该变更行为是被保险人在其私法法益范围内,对其私人利益的处分。因此,私法应当最大程度地肯定其变更行为的效力,只要该变更行为不损害他人和国家权益,不违反法律,变更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可生效。这实质上保证了变更行为的法律性质,符合立法所欲实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 李青华,遗嘱变更受益人法律效力的案例探析.[J] 华东政法大学2012
[2] 严蓓佳,对保险受益人制度具体问题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