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比较
2015-12-09王敏寇枫阳
王敏++寇枫阳
摘 要: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较为完备,我国的证据规则是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的部分证据规则。我国虽然在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要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是数量较少,规定不明确,没有完整的系统的证据规则体系和统一证据法典对证据制度加以调整和规范。
关键词: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立法区别
一、关联性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我国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散落在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当中,所以在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个别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有着不明显的体现,对证据关联性的界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效率降低。
(二)与国外关联性规则的比较。我国在证据关联性规则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共同点有两点:一是关联性对证据的形式上没有任何要求。二是关联性做为“黄金证据规则”是任何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不同点也有两点:一是英美法系的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之前,我国是将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的全过程。二是英美法系讲究是形式上的相关性,只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是相关联的。
二、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引进是比较明显的,且有些规定和实践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没有具体的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和更具体的系统的规定。
(二)与国外补强规则的比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补强规则相同,第一要求是法定的证据,要具备法定的证据资格,作为补强的证据同样需要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二要求证据要可信,不可信的证据不可能成为补强证据,也不可能要求补强。第三证据要充分,要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后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在补强的对象上,一般限定在口供的补强上,我国虽未对补强对象作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只是限定于口供上,在范围上是有一定的扩展性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明显的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总的来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的规定是较少的且不具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在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则中作出一些规定,但不全面,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与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以下两点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同,一是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规定。二是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条件设置的相对宽松。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凡是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是绝对不具有可采性的。因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也是不被采纳的。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这一点上与法国、德国比较相似,考虑到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如刑事诉讼法典第54条中提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是可以采用的。第二,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的规定不够完善合理。仅限于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使得规定不灵活。而美国则包含“必然发现原则”、“善意原则”等比较合理、符合逻辑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王秋荣,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2010(02)
[2] 杜学毅,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