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与人情
2015-12-08乐之
乐之
《红楼梦》里讽刺“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曹雪芹把它装裱在了王熙凤的“办公室”里,脂砚斋评为“此联极俗”。可是这幅对联直译过来的意思是:“明白世事,掌握其规律,这些都是学问;恰当地处理事情,懂得道理,总结出来的经验就是文章。”看上去的确是至理名言呢。如果你同我一样对脂砚斋的评论心存疑虑,倒是可以好好读一读这本《清代习惯法》。
这里的 “习惯法”,我总结下来,似乎指的是相对“官法”而言、以民间琐事(婚丧嫁娶、田地典卖等)为调整对象、由传统风俗习惯形成的“私法”。《清代习惯法》书腰上明确指出,这是一本“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范式意义的著作;迄今为止有关清代习惯法最为系统的探究,让人们一窥传统中国法律秩序的多元面貌,深入了解近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生活。”
纵览全书会发现,清代的社会,主要是由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道德”控制。科举考试为普通百姓提供了通往仕途的机会,知识分子是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统治的工具,又是一个难以控制的工具,以国为家能够最大程度上吸收知识分子的能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国一体”,是整个社会统一的道德观念。家即是国、国即是家,百姓是子民,官员是父母,“孝悌”竟然成为了国家举贤纳德的重要乃至唯一标准,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直至解放前。社会与国家界限的消融,也意味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也是按照儒家道德标准。儒家道德标准要求人们以君子自省,民间的事务只要大家都像君子一样谦让有礼,尊卑有序,就没有什么纠纷。于是,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再陷入民间的具体纠纷之中,以至于“国家法根本就没有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内容。然而,普通老百姓多不是君子,纠纷频繁,这就为习惯法的发展和生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科举选拔机制是将女子排除在外的,所以清代习惯法中处处可见损害女子权益的规则。例如福建一带的“抵押婚”,也就是说若女子原夫穷困潦倒,可以将妻子典押,给典主生下孩子归典主,原夫可拿一笔费用……如此“财婚”,不胜列举,仿佛再正常不过,看得我各种不适。这是一个男权社会,若全社会都洞明这样的世事,练达这样的人情,对女子来说何其不公?难怪脂砚斋会如此讽刺那幅看上去是真理的对联。当然,儒家思想不止轻视女子权益一项,对工商界也是各种鄙视。尤记得一个典故,话说孔子与其最富有的一个弟子子贡讨论玉的价格为什么比石头高。子贡答曰:玉少则贵,石多则贱。放到现代,一定觉得子贡非常睿智,发现了“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真理;而当年孔子则回答:放屁,君子比德于玉,所以玉贵。当然,儒家思想是传统中国的重要思想流派之一,不能因为其瑕疵而将其全面否定,但正因为传统中国“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具有了法律地位,所以就不得不苛求其完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构建”了法律体系,清代习惯法的东西被视为“封建余毒”,学术界除了作为史料研究,几乎不会对此有任何的涉及。然则,在人们自以为摆脱了传统纠缠的变革时代,自以为进入一个全新时代的今天,历史仍然在人们的观念里、习惯行为里,甚至用新的形式装潢起来的语言和制度里。首先是观念的延续。《祖国啊,母亲》、《党啊,亲爱的妈妈》,这些歌曲表现的不仅仅是一种感情,更是一种观念。所以,中国社会,国与家之间、公与私之间要做到泾渭分明,谈何容易。面子文化、关系文化,不但在古代社会发达,现代社会一样兴旺。虽然,变化,是存在的。另外,习惯法本身也有继续存在的客观必要。那些对法制高度统一,没有习惯法社会存在的想法是幼稚的。来源于习惯的英美法,在经历近千年的沉淀后,习惯法始终有其存在的空间,不断有新的习惯法产生。因为社会的流变是绝对的,制定法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面积大、人口众、民族多的国家,“习惯法乃是所谓‘小传统。它们是更接近字面意义上的‘地方性知识。它们为一个地方的民众所创造、拥有和信奉,它们构成这一或那一小社会的秩序。”《清代习惯法》指出,清代习惯法“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文明的一部分,它所调整的关系相当复杂,它的许多制度也已经非常成熟,”这表明,习惯法作为传统社会的产物,并不是法律发展的低级阶段,而是众多法律体系中的一种,于清代,它已经相当发达了。在当代,它仍然有存在的空间。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