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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

2015-12-08张笑荷

人间 2015年31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建构法律

张笑荷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

张笑荷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弱势群体是指与主流社会人群相对应,因自有或后天因素的制约而在资源占有和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且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有效改善现状的社会边缘人群的总称。当前,我国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已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所以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应有权益。然而,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因此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立法形式

一、弱势群体的内涵、种类及成因

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这个词并非专业法律词汇,而更偏向于生活化的通用语,因而学界对于其的定义也有多种多样。我认为,根据弱势群体所存在的职业低、资源少、收入差、承受力脆弱、社会地位边缘化等特点,可将其内涵界定为:与主流社会人群相对应,因自有或后天因素的制约而在资源占有和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且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有效改善现状的社会边缘人群的总称。

一般来讲,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类:有生理缺陷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孤寡老人、贫困的农民、乞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人员,如受灾地区群众、下岗失业人员等。明确弱势群体的具体种类,有利于相关法律保障的专门性和差异性。

那么,在我国社会中为何为形成弱势群体?从社会整体环境来说,体制的巨大转型、国家建设层面上的政策变化等是弱势群体产生的深层原因和根本原因。具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更多的利益集团和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形成致使拥有较少资源的弱势群体更无法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从个人的生理原因来讲,则包括与个体的生存型发展相关联的方面,如生理缺陷、身体衰老等。这部分人由于生理上的弱势,不仅使他们谋生困难,而且其合法权益较社会大部群体更易被忽视甚至侵犯。

二、弱势群体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建立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规模十分庞大,数目已达到了1.4-1.8亿人左右,大致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1%-14%,且仍在不断增长。这样高的弱势群体比例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阻碍改革进程、延缓社会文明法治建设的潜在威胁。这一部分人群由于心理承受能力低,且极度敏感,再加之享有经济资源的匮乏及心理上的动荡,致使他们更易在遭到社会不公对待后感到强烈的受挫情绪,且无法通过自己拥有的能力或资源摆脱难境,随之就可能发展为对社会的抵触和敌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对抗的态度还可能会引导他们通过一种不正当的方式来宣泄对社会不公的不满,进而引发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总之,因弱势群体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如不尽力消除,则必然会阻碍我国改革开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进程。

鉴于此,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应该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只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稳定性才可以使弱势群体的应有权益得到确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保障行为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权宜措施而已。作为法治国家,也只有通过法治化,保障体制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发挥其最大效力的正常运作。由此,对弱势群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便成为急切的现实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单行法形式,如日本等;另一种为综合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形式,如美国等。我国所采取的是单行法形式,且已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单行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这些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国家机关对各类弱势群体负责,但对权限分工问题却未做严格和详细的规定,以致使一些弱势群体往往求助无门。(2)在这些法律中明显欠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因此不利于对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规范化运行。(3)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整对象的缺失。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有增无减,同时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弱势群体,如贫困大学生、体弱多病的离退休人员等,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目前还并未有效涉及到对这些群体的权益保护。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建构完整、有效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一,明确国家机关保障弱势群体的权限分工,即在各种单行法律中不仅要明确规定哪类弱势群体由哪个(或哪些)部分负责,而且要规定其如何具体负责以及保障不力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在各种相关的法律中都应当加入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以使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在规范化层面运行,如弱势人员如何提出保障请求,保障部门如何答复、如何落实、在多长时间内落实,相关弱势人员如得不到应有保障应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等等。第三,进一步增加相关立法,拓展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障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弱势群体,不仅要在基本的行政性法律中明确将其增列为保障对象,而且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也要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充分实现保障效果。总之,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必须要通过循序渐进的积累与创新来逐步实现完整和规范的建构,从而使其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社会功能,以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1]田华,《论当代社会分化中的新生弱势群体》,2001年5月.

[2]郑枕生,《走向更加公正的杜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报告》,中国网,2003年l月.

[3]【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99年版.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因此,建构完善的

D922.182

:A

:1671-864X(2015)11-0058-01

张笑荷,单位:河北大学,年龄:21岁,出生日期:1994年10月16日,职称:学生,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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