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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方政府法制建设工作方向

2015-12-08夏光鑫窦安旎

人间 2015年31期
关键词:附带法制行政

夏光鑫窦安旎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浅析地方政府法制建设工作方向

夏光鑫1窦安旎2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法制部门在政府立法、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理论界却较少使用“政府法制”概念,法学界关于政府法制的论述也寥若星辰。因此,“政府法制”的定位问题至今尚未在理论中完全解决。而且,“政府法制”在实践中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政府法制发展的丰富实践,也值得我们去认真总结和思考。

法制建设;社会本位;权力规范;科学决策

一、政府法制的含义和地位

“政府法制”提出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政府法制,应当有对内和对外两面,一是政府如何去管理国家事务,即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二是怎样把政府自身管理好的法制,即政府依法进行内部组织管理。概言之,政府法制是关于政府的职能设计、机构配置、权责划分、运行机制等一系列法律工作而形成的制度。具体而言,从政府所管理国家事务的内容看,政府法制是宪法规定的政府职权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政府对法律手段的具体运用看,政府法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参与司法活动以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等诸多方面;政府法制的内涵极为丰富,凡政府依法应当规定和处理的关系,以及依法可以运用的法律手段,都是政府法制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性质及特点

我国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政府草拟、制定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把本地区的经济、行政事务的社会秩序控制在法制范围内,为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建设服务。

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究其本质,包括“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两重含义。“依法”是指地方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实际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限定“以法”是指地方政府有自身法定的行政权力。要求人们接受和服从这种行政权力。地方政府的全部法制工作都是围绕这两个基本点展开的。第一,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调整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社会团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以及行政主体内部以行政关系为内容的行政法制工作。第二,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制建设包括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制建设。其中地方政府法制建设在地方国家机关纳入法制化的过程中处于枢纽的地位。这首先是由于地方政府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起草者,它担负着地方性法规起草以及起草中的协调工作。没有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科学化,地方性法规就不可能科学地制定并得到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是地方规章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由地方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所建立的秩序,构成了地方法制建设一个重要层次。

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有其独特性、灵活性和复杂综合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主要是对本地区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地方行政机关是建设工作的主体。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同时,地方政府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加快地方法制化的步伐。除去外部管理,法制建设还有地方政府自身的内部管理活动,内部管理活动是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去协调和管理各个内部机构的工作,达到工作部门的协调发展和和谐。因此政府法制建设内部管理工作就具有综合性和复杂化的特点。

三、地方政府法制建设工作发展方向:

地方政府法制建设工作对国家法治建设目标的完成至关重要,对政府总体法制建设任务的完成也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的单一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法制建设还发挥着更加有力、关键的作用。结合当前我国提出的法治国家、法制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目标和理念,我国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目标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发力:

1.转变法制观念:

“以刑为主”是封建主义法制观的表现,多年来,人们仅仅简单地把法制工作等同于政法工作,认为法制工作目的就是打击刑事犯罪,这种以刑罚为特征的法制观,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发展,使我国的经济与行政方面法制建设长期被束之高阁。认为政府经济、行政法制工作是“软任务”,认为抓与不抓无关大局,这种狭隘的法制观没有看到经济与行政法制对于协调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尽快转变这种狭隘的法律观,是加强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问题。

2.建立地方立法决策科学化程序。

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规章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在地方政府的立法决策过程中,可以采取系统论中最优化的方法,建立系统化的立法决策程序,使之达到科学化。地方立法决策科学化的程序应该是:制定法规、规章的提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一旦列入地方立法规划,要由内行和专家一起起草,必要时由综合部门牵头起草。草案送审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审核,及时协调矛盾,提出需要由上级决策的不同选择方案;上级决策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决策责任制;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法规、规章的形式和内容的协调;法规、规章所调整的各种关系之间的协调;法与经济、政治、社会、科技、自然环境的协调;要在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真正把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立法的各种途径,注意倾听来自基层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呼声,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地方政府法制建设应当坚持具有理论指导。

科学理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指南。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实践、新发展,需要不断推进政府法制理论创新,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总结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规律性和前瞻性的问题,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并逐步升华为对新的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我国的地方政府法制工作已经在实践方面向理论界提出了挑战,要解决这个矛盾,政府要充分发挥理论界同志和从事实际工作同志各自的优势使得双方采长补短,使理论在实践中得到升华,使实际工作在理论的超前性指导下有所开拓。

4.规范行使政府权力。

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是检验政府功能好坏的标准。因此,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功与否,也取决于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是否得当。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工作机制。政府在实施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要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政府要将权利关进笼子。做到规范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消极、不懈怠、不该管不管,不该管非强加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让权利得到规范行使,保证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才能促进全国政令统一的实现。

5.政府法制建设应当树立权利本位、权责一体的理念。

当今时代是人本化的时代,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无论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构建,人与社会和谐的构建,还是政府治理和谐的构建,都应当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来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现代法治的意蕴就在于以人为本,正视和关注人的现实存在,拓展和发展现实社会中人的权利。所以,在和谐社会中,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以促进人的自由、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如果现代国家的制度建构中没有“以人为本”人文精神和权利本位价值理念的融入,则政府的整个行为观念都可能受到扭曲,并最终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结语

政府法制建设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政府法制建设创新问题,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巨大促进作用,国家从中央到地方都要紧抓法制建设,用良好的法制建设来推动法治建设。

[1]李岩松.《法治研究》

[2]杜宁.《当代法学》

[3]《从法制到法制》 程燎原,法律出版社

[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理论热点面对面》人民出版社

[6]袁久红等.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1.夏光鑫,男,云南宣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

2.窦安旎,女,宁夏石嘴山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可以进行反诉并无明确规定。故各地方法院对此的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处理的十分混乱。然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是民事诉讼,基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应充分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允许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以实现诉讼公平与正义。

第三,撤回公诉以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撤回公诉之后的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就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最为主要的是三种做法。第一,由原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对于本院的民事审判庭有管辖权的,由原审刑事审判庭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移送本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由本院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有民事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第二,由原合议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告知被害人另行起诉。第三,由原审刑事合议庭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并做出判决。鉴于诉讼经济、民事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第二种方法提及的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则在很大程度上比第一、三种方法更简易、方便,且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诉讼制度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2]邵世星、刘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有不少批评家对于狄更斯笔下的性格单一的“扁平”人物提出了批判。最早指出这一点的是小说家福斯特,他在《小说面面观》中写道:“狄更斯就是一个极有意义的例子,狄更斯笔下的人物几乎都属扁平型。几乎任何一个都可以用一句话描绘殆尽……”[3]后期的亨利·詹姆斯在《狄更斯的局限性》中写道:“即使承认狄更斯先生的人物中有一半是有意写成那样古怪的,那么那些能给我们提供衡量另一类人物正确标准的健全人性的范例又在哪里呢?”[4]他认为狄更斯笔下的人物都是“类型化的”、“古怪的”。

[5]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叶青:《刑事诉讼法:案例与图表》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论文:

[1]陈秋平、朱祖洋:《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J,《人民检察》2006年第3期(上)。

[2]廖中洪:《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从被害人民事权益保障视角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3]杨立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再修改》J,《人民检察》2004年第7期。

作者简介:

[1]窦安旎,女,宁夏石嘴山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

[2]夏光鑫,男,云南宣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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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5)11-0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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