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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政府规制

2015-12-08公丕明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32期
关键词:政府规制网络经济电子商务

摘要:由于市场自身缺陷和失灵以及政府的规制不足,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此,需要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基础,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规制作用,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经济 电子商务 政府规制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发展迅猛,其应用已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经济方面,网络经济活动,特别是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商业经营活动获得井喷式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加上电子商务市场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性,致使市场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失灵现象。因此,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发挥必要的职能作用,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以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电子商务中引致政府规制介入的理论

(一)理性经济人假设

西方古典经济学将市场主体假设为理性经济人,认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受利益驱动,并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唯一的追求目标。不论是在B2B、B2C还是在C2C中,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需要政府规制介入到电子商务市场当中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投机行为。

(二)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在公共产品消费中“搭便车”现象极为常见,这导致私人不愿提供这种产品。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来提供。

(三)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其他经济行为主体带来了一定的利益或是损失,所产生的这种外部经济效果,没有人为此获得报酬或是付出代价,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应出来。经济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失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电子商务市场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规制市场主体投机行为,减少负外部性。

(四)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不同的,信息优势方凭借其掌握了充分信息会损害信息劣势方的利益,导致信息劣势方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导致市场交易不确定性增加,增加交易困难,影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会引起信息优势方欺诈信息劣势方,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引发制假售假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需要政府进行规制来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网络购物环境不断走向完善与成熟,电商的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升,物流支付环境不断优化,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还是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微信、微博等多种投诉渠道,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投诉累计逾10万起,较2013年同比增长3.32%。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主要集中在网络购物领域,占比将近总投诉数额的一半,主要问题集中在退款问题、网络售假、虚假促销、网络诈骗、质量问题、退换货物等领域[1] 。因此,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需要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适度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运行进行规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宣传、网络商标侵权、低价倾销商品等,此外,网络域名的注册与使用,网络链接等有关方面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促销大战中,价格往往是各大电商的“终极杀器”。“全网最低”、“1 折起”、“1 天让利1 亿”、“0 元购”等,先不说其真实性如何,单纯从其喊出的价格来说,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之嫌[2] 。若是政府不进一步完善对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规制,此类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还将继续存在。

(二)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低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进入基本不受限制,进入的门槛较低,对于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而言,市场主体无需任何经营资格证明就可自由地在网上开设店铺。正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准入规制并不完善,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等特性,导致市场进入者类型复杂,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诚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活动的特性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出现,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对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占据信息优势,使得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方,而信息优势方商家更有机会主义倾向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信息劣势方为自身谋取利益。正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给商家欺瞒消费者的机会,更容易出现信用风险问题。具体表现为虚假信息,违背其承诺,推卸售后服务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发挥职能作用,对其进行规制。

(四)消费者权益问题

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一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因为消费者无法对所要交易的产品近距离的观察和体验,加上经营者在竞争中想方设法进行信用炒作,误导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判断。二是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性受到侵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网购者在购买、支付时会遭遇到钓鱼网站的诈骗或木马病毒袭击,账户密码信息被篡改和窃取,给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三是消费者求偿权实现困难。当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在退换货时,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并且存在退换货运费承担归属问题,这些都影响消费者求偿权实现。

三、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

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规制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规制,从而导致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并不显著。

(一)缺乏统一的组织与协调部门

目前,在对电子商务发展规制方面,我国缺少统一组织协调的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互不协调,数据信息难以共享,存在重复建设问题,这样必然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地方性法规各自独立,无法形成统一协调和发展格局,这样导致无法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统一规制,致使电子商务市场上问题层出不穷,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府部门缺乏复合型人才

基于网络经济所具有特殊性,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的规制需要复合型人才。此类人才需具有经济、法律、网络等知识储备,既能够清楚的认清世界经济和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同时还能够将传统经济规制经验与网络经济规制相结合,将法律法规恰当地运用到其中去。当前,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知识结构单一,或是对电子商务规制所涉及到的涵盖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或是缺少网络经济相关知识储备,这种对网络经济规制所需要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缺失导致了政府规制的错位、缺位和越位,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对电子商务规制主要依据的现行法律制定较早,沿用至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中针对网络经济行为的规定基本没有,但是外部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关部门在规制执法时,依据这些法律难以对规制对象行为定性。此外,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如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 年2 月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还未出台,导致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所依据的法律比较零散,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具体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而且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无法达到规制的目的。

(四)管辖权限难以界定,取证方式难以明确

电子商务市场依托于互联网,其开放性和虚拟性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可以无时无地的不在进行,为属地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具体而言,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界定在违法人所在地、消费者受害地还是网站所在地,以及何地政府进行规制等这些都模糊不定。同时,由于缺少专门法,政府部门需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相关判罚,但是各法律对其授予的职权并不相同,加上电子商务市场特性使得网络违法行为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四、完善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规制的政策建议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潜力无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加,但是电子商务在发展进程中出现诸多问题,需要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解决好自身问题基础上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规制,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完善政府规制基础

目前,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协调主要集中传统经济活动上,信息技术发展所推动经济活动的变化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政府和行业主管机构应进行宏观总体指导,建立统一协调组织机构或是赋予主要部门相关权利以协调各部门进行合作,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其次,培养高素质具备综合网络规制知识的人才。一方面,政府部门针对当前知识储备单一的政府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完善相关人员知识储备,提高相关人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联合培养所需要的人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以适应未来规制需要。再者,构建电子商务规制平台,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基础数据库,完善投诉咨询以及违法违规披露机制,这些数据的披露和更新可以为政府规制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线索。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营造良好的政府规制的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法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外部环境发展变化,原有的法律法规会遇到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配合,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地修订和补充,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二是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中新出现的问题,政府应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为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主要政府规制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对电子商务规制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分析规制过程中新出现的热点问题,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基本层面的立法,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框架,构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

(三)规范电子市场主体准入及经营行为

进入电子商务市场中的经营者一般可以分为已经取得纸质营业执照和未取得纸质营业执照两类。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商家,可对其进行电子化营业执照扩充。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家,需要他们进行注册并披露身份信息,对于符合条件发放电子化营业执照,对商家进行备案管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针对电子商务市场特殊性,可以采取网络经营者属地登记和网上统一备案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准入。

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肩负起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一方面建立健全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专门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规制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规制,对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提高违法成本,降低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机率,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良好运行。

(四)完善信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积极推进和创建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信用环境,对于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市场中经营主体资格、进入标准、失信惩罚等实施细则,对电子商务市场中商家进行信用等级分类,建立信用档案以记录商家信用状况。与平台厂商合作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详细公布商家的信用情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完善电子商务市场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首先,政府应该监督和协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好司法保护作用。其次,政府相关部门与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进行合作,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第三,政府应该督导电子商务平台厂商积极推进网络安全技术开发与应用,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加强自身网站建设与管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安全有效的网络运行环境。

总之,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在市场培育的基础上发挥政府规制作用,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规制,从而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DB/OL].http://b2b.tococle.com/

detail——6237267.html,2015

[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DB/OL]. http://b2b.tococle.com/detail——6183713.html,2014

(公丕明,1987年生,山东蒙阴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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