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文学奖”的矛盾
2015-12-07傅修海
傅修海
时至今日,众所周知的茅盾文学奖已然充满了矛盾。它究竟是光荣的旗帜还是无能的遮羞布,是文学品格的光环还是制度敷衍的狗皮膏药,可谓众说纷纭。然而有一点却是毫无疑问的:一切纠结于茅盾文学奖的恨和爱,无非都只是人们试图表达出的、对这个时代文学的一种关切与热爱。
茅盾文学奖,迄今为止已评出了九届。作为国家最高级别的长篇小说的文学大奖,茅盾文学奖一直以来都倍受民众关注,算得上是中国当代文坛的一大盛事。可就当前而言,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随着民众文化艺术素质的提高,在与世界文学共享信息一体化的情况下,不管是圈内还是圈外的读者,都对茅盾文学奖在评奖中越来越多的板滞和矛盾现状,表达出他们的关注。
一
众所周知,茅盾文学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根据茅盾先生生前遗愿,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的创作,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学的发展而设立的。作为一种政府行为,茅盾文学奖的指导思想必然是与时俱进的。因此,它要求作品在肩负“弘扬主旋律”、“坚持导向性”、“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的思想重任的同时,还应该“具有深刻思想内容和丰厚审美意蕴”。在评选标准上,它强调“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尤其重点关注“深刻反映现实生活,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作品”,而且还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评出“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佳作”。这是茅盾文学奖在设立伊始就确定的思想和艺术标准的前提。
诚然,这个标准是相当高的,如果我们不把思想标准理解得过于狭隘的话。但所有制度的设计,都只是表达一种美好的理想。与其它评奖一样,所有茅盾文学奖评选出来的作品,终归只是一种理想的折中与迁就,评奖结果呈现的也只是一种理想的导向而已。至于在哪方面迁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无疑都必然会引起不同旨向的思考和质疑。
作为一种文学奖,而且是针对以虚构叙事为文类特征的长篇小说奖,按理说,它应给“文学”探索本身多一点偏爱。尤其是对在文学特性,如题材、主题、风格、叙事技巧等探索的表彰,应是它作为文学设奖最有价值的理由,而不仅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兼顾”。毕竟,文学之所以成为文学,首先应具有其“诗”意存在的拷问和追求,而不只是为了完成某种现实、某一侧面的当下记录和宣传。当然,任何事物的极端纯粹,必然造成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可能。况且文学本身的幻美,也必须以现实生活的花园为依托。倘若生硬地撕裂文学探索和现实的关联,武断划定它表现的“只能维度”,文学将难以生存,更不要说获得精神飞翔。
茅盾文学奖是一种文学理想追求的旗帜。只不过这种旗帜,绝不该仅仅是为了旗帜而旗帜,为了飘扬而飘扬,而是应追求一种文学在现实和理想中的力量。毕竟,唯有富有力量的旗帜,才能于风中猎猎;唯有富有追求的理想,才值得让现实的人为之景仰。
二
茅盾文学奖的评选,无非是想要实现一种思想和艺术标准的艰难证明。不仅其评奖目标的宏伟,是一种动力和压力;该评奖作为一种现实社会活动,也让能动性极强的人左右为难。况且评选的环节机制,首先就难以尽善尽美,这也是事实。好在权宜机变是所有奖项的回旋,当然也是导致弊病的死角。正因为如此,文学奖评选,也包括对评选者艺术鉴赏力和道德良知、人格操守的评选。
细细考辨,茅盾文学奖在评选环节和机制上无疑存在相当多的左右“为难”与左右“逢源”之处:
在评选作品的范围上,它只关注“四年内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与出版的由中国籍作家”的作品,又兼顾“评选年度以前发表或出版的、经过时间考验的优秀之作”和“有关单位慎重推荐参评,通过初选审读组筛选认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评委会半数以上委员的赞同后”的作品。对于多卷本长篇小说还特别注明要求“应在全书完成后参加评选”。
在评选机构的组成上,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组成评委会,其中“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提名。委员人选由中国作协书记处提出候选名单后,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候选名单中产生。候选名单一般应为评委人数的二倍以上。主任、副主任以及评委名单产生后,应由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评委会的构成,应保证京外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
在评奖程序上,参评作品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后由“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熟悉长篇小说创作的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初选审读组,”“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联合提名,可在初选审读组推荐的书目以外,增添备选书目”、“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作品的基础上,参考各界反馈意见,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
在评奖纪律上,“评委会成员、初选审读组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或系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应主动回避”。
显然,茅盾文学奖评选关注的范围,是“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与出版的由中国籍作家的作品”,这不仅与茅盾文学奖原来设立的宗旨上有偏差,而且表述相当含糊。发表与出版的范围与作家身份的范围,本身就存在交叉与争议。以此来划定评选范围,的确有点匪夷所思。在具体评选环节规定上,大量难以把握的经验情感类的感性用语表述,如“兼顾”、“经过时间考验的优秀之作”、“慎重推荐”、“候选名单一般应为评委人数的二倍以上”、“文学界有影响的” 、“一般应为”、“熟悉长篇小说创作”、“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联合提名,可在初选审读组推荐的书目以外,增添备选书目”、“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作品的基础上”、“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这些简直就是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无标准的托词遁词,解构了本应非常客观严肃的评奖程序。至于说“评委会的构成,应保证京外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主任、副主任以及评委名单产生后,应由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等,这些带有明显权力分派姿态的表述,更是大大冲淡了评奖程序叙述自身的“可靠性”。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来自出版社的干扰因素就非常大。此外,评委个人的情感能动性、作家身份因素(如民族、地域、门第等)、作品的舆论力量、获奖前后附加的现实功利期待等等,也都对评奖结果有着微妙的文学之外的影响。
以上种种评奖机制模糊的环节的权宜机变,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茅盾文学奖评奖程序的为难和矛盾的痛苦:因为设置了非常宽裕的回旋余地,所以它为难;因为挂着文学奖的招牌,却既要关注又要兼顾种种非文学因素,所以它又有着矛盾的痛苦。最终,在时局大潮中,茅盾文学奖就这样“痛并且快乐着”,而评奖委员会的委员们也一样“左右为难”又“左右逢源”。对于大量的关注文学的人而言,面对这么多的纠结、矛盾的“茅盾文学奖”,心头自然就平添了许多说不清的恨和爱。然而,冷也好热也好,不管如何,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当一种感情陷于说不清的境遇的时候,自然它就离冷漠不远了。如果不直面存在的纠结,脚踩西瓜皮地一再任“茅盾文学奖”矛盾下去,不仅对文学和关注中国文学的热情读者而言,那将是一种极为不负责任的嘲弄和自我作贱。而对于茅盾文学奖而言,那也近乎意味着一种悲哀。
三
话分两头说。设立茅盾文学奖,无论如何表明了社会对文学、对长篇小说创作的一种关注。尤其是在商业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媒体与商业的力量已自成一体的情况下,用政府行为为长篇小说设奖,怎么说也是文学和长篇小说创作者的一大幸事。它起码保证了一种旗帜和主流的努力,并且也给商业和媒体的影响提供了质量比照的可能。毕竟差异往往可以让人发现更多的意义和价值。茅盾文学奖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但问题的存在毕竟也使我们开始学会鉴别,给我们一种在判断中选择的自由。
已经评过九届的茅盾文学奖,的确评出了一些经受过时间检验的好作品,这些为数不多的好作品,正是直到现在还有那么多的读者关注茅盾文学奖的理由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一种文学追求的理想,它仍给人以某种盼望和期待。
勿庸讳言,在文学纯粹意义上的标准追求上,茅盾文学奖还有很大进取余地。作为一个奖项的设立,首先应该看到它设立后的功绩,接着才是探讨其进一步完善的可能,而不是一概“拉杂摧烧之”,将婴儿连洗澡水一起泼掉。当然,茅盾文学奖也不一定就唯“诺贝尔奖”马首是瞻不可。
茅盾文学奖能成为文学热点话题,表明社会、时代和读者还需要文学。然而,当太多的现实喧嚣,淹没了茅盾文学奖本来就微弱的文学光芒时,谁又能再次给一个继续让我们关注它的理由呢?尤其是在显得相对符合“标准”的诺贝尔文学奖光环下,茅盾文学奖和中国文学总是让人常常感到一种衣不蔽体的尴尬。其实更让人难堪的,应该是我们对文学的暧昧态度与模糊定位。这也许才是茅盾文学奖下面潜藏着的更为深刻的难题。正如第四次文代会上“不再提文学为政治服务”中的“不再提”三个字的经典表述,那显然不仅仅关系到文学,更浓缩着影响至今的中国式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