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网络化趋势研究
2015-12-06开宏刚曲志杨焦志满
开宏刚 曲志杨 焦志满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 河北秦皇岛 066500
司法拍卖网络化趋势研究
开宏刚 曲志杨 焦志满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 河北秦皇岛 066500
随着全国各地法院不断加入网络司法拍卖的行列,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拍卖改革的一种潮流。本文对我国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界定、发展现状以及发展中尚需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司法拍卖;拍卖网络化;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是人类发展史上最重要的发明,网络便捷、高效的优势,使得各个领域都在不断的发展网络化的运营模式。在司法拍卖领域,网络化的进程正在不断的加快,网络司法拍卖正在变革着司法拍卖体系与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次将司法拍卖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纳入了规定之内。2015年2月,网络司法拍卖被写入《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更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拍卖的网络化发展趋势。
1、我国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我国司法拍卖方式经历了“法院自行拍卖--委托拍卖--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并存”的历史演变。8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逐渐增多,诉讼资产处置问题随之产生,当时多以法院执行部门直接折价变现为主,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226条将拍卖作为强制变价措施加以规定,之后一直到90年代末,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一直是司法拍卖的主要方式。1998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5个有关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明确规定只能以公开随机方式选择委托开展司法拍卖的机构,并对评估、拍卖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司法拍卖工作进入了委托拍卖阶段。委托拍卖的产生基于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法院自行拍卖滋生的司法腐败问题严重;二是我国拍卖业的发展兴盛,为司法拍卖运用委托方式提供了条件。随着1986年第一家国营拍卖行的建立,到1998年,我国的拍卖业经过十数年的发展,已经产生了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拍卖机构,这为司法委托拍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而委托拍卖在阻断执行人员与市场之间的接触方面确实能够发挥相当功能,对于抑制司法腐败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一直到网络司法拍卖出现之前,我国的司法拍卖基本是以委托拍卖为主。2012年浙江两区法院在淘宝网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可谓细水起波澜,引起了司法拍卖改革的新一轮热潮。针对委托司法拍卖多年来存在的一些问题,网络司法拍卖又重新将拍卖主体变成了法院,也就是说,网络司法拍卖是基于法院自行拍卖的一种拍卖方式,与委托司法拍卖在原则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目前,新《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自行拍卖做了明确规定,虽然还没有具体的细则,但依然可以说,法院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并存的司法拍卖格局已经形成。
2、网络司法拍卖的界定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目前在操作主体的角度上,存在着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资产委托给有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在网络平台进行资产变价,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另一种解释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将诉讼资产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产变价,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很明显,两种解释对于司法拍卖的操作主体是不同的,前者依然是具有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作为司法拍卖的操作主体,只是运用了网络技术实现了拍卖的网络平台化,其本质依然是委托拍卖方式,只是技术手段上的变革;而后者则是法院作为操作主体对诉讼资产进行司法拍卖操作,改变的是司法拍卖的更深层的东西,即对法院自行拍卖的探索与实践。无疑,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司法拍卖。
3、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
网络司法拍卖目前主要还是在淘宝网上开设司法拍卖专区来进行,各地法院通过在淘宝网上建立司法拍卖专页、上传拍品、发布公布进行拍卖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2月,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法院近700家,完成近9万次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出现伊始,在得到社会认可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质疑的声音,最为激烈的当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针对拍卖主体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这种质疑直到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的自行拍卖权才逐渐止息。继浙江法院,2013年7月,云南成为了第二个在淘宝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省份,之后江苏、河南、福建、北京相继开展了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成为了我国司法拍卖改革的重要举措,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意见,我国司法拍卖进入了网络司法拍卖与委托拍卖并存的新阶段。
4、网络司法拍卖发展尚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4.1 拍卖主体变化导致的监督主体缺失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操作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法院由原本的监督者变成了拍卖行为的执行者、操作者,虽然目前新《民事诉讼法》 明确了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但拍卖与监督一体也就表明了监督的缺失。另外,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作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定,比如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而网络平台不是拍卖的主体,显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监督,并且难以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
4.2 网络平台合法性问题
拍卖是有着完善法规支撑并具有完备的执业资格资质认证的行业。我国的拍卖业从1986年第一家国营拍卖行成立至今,已经发展了近30年时间,拍卖专业性、资质是评价拍卖机构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拍卖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下进行的保障。针对网络司法拍卖,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法性问题有待商榷。中国《拍卖法》第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淘宝网搭建的网络拍卖平台是否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还未可知,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认可方面的确是个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只是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资质认证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就目前来看,网络拍卖平台如淘宝网等是没有针对司法拍卖的资质的。
4.3 网络司法拍卖中主体行为的专业性问题
拍卖是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殊服务行业,有资质的拍卖行在公告的发布、拍品的介绍方面具有专业的服务素质,就这点来说,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是很难达到专业拍卖行的服务水平的。拍品的介绍对于吸引竞买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司法拍卖零佣金也就意味着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没有利益驱动,在服务性上自然没有来自外部或是自我的要求,这对于提升竞争人吸引力以及拍品成交价都十分不利。
5、结束语
网络司法拍卖是目前我国司法拍卖改革的大势所趋,但网络司法拍卖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从立法层面对拍卖主体、监督主体进行明确,还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拍卖机构合法性进行明确,只有解决上述这些问题,才能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有效的运用,才能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为解决传统司法拍卖中的固有问题提供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