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对社会的引领作用
2015-12-06王光贤民革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委员
(王光贤,民革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委员)
社会上频频暴露出来的各种无视规则、藐视法律的现象,不断刺激着善良人们的神经。乘客在国内外航班上恶语相向、拳脚相加,无视红灯的 “中国式”过马路,车辆在道路上随意变换车道或插队,哄抢侧翻货车上的货物,民事行政问题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城市违法建设、乱停车等社会环境、社会秩序乱象丛生,社会诚信问题突出,社会戾气有所滋长……这些现象既说明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社会民众自觉守法意识还需要着力提升,更说明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比较严重。
目前,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线,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强化规则意识,重视法律的强制性对公民道德建设、对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本质上看,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在与公民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社会规则不被普遍遵守的情况下,不能单
单依靠宣传教育来期待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氛围的 “自然生成”,而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对提升社会道德、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作用。
第一,执法机关要着力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沉疴顽疾。法治的实现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实现,更是法治社会的实现。要以法律的强制力,通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塑造社会的新生态。法律规则必须予以严格执行,任何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通过严格执法,纠正一些人在具有公共性质的规则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才去遵守,对自己可能不利就不认可、不遵从的恶习,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利益,遏止守法逆淘汰的不公现象和法不责众的群氓心态。
第二,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改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既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又不偏废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社会角色。社会信用既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失信既违背了传统美德,又藐视了法律权威。对失信行为听之任之,不仅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又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长远目标。建设诚信社会,倡导守法意识,不仅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律宣传,更要从法律上对失信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失信惩戒的征信系统和制度、措施,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夯实对失信人的信用惩戒,将社会诚信建设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尽快规范社会秩序,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