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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制比较

2015-12-05倪冰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46期
关键词:税制比较建议

倪冰

摘要:美国被认为具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税收体系,但是美国仍然在税收细节上做探索,谋求一个更科学、更合理的税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不同,中国和美国在税制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探寻税收制度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对于我国税制改革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税制;比较;建议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6-0058-02

一、中美税制模式比较

美国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13年前,先后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年至今,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这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给予美国公司和美国投资的公司的优惠最终并未使纳税人受益,而是流入美国财政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税式支出刚好弥补了一部分美国的财政赤字,这也是美国防止国内资金过度外流的一个措施。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中国把流转税作为主体税。这个选择既是出于客观需求的考虑,也是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我国所得税的征管方面不够完善,税务部门征管条件受限,企业建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等都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的社会基础薄弱,民众缺乏自主纳税意识,相关机构对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情况不容乐观。经历几十年的税收实践,虽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流转税的比例仍超60%,因此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规定我国的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税制模式,并且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对比同样为复税制的美国,我国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税,而美国则是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税,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美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实现了国家鼓励竞争,支持自由贸易政策的目的;第二,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第三,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矛盾;第四,美国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以及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为实行所得税模式提供了经济基础。在税制的结构上,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据统计,在联邦一级,联邦财政收入中主要收入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其次是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等。中国则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增值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半数以上,而美国虽对增值税研究多年,却一直没有征收。在美国税收地位不太重要的消费税,在中国因宏观调控所需,征管较简便,税率较高而被选择为中央税,而在美国十分重要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在中国似乎遭到冷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征收管理水平有限、税收成本较高等原因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能成为主体税。但中国正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个人所得税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总之,美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个人,而中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

二、中美两国税收制度的现状比较

1.税收管理体制上的差别。美国的税收权限高度分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较为松散,没有隶属关系,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扁平化结构,设置层级较少,仅有三级,各级政府各有其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监管权,虽然在管理上有些繁杂,但却可以因地制宜,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以达到更好的效果。而我国税务机关设置的层次和结构则包括中央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局构成)和地方组织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共同组成)。此外,地和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上级税务局直接进行管理;另一种则是由上级和同级政府同时进行领导。不论是“征、管、查”三分离还是“征管、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鉴于它们都是我国普遍推行的,因此其他机构也大都设置了征收、管理、检查三个机构以符合此要求。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税收立法权统一归中央,使得地方权限十分有限,乱收费现象的日益滋长也变得有迹可循——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又一途径,而这便为官员贪污腐败埋下了祸根。可是,我国的行政成本又确实相当之高,归根到底是由于征税机构臃肿、职能分散、界限不清。

2.税种方面的差异。在我国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则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并且资源税根据不同资源品种来进行划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大部分则归为地方收入。不难看出,在税种设置上,我国不但较为烦琐,而且就共享税方面还制订了各种规格、标准进行一一对位。并且很多应该开设的税种都没有实行,例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然而美国的税种种类繁多,遍布各个领域。例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从美国各级政府税收体系(一是联邦税收体系;二是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三是市县镇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可以看出各级政府都有主要税种并同源分享并且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可以体现在: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

三、中美税收征管之比较

美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十分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均对应于相应步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数税务管理与稽查方面。概括美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可有以下三点:首先便是税收管理普遍实行纳税申报,特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尤其独特的一点,那就是计算机服务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其次是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高度的以法治税。要知道,以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再看我国,不妨举个例子:纳税人在申报中心办理登记后,必须要到中心所核定定额,然后返回申报中心缴税,领到发票后再到中心所审批,到申报中心清税,在中心所办理注销。这显然反映出我国在税务管理上的诸多问题:组织庞大、手续复杂、办事效率低等等。此外,我们还需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待规范和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尚未普遍的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却与普遍存在的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同在;以及监督、收效均不给力的税务。而在税务稽查方面,更是存在着明显弱点——稽查人员专业性不高,稽查手段落后。

四、中美财政税收立法体制比较

在税收决定方面,中美差异体现在前者由政府主导,中央集权,后者则由议会决定。收费大量并随意是中国的税外特色,几乎政府的各部门都有税外收费机构并存在很多乱收费现象。在美国税外收费数量很少并且受到严格控制很少部门有税外收费机构。中国的预算编制机构是政府财政部门,粗略的预算编制质量分类也只能说是意料之中。尽管有退居二线人员组成专门的委员会对税收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可审查人员为业余的人大代表,支出决定以人代会形式批准,批准时间为预算执行2~3个月后,且政府可以自行调整预算,严肃程度较低。在美国,预算编制机够为联邦政府预算编制办公室地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分类很细,甚至到项目。税收和预算方案审查组织为专家组成的专门的委员会,更是由专职常任议员任审查人员,以人代会形式批准支出决定并交由议会仔细审批,在预算执行前批准,但调整必须经过议会,严肃程度较高。

五、完善我国税制的建议

1.针对中国国情,找到最适合的税制模式。即从流转税税制为主体的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选择该模式的原因是现阶段我国还比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再加上我国整体税收管理水平也不高。所以短期内使用所得税税制不太合适,而以流转税税制为主体的复合税制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完善税收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突出用科学方法进行管理,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提高收入的质量。积极构建完善的地方税务体系,并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3.完善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改良征管手段和方式。坚持税收征管的法制化,争取做到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提高税收申报缴纳效率。强化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强信息交流与信息防范,防止偷税逃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调整税收征收范围、环节,提高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2]戎生灵.中外地方税收比较[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01.

[3]刘晓静.从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中的启示[M].时代经贸,2007,(9).

[4]王文霞.中美税制比较与借鉴[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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