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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取效行为入手探析取效活动

2015-12-05吕贝妮

池州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会话听者意图

吕贝妮,朱 跃

(安徽大学 外语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从取效行为入手探析取效活动

吕贝妮,朱 跃

(安徽大学 外语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结合实例对取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取效行为是连结听说双方的一个过程,与取效动机和取效结果共同构成取效活动;进而分析取效结果的产生;最后还探讨了影响取效结果的听说者因素。取效行为与施事行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并非因果或部分整体关系。会话参与具有互动性,听者在会话中占有重要地位。

取效行为;取效活动;取效动机;取效结果

1 引言

20世纪50年代,英国牛津学派的Austin提出了言语行为。该理论认为,人们在说话时并不总是描述事实,还完成了某种行为,如命令,劝说,道歉等等。他提出,实际上说者在说话时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即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1-2]。不过,无论是Austin还是其后继者Searle,亦或是其他的学者们,他们关于言语行为的论述总是着眼于施事行为,而关于取效行为的探讨却是极不充分的。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把取效行为解释为因果关系的结果,将听者的自主性因素排除在外。

语言学界对于取效行为概念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样的研究现状。关于取效行为,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取效行为不是单纯的言语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若要分析取效行为就要在话语之外分析语句的意义,因此,它不是语言学研究的对象。van Dijk[3]198,Bach&Hamish[4]16,Leech[5]203等语言学家就曾提出,取效行为不应该作为语言学的研究对象;第二种观点提出,取效行为在性质上与另两种行为不同,在言语行为三层次中居于特殊地位,可以把取效行为看作一个独立的话语句,应在话语句范围之内考虑这一意义,属语言学研究范畴。代表人物有德国学者Helbig和俄罗斯学者Кодзасов等,前者提出了取效行为的独立性问题,后者则提出了取效行为句,把取效行为定义为话语说出后即刻产生效果的行为②[6];第三种观点代表人物Motsch,认为取效行为涉及取效意向与取效结果,是一种包含许多动作的超级结构,而每个动作又可以看作是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具体表现[7]11-80。

在近几十年里,关于取效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关系,存在有多种看法。在van Dijk看来,取效行为就是施事行为的结果,即说者意图对听者产生的影响。而Sadock则认为,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本身都会产生取效影响,他把说话行为引起的取效行为称作“意义取效行为(sense perlocution)”,施事行为引起的取效行为称作“语力取效行为(force perlocution)”[8]153。Gaines则着重强调取效行为和施事行为之间的区别,他指出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是说话人在合适的语境下执行的行为,即在正确的情景下,说者发出说即做的话语。而取效行为不是约定俗成的,它的实现不受语言规则的制约。Gaines还对一个完整取效行为的组成部分进行了阐述,一个取效行为应该包含两个部分,即发出施事话语和完成话语结果。他认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的关系是部分跟整体的关系[9]207-217。Bach和Hamish则提出,施事行为就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话语表明自己态度的语言交际行为,取效行为由听者的反应和执行组成;施事行为跟说话人的意图有关,取效行为却跟说话人的意图无关。

本文指出,取效行为是话语参与者互动的过程,将说者和听者双方同步联系起来;它与施事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之间不是单纯的因果或部分整体关系,取效行为也并非简单的事后效应。本文从取效行为出发,提出取效活动,探究取效活动的组成、取效结果的产生以及影响取效结果的听说者因素,从而来具体分析取效活动。

2 取效活动的组成

Austin的取效行为指的是话语对受话人的思想、行为、意志、情感等产生的某种作用和影响。既然是一种影响,不少学者如上文所述的van Dijk和Leech等,就将其看作是一种简单的事后效应,是话语之外的一种结果。甚至还有观点认为,取效行为与说话人关联不大,如上文所述的Bach和Hamish等。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存在偏颇,对于取效行为的理解不恰当。取效行为与取效动机和取效结果不能混为一谈,三者共同构成取效活动。

2.1 取效动机和取效结果

言语行为理论围绕说者展开讨论,无论是说话行为、施事行为还是取效行为,毋庸置疑都是由说者在说话时完成的。不过,听者在接收处理说者发出的话语时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他首先要接收到说话内容,然后理解其中包含的言外之意,即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最后做出相应的语言或行为反应。说者的施事行为给取效行为提供了一个取效动机,取效行为发生后,听者会给予一个取效结果。简而言之,取效行为与施事行为密不可分,只有在基于语力这一取效动机的前提下,产生了取效结果,说者才真正实施了取效行为。正如Medina所提出的,在讨论话语意义时,不仅要考虑话语内容(content)和语力(force),还要关注取效结果(effect),三者交互影响,共同作用[10]28。从交际互动的语用层面来看,话语对听者产生的影响结果也可以反映话语意义。

如果说者的话语没有对听者产生影响,最多只能认为说者有取效企图但并不能说他做出了取效行为(例如在与不合作的听者说话时,听者会采取“不听话”的策略,这样说者的话语就无法对听者产生影响)。所以,只有当取效动机和取效结果都出现时,才能认为说者完成了取效行为,达到与听者交际互动的目的。所以,取效行为是一个取效过程,不等同于取效结果。取效动机、取效行为和取效结果共同构成完整的取效活动。

2.2 “catch ball”类比取效活动

在关于取效行为的讨论里,有将取效结果等同于取效行为的,也有将取效动机和取效结果之间的关系归为因果关系的,即认为取效动机产生取效结果。但实际上,取效结果不一定会满足取效动机的期待。如:

(1)Could you leave me alone please?

(2)I’m afraid I must ask you to leave.

(3)Get out!

这三句话的取效动机都是想让听者离开,但是由于句法结构和语气委婉程度不同,语力的呈现存在程度上的区别:(1)最委婉语力最间接,(2)居中,(3)语力最直接。根据语境和听说双方的身份关系,它们的取效结果是不尽相同的。例如,当会话双方处于同等地位且相处不太融洽时,(1)有助于使取效结果符合取效动机,即促成听者离开的效果;(3)反而容易使听者产生逆反心理,导致拒不离开的取效结果。

Leech用足球赛做例子,解释Austin的三种言语行为。他把说话行为比作踢球,施事行为比作进球,取效行为比作赢球[5]199。笔者受此启发,认为可以用棒球练习中的“catch ball(投接球)”来类比取效活动。具体描述如下:(1)队员A投球——说者发出取效动机(起点);(2)球受力在空中滚动——取效行为(过程);(3)队员B接住球或没接住——听者做出的取效结果(终点)。在这里解释下,(1)中作为起点的取效动机,是在施事行为中产生的语力;(2)中,正如球滚动是由队员A投球产生的一个过程,目的是为了让B接住球,取效行为也是由说者所为,希望听者能实现取效动机的过程;(3)强调听者的参与,若B接住了球,表明取效结果符合取效动机,反之则不符合。若要让听者“接住球”,说者就会选择合适的“投球姿势”来产生“优化路线”,即采取适当的表达方式来传达语力,从而让听者做出理想的取效结果。

3 取效结果的产生

取效结果是听者对话语做出反应的结果,联系言语行为中由说者发出的三种行为,取效结果的产生过程按顺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接收、理解和发出。如图1。

听者在听话时做出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接收”,这一环节对应说者的说话行为,是取效结果产生的第一个步骤。听者需要使用其语言能力和语法知识捕捉说者话语的内容(content)和字面意义(literal meaning),是说者话语产生的最直接结果。

“理解”是在接收后听者做出的第二个步骤,这一环节对应说者的施事行为。在接收了话语内容之后,听者会立即结合语境从中分析出说者的意图(当然有时听者所理解的说者意图与实际意图之间会出现偏差),从而据此做出下一步回应。

图1 取效活动及取效结果的产生

“发出”是听者最终产生取效结果的环节,对应说者的取效行为。不同于“接收”和“理解”环节的认知产物,最终发出的取效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话语或行为的形式为话语参与者所感知的,是说者发出的话语对听者影响的外在表达。

4 说者和听者对取效结果的影响

取效结果可能符合取效动机,也可能不符合取效动机。同义话语可以产生不同的取效结果,甚至同一话语在不同语境下也会产生不同的取效结果。虽说言语行为由说者发出,但言语产生的效果却不是说者所能控制的。由上节关于取效结果产生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从会话主体来看,说者和听者都会影响取效结果。

4.1 说者对取效结果的影响

作为话语的产生者,说者对取效结果的影响就在于取效动机的表达。这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说者对会话方式的选择;说者对语言形式的选择。

4.1.1 会话方式的选择 一般来说,说者选择会话方式。常见会话方式有三种:直接对话、间接对话和中间人传话。直接对话即说者和听者同时在场的A-B模式会话;间接对话指的是书信会话等听说双方不同时在场的A-B模式会话;中间人传话也是一种间接会话,不过是由中间人像真正会话对象传话的A-C-B模式会话。不同的会话方式下,听者对同一话语的理解有很大影响。如:

(4)Help!

当处在直接对话中,根据现实语境环境,结合说者非言语行为的辅助,听者能很快做出判断,理解说者的意图是什么,取效结果很快就会产生。而通过间接对话和中间人传话的方式进行会话时,说者要提供大量的语境描述信息,帮助对象是谁、具体是什么事和希望达到什么目的等等,需要付出大量的会话努力才会使听者理解并做出反应。至于传话模式中,由于有第三者的介入,甚至会因遗漏(遗忘)或增减(中间人主观理解及情感)等等因素对原有话语内容进行二次处理,进而话语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产生偏差。

因此,由于话语投入存在质和量上的差别,根据省力经济原则,对于日常会话来说,说者一般选择直接对话的方式,不仅能最快得到取效结果,而且还最有可能实现对说者来说理想的取效结果。间接对话多用于描写叙述详细的场景和事件,而中间人传话多用于客观事实的传递,如新闻报道等。4.1.2语言形式的选择 为表达一定的内容,说者相应要选取一定的语言形式。语言形式不同,实际上也就是话语的表达形式存在区别。即使取效动机相同,不同语言形式也会造成不同的取效结果。如:

(5)A:I’m thirsty.(B递过一杯水)

(6)A:Iwantsomethingtodrink.(B递过一杯白酒)

(7)A:I see a bottle of water on you table.B:It’s mine.

(8)(吃火锅时)A:It’s so hot.B:But I like it.

这几句话的取效动机都是“我要喝水”,(5)最直接,(6)次之,(7)更委婉,(8)最委婉。不同的语言形式使得同样的语力在呈现的直接程度上存在差别,从(5)到(8)依次递减。因此,听者不一定能正确理解说者的真正意图,产生的取效结果也极有可能与取效动机不相符。所以,说者应当选择合适的语言形式,不仅要根据语境采用适当程度的表达,还要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或语义模糊的措辞及句式。这样,听者能正确识别说者意图,产生符合取效动机的取效结果。

当然,当出现(6)(7)(8)的情况时,说者都可以在听者做出相应行为时采取挽救措施,加上如(5)这样最直接的表达来说明自己的取效动机。不过,从以上讨论来看,也不难看出,在很多会话场合,“有话直说”是能让听者捕捉说者语力的最有效表达。

4.2 听者对取效结果的影响

听者对取效结果的影响来源于听者的合作态度及其对会话的理解程度。合作态度分为合作和不合作,合作的态度是产生理想取效结果的前提。如果听者在会话中不合作(如审讯犯人但犯人不合作的情况等等),即使听者理解了说者的取效动机,也不会给予说者期望的取效结果。这种不合作的情况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故下文基于听者合作的前提,分析听者对会话的理解程度给取效结果带来的影响。

听者对会话的理解程度存在三种情况:(1)不充分理解(想少了):没接收到完整会话内容或接收了完整会话内容,但仅停留在对表层意义的理解,没有领会说者的真实意图;(2)充分理解(想对了):理解了说者的真实意图;(3)过度理解(想多了):曲解了说者的真实意图。如:

(9)A:I haven’t eaten today.

B:Why?

or Would you like to come and dine with me?

or I forget my wallet.

A的话语取效动机是想吃点东西,B的三种回应分别对应了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1)是听者仅从话语内容出发,把说者的话当作是一句叙述,没有深究言外之意,所以回复了一句与说者期望不一致的问题;(2)是听者理解了说者的取效动机,给予了说者希望的回应;(3)中听者知道说者想吃东西,但是在获取取效动机时听者有一个过度深加工的处理,自动主观将“说者想吃东西”引申为“说者想要听者请客”这样的取效动机,所以会有这样一个看似无关的过度回应。这也就是所谓“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的一种常见情况。

由此可见,在合作前提下,听者的充分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能让取效结果与取效动机一致,而不充分理解和过度理解则一般都不能产生说者想要的取效结果。不过,以上说的都是在日常会话中的情况,过度理解的必要性也存在于在某些需要挖掘深层话语含义的语境中(如文学文本等)。由于偏离本文主题,这里就不再详述。

5 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自提出以来,总是关注说者的施事行为,而忽略了取效行为以及听者的会话参与。实际上,取效行为并非单纯的事后效应,而是一个过程,连结说者施事行为中的取效动机和听者产生的取效结果。取效动机、取效行为和取效结果共同构成取效活动,涉及听说双方的互动参与。听者接收话语内容,理解说者意图,最后产生取效结果。从会话参与主体来看,说者对会话方式和语言形式的选择,还有听者的合作态度及对话语的理解程度,共同影响取效结果。本文明确了听者在会话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会话参与的互动性,彰显出取效行为在言语行为理论中的重要性。受篇幅影响,本文并未具体探讨语境因素对取效活动各方面的影响,今后可以做进一步研究加以完善。

[1]Austin J.A.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2]顾曰国.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诠释与批判[G]//束定芳.中国语用学研究论文精选.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314-333.

[3]van Dijk T.A.Text and Context:Exploration in the Semantics and Pragmatics of Discourse[M].London:Longman,1977.

[4]Bach K.&R.M.Hanish.Linguistic Communication and Speech Acts[M].Cambridge,MA:MIT Press,1979.

[5]Leech G.N.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London:Longman Group Limited,1983.

[6]孙淑芳.取效行为的内涵阐释与取效行为动词[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9(6):24-29.

[7]Motsch Wolfgang&Renate Pasch.Illokutive Handlungen[C]// Motsch Wolfgang.Satz,Text,sprachliche Handlung.Berlin:Akademie-Verlag,1987:11-80.

[8]Sadock J.M.Toward a Linguistic Theory of Speech Acts[M]. 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4.

[9]Gaines R.N.Doing by Saying:Toward a Theory of Perlocution [J].Quarterly Journal of Speech,1979(65):207-217.

[10]Medina J.Language:Key Concepts in Philosophy[M].London and New York:Continuum,2005.

[责任编辑:余义兵]

H03

A

1674-1102(2015)04-0090-04

10.13420/j.cnki.jczu.2015.04.019

2015-03-20

吕贝妮(1991-),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英语语言学;朱跃(1958-),男,安徽天长人,安徽大学外语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英语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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