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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2015-12-05青田县国土资源局黄万铁

浙江国土资源 2015年8期
关键词:采矿权矿产矿产资源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 黄万铁

初探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 黄万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重要任务。青田是浙江省重要的矿产大县,叶蜡石储量占全省的一半、全国的四分之一,钼金属储量占全省首位,品位居全国首位。然而,青田县大发展的建设环境和机制砂等矿产品的高额利润,致使当地非法盗采砂石料现象时有发生,且点多面广的矿产分布特点和国土部门单一监管的弊端,给制止、查处、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为此,青田县在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共管责任机制,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正式出台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以破解矿产资源管理中权责不清、发现制止难、查处执行难等问题,变矿产资源“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

一、主要做法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1.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规定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保护与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求各乡镇(街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落实好对各种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制止。要求各乡镇(街道)须定期开展矿山现场巡查,露天矿山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地下开采矿山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近期有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或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山,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张金根副厅长在分管副县长陈海民的陪同下视察、指导青田腊石有限公司

2.明晰部门监管责任

规定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细化了国土、安监、环保、经信、发改、林业、水利、公安、电力、砂办10个部门的涉矿监管责任。如国土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好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经信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准入条件和用能审查与评估管理。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等方案的编制,抓好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及各类涉矿违法安全生产案件的查处。其他部门各司其职,正确处理矿产资源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案件。

3.完善社会共管责任

规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负有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当地乡镇(街道)及国土部门举报各类涉矿违法违规线索。

(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1.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

探矿权政策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竞得人为主体负责处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并签订相关协议,最后在村、乡镇(街道)两级公示栏粘榜公示,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金县级分成部分的10%拨付给当地乡镇(街道)作为“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经费。

2.实施生态治理备用金制度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按不低于治理所需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核定矿山生态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人、短期取石点业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后,退还治理备用金;不履行治理义务、引发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或取石点,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生态治理工作,经费由生态治理备用金及采矿权出让金中解决。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年以上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建设绿色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并通过验收,根据县级、市级、省级绿色矿山的不同级别,分别退还已缴纳治理备用金总额的30%、40%、50%。

对拟新设建筑石料矿山进行实地踏勘

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

3.加强工程性取石管理

为破解工程性矿山设立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与各重点工程建设周期紧、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推行重点工程短期取石审批,既保证了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又确保了项目的合法性。短期取石点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编制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开采设计等方案,并按规定交纳生态治理备用金,实行定点定时定量开采、供应制度。当地乡镇(街道)做好取石用途及安全生产的监管,严防外运流入市场。

4.规范涉矿用地管理

根据青田矿山分布在偏远山区的实际情况,在取得探矿、采矿、选矿合法手续后,所需露天开采作业面、临时堆料、弃碴及进场道路等需要占用土地的,创设性地推行临时用地审批,待矿山关闭后复垦回原地类。涉及占用耕地的,实施表土剥离并在复垦时回填,用地单位必须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费用。许可范围内已缴纳治理备用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但低于土地复垦工程造价部分必须予以补足。

5.严格矿产执法监察

要求各乡镇(街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巡查、制止力度,并负责制止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和储量动态监测,对钼矿山每月监测一次,其它矿山两个月监测一次,并不定期开展抽查,为查处越界开采等涉矿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由县府办牵头组织国土、公安、安监、电力、林业、环保等部门及当地乡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作

(三)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考评与奖惩

1.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考评

将矿产违法行为发现率与制止率、共管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等内容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巡查不到位、制止不力或对违法矿产资源管理行为隐瞒不报,造成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对辖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2.建立矿产资源保护激励制度

在上级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列入县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及相关人员。矿业权出让所得县级分成部分的10%、涉矿案件查处罚没款的50%及“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出让所得县级部分10%)等经费补助给所在地乡镇(街道),用于本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治理、日常巡查、涉矿纠纷解决等涉矿事项。

二、取得成效

(一)多方共管有了充足依据

过去,在各级政府强调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中,均停留在土地管理、耕地保护上。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大部分都会将国土资源管理片面理解为土地管理,对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漠不关心,使矿产资源管理变成我们国土部门,甚至成为矿管人员“单家独斗”的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出台实施,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为矿产资源形成“大家管、大家用”制度的确立找到了依据。

(二)乡镇监管有了明显起色

我们在落实矿产资源保护、执法监察、涉矿政策处理等责任和任务时,同时也下放了权力和利益。如所有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均在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公示,只有公示无异议且乡镇(街道)签署同意意见后,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另一方面,以矿业权出让所得县级分成的20%和涉矿案件查处罚没款的50%补助给乡镇(街道)。尽最大努力调动乡镇(街道)的主动权和主动性,形成责权利一致。

(三)资源保护有了更好保障

让处在最前沿的乡镇(街道)成为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有助于强化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力度,让可能形成违法涉矿的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走出执法监察的“游击战”怪圈。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出台实施,是矿产资源监管模式转变的一块“试金石”,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经验体会

(一)进一步做好舆论宣传

由于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刚刚出台,许多群众、矿山企业和乡镇(街道)、部门还不清楚共管机制的具体内容、要求。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宣传,突出在矿产资源管理中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让矿产资源的属地管理达成社会各界共识。

(二)进一步做好涉矿考核

做好与县委考核办的衔接沟通,将涉矿考核内容赋予与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土地考核同等分值,突出乡镇(街道)所负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倒逼乡镇(街道)开展有效的矿产资源巡查、制止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通力合作

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难度大的矿区,要提请县政府牵头国土、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环保、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整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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