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的路径选择及实现策略
2015-12-05陈志凌
孙 娟,陈志凌
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的路径选择及实现策略
孙 娟,陈志凌
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为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丰富体育精神文化,促进民生体育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体育产业的大力发展也必然会带动我国体育保险事业前进。文章首先通过回顾近年来一些重大的运动员伤残事故,引申出运动员保险的重要性,并对北京奥运会刘翔受伤退赛亿元保单无法理赔案件进行剖析,指出运动员保险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运动员保险的基本结构,及其对竞技体育保障的作用,明晰当前运动员保险的基本内容、性质及其制约因素,为制定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的升级方式和路径奠定基础。最后在国务院新政背景下,探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环境,以及国内外经典社会保险运作模式,提出借鉴车险管理模式解决保险产品运营问题,借鉴企业年金制度解决保险资金短缺问题,借鉴五支柱养老保险模式解决险种同质化问题的实现策略,以期为运动员保险的建设提供参考。
保险结构;路径选择;策略实现;运动员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运动员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全民健身战略的推进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竞技体育人才的稀缺、运动周期的短暂以及伤残事故的频发又极大增加了竞技运动员的从业风险。如何有效地降低竞技运动员的职业风险,保障他们的利益显得极为迫切。近些年来,国内相继发生诸如曲乐恒车祸、董芳霄瘫痪、朱刚猝死等运动员的伤亡事故,以及最近发生的“上官鹏飞事件”后,社会各界对运动员保险就更为关注和重视[1]。我国运动员保险起步比较晚,发展缓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北京奥运会刘翔意外受伤被迫退出比赛,刘翔、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定的亿元保单无法获得理赔的事件发生后(保险合同签于2007年10月),再一次把运动员保险产品的残缺以及运动员风险保障的薄弱暴露在公众的聚光灯之下,引发了人们对运动员保险发展前景的担忧以及对从事竞技运动的风险顾虑[2]。由此也折射出国内创新型专业体育保险险种的缺失,以及保险赔付机制和后台管理能力的乏力。同时也凸显出国内保险市场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中国竞技体育发展规模,无法满足运动员的急切需求。而究其深层原因,则是政府主导的体育“举国体制”需要与市场自由配置和社会充分参与的商业保险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多年来,制约国内运动员保险发展不前的瓶颈。
中国特色的体育举国体制对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和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当前我国体育的发展模式和轨迹可以看出,在现阶段甚至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体育举国体制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坚持与完善举国体制仍然是中国体育发展的主流。而现阶段要完全转变或者彻底否定举国体制的体育发展模式仍旧不现实。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运动员保险要健康快速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化、市场化及商业化模式的支持和保障。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46号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弘扬民族体育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和文化竞争力奠定了制度条件[3]。同时为构建针对物、事、人的多样化体育保险体系,在社会投资、健身消费政策、税费价格政策等具体措施上更加明确和有力。因此,要充分利用国务院新政策,借助体育产业大发展、大改革的环境和东风,整合市场、社会和个人的力量,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保险发展模式。这样不仅能较好地解决当前运动员保险结构性问题,同时也可以为未来运动员保险向社会化、市场化过渡做好前期准备。
1 运动员保险基本结构及其对竞技体育保障的作用
结构是不同类别或相同类别的不同层次按程度多少的顺序进行有机排列,即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也就是说结构是构成整体各部分的有机体,是整体的组成单元和集合元素。从哲学辩证的角度来看,只有结构各部分统一完整,各组件协调一致,整体才可能发挥其最大功效和作用。所以说,结构的合理配备以及相互统筹作用直接影响整体的效能水平。基于上述理解,运动员保险结构是指影响运动员保险整个体系的所有有机组成,既包括直接实物,如保险产品,也包括与其相关的构件内容,如保险政策法规等。从当前我国运动员保险的运行状况和效果来看,主要包括国家基本保险体系和体育系统内部保险机制(以运动员伤残保险体系为核心)两大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了社会化模式的商业险种,如前述的刘翔亿元保单。不过从国内对运动员商业保险的实施管理办法来看,基本属于普通的人身意外险的范畴,不是完全的体育专业性商业保险,其作用和实效性大打折扣,事实上对运动员伤残保障的作用并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下文将对运动员保险的两大组成要件进行分析,试图厘清目前运动员保险的基本结构,各部分结构的构成内容、保障作用以及制约因素,从而为后期的结构升级和实现机制奠定基础。
1.1 国家基本保险体系的内容、性质、演变及保障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城镇职工的保险保障以政府配置、统一管理、按职位分配的原则实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计划经济的保障体系对稳定和促进城镇的发展有着显著的效果。体育举国体制下的在编运动员也享受着“独特”待遇,他们在训条件和退役后的生活基本无忧,伤病的痛苦及再就业压力极大缓解,甚至可以说被完全忽略。此时,运动员具有很强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整个竞技体育事业快速壮大。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特别是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体育体制的转型和体育人才安置政策的调整,体育从业人员的安全感和优待程度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以往直接的行政安置转变成行政安置与市场安置混合的模式,到最后逐步过渡为以货币为主的市场化安置方式。特别是运动员退役后统一行政安置到事业单位的政策调整和取消,导致大多数运动员退役后直接进入市场,实行社会化的人才资源选择。尽管运动员在这一阶段仍然享受国家基本保险的福利待遇,但由于退役后的就业无法得到保障,加上运动员的社会生存技能和就业能力不强,很容易被市场化的就业形势所淘汰。一方面,国家基本保险体系主要是保障在编在训期的运动员,并且该保险体系主要是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即以大众俗称的“五险一金”为主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这种保险是按城镇职业月收入的比例对其基本生活进行适当性补偿,并不是对城镇职工的就业和后期生活进行完全性保障。另一方面,我国运动员的基本收入普通偏低,大多数运动员月收入在2 000元左右。这样,按基本工资收入的比例进行经济补偿的力度对运动员来说相当有限,特别是对退役后再就业能力差的运动员。即便如此,大多数运动员仍不在该体系的保障范围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在2006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规定,仅在编制内的运动员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福利待遇,在训或试训的运动员不纳入其中。据统计,2010年全国在训运动员33 294人,正式在编的仅17 444人,而以试训、集训等名义在训的队员达15 850人[5]。总之,在经济转型时期,随着运动员安置政策的调整,国家基本保险制度对该阶段运动员的保障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的体制外运动员更加不足。
1.2 伤残保险体系的内容、性质、制约因素及保障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取得跨越式的突破,运动员的付出功不可没。主要是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三金一保制度”为基本内容。与此同时,运动员的专门性的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对运动员的学习、伤病治疗以及退役后的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三金一保制度”包括《优秀运动员在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队老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及《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其中《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是该制度的核心。从“三金一保制度”的保障对象可以看出,主要是优秀运动员,他们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6]。同时规定,运动员只有在训练、比赛过程中或在训练、比赛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意外事故才能被认定。这样,大多数运动员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而且,评定标准的僵化、严格也很难让运动员得到及时理赔。从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及理赔模式来看,对运动员伤病起到直接作用的伤残互助保险并不是专业性的体育保险,而是体育系统内的伤残补偿。另外,运动员伤残评定的等级模糊、赔付标准低也是制约该体系功效发挥的瓶颈。据了解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分为一级到十二级,对应的赔付金额从0.1万-30万[6]。实际上,多数赔付案件都集中在小额区域,大额的赔付成功案件极少。据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截至2011年4月末的数据显示,有近百位运动员已获得赔付,只有陕西一名田径运动员因为死亡获赔30万元,其余伤残运动员的赔偿金额都在1 000元到1万元之间不等,对运动员的帮助确实有限[7]。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险结构并不完整,内容较为单一。各组成部分协调作用能力不足,从国家基本保障体系和体育内部保险体系的性质、内容和运作模式可以看出,两者的延伸、衔接、互动并不明显,基本路径互不相关,各自为营的局面十分明显,很难实现保险结构整体功效的最大化。此外,在当前体育举国体制下,发展专业性运动保险所需要的市场化、社会化环境又难以企及。加上保险公司开发运动员保险的代价高、受益风险大,也容易导致市面上有针对性的商业保险稀缺,使得大多数险种仅局限于人身意外伤害的范畴,其保障作用确实有限。
2 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的升级方式
现阶段,制约我国运动员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保险结构的单一化,具体表现为保险内容的单一化、保险对象的单一化以及险种的单一化。而体育保险政策的缺失,以及操作层面的失灵更是制约运动员保险的制度瓶颈。2014年10月国务院从国家战略层面,为拉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实施新政,体育产业的大力发展将无疑成为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强力。因此,在体育产业新政背景下,借助体育产业发展之势,探寻丰富运动员保险结构的方式,进而优化其内在结构,提升其整体功能,是当前运动员保险发展的大好时机,也是未来运动员保险寻求发展的途径。从保险发展脉络和轨迹来看,运动员保险结构的升级应该是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转变的过程,是保险产品的结构、投保主体、保险类别及周期等各个有机要素,在一定的层次和范围内进行一系列升级的实践。
2.1 产品结构由单一结构向三维结构升级,实现保险内容由同质性向多样性转变
竞技体育的竞争本质属性决定了专业运动员的从业风险,特别是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竞技体育追求高难度、高对抗以及高强度更为明显,其伤残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然而,当前我国运动员保险仅由体育系统的伤残互助保险和少数的市场化人身意外保险以及赛事保险组成。前文已分析,这几类险种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保障作用受现实条件制约难以充分发挥。同时,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少数运动员保险的内容同质性现象严重,基本上都是保障运动员的身体意外伤害或某些重大疾病,很少有针对身体某个部位和关节的险种,或者针对某个项目易发伤残类型的险种。为此,需要积极提升运动员保险产品结构,改变当前结构单一的困境。
事实上,我国保险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保险结构极为丰富,不仅有单位福利式的互助保险,如残疾人互助保险;还有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商业保险,如人寿保险、车险;以及保障作用极强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因此,运动员保险结构升级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和理论,尽可能地融入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互动保险的建设中,充分利用它们的优势,不断地丰富运动员保险的结构,实现结构单一性向三维体升级,进而也可以较好地改变保险内容同质化的问题,更好地满足运动员实际的需求。
2.2 投保主体由政府一家向多方参与升级,实现保障对象由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实行举国体制,国家对运动员的保障采用行政式包干管理,所有费用基本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如运动员保险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当然,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在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初期具有很强的实效,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运动员保险由国家包管就更加顺理成章。但是,随着体育体制的转型后,这种单一的政府投保模式的弊端逐一显现。一方面是政府的经济压力逐年增加,财政支出难以维系庞大的理赔群体。据测算,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每年有几百万元的资金缺口,远远不足以支付实际的赔偿费用。另一方面,运动员实际所能获得的理赔金额严重偏少,如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其数额可能将逐年递减。如刘翔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受伤,在国家体育总局得到的保险理赔金额仅为6 000元,这与高额的医疗费用极不相称[8]。同时,投保主体的单一性也容易产生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和行业发展。此外,政府单一的投保模式也使得保障对象趋向单一性。由于资金的缺口,只有缩小保障的范围,节约理赔的成本,导致很多运动员被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
从我国体育发展趋势以及运动员保险发展现状来看,运动员保险的发展离不政府的支持和管理,同时又需要将部分权利分配给社会组织和个人,吸引他们的积极参与,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多方投保体系。这样,不仅能较好地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扩大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同时也能有效地分摊政府的经济压力,整合社会力量,促进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发展。
2.3 保险性质由赞助式向商业式升级,实现保险周期由阶段性向全程性转变
在大型赛事保险中,运动员所获得的保险主要是临时性的赛事保险,以意外伤亡保险、伤残互助保险、工伤保险的三重保险为主,保险公司赞助为辅[9]。这类保险的周期较短,并且保障范围单一,理赔条件严格。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体育赛事险,有效期限制在8月8日至8月24日,理赔范围仅包括运动员训练、参赛所发生的伤害事实。而在赛事期以外的日常训练、生活,有针对性的商业保险较少,多数是以赞助形式签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如姚明在2007年9月获得中国人寿赠送的500百万保单,以及前文提到的刘翔保险理赔事件中的险种。
众所周知,赛场不是运动员生活的全部,更不是伤害事故发生的终点。事实上,运动员日常训练身体受伤的频数远高于赛场。只不过运动员平时训练所受身体伤害症状,在赛场上表现得更加明显;其实日常生活以及退役后伤病缠身的痛苦才是他们苦难的常态。特别是由于伤残被迫退役而失业,导致生活生存极度困难的运动员更需要常态化的保障和照顾。此时,全程性的商业保险更显得难能可贵。因为只有常态化的商业保险,把运动员的日常训练、生活和就业都全程式的给予保障,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 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的路径选择
体育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对国民经济和体育民生建设作用显著。体育产业的稳定发展将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和文化竞争力[3]。体育保险作为体育产业中的重要主体,具有很强的经济作用和民生功效,特别是对运动员伤残保障和群众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化解作用突出。2014年10月国务院颁布《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3]。这对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无论是制度保障还是路径选择都意义重大。因此,我国运动员保险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应借助新政策的制度优势,在法律保障、资金投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和改革,进而切实提升运动员保险结构的稳定性和时效性,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1 加快保险业法律化建设,构建完备与严谨的法制体系,为运动员保险的发展提供法理依据
法制化建设始终是中国政府管理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更加强调依法治国的行政职能。近年来,面临国际保险业的冲击和影响,我国体育保险业在《体育法》和《保险法》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文,如《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这些法规的出台与实施,对我国体育保险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一方面是法律层次偏低,实施效力不足。除《体育法》和《保险法》外,其他法规条文基本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地方体育相关部门出台的部门性规章制度,多数以办法、条例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是相关法规内容界定不清、互为交叉和重叠现象严重。如地方体育局出台的运动员保险管理办法与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保险试行办法基本雷同,法规的配套性和延续性不能保证。
鉴于此,考虑借鉴《体育法》的经验,加快建立《运动员保险法》,提升运动员保险的法律层次和效力。另外,还需要根据各地方体育发展特点和条件,特别是要考虑到运动项目之间的差异,如运动项目的市场化、职业化差异,以及运动员的收入差异,深入研究与保险主法相配套的法规条文,从而构建一个完备有序的运动员保险法制体系,以便于不同区域不同条件实施与履行。另外,通过立法的作用,也可以强化运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他们的投保行为。这样,无形中会推动运动员保险的发展。
3.2 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为运动员保险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物质决定意识。换句话说,物质的决定作用无可替代。基于这一逻辑,资金是保险的基础,对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都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否则该保险将无法正常运行。当前,我国运动员保险资金来源主要采用政府支出,行政划拨的形式筹集。虽然这种集资方式效力直接、简单、高效,但来源渠道单一,投资主体的压力增大,容易导致资金缺口和断链。一旦政府政策调整或财政支出困难,运动员保险就难以继续。另外,单一的政府投资方式,政府就自然成为运动员保险的管理主体,社会的力量和资源很难能便捷地融入,特别是与政府主导的利益主体相竞争的市场化商业保险就更加困难。长期以往,不利于运动员保险的社会化、商业化发展。
为此,应创设良好的保险参与环境,吸引社会各界投入到运动员保险的建设中,特别是吸引商业化运作水平高、市场化程度高的社会保险和互助保险企业和机构。使其极大地发挥优势,拓宽资金来源的方式与路径,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由此,不仅缓解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另外社会化的参与,可以激活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及借鉴社会化的管理经验。首先,可以实行股份制模式,通过向社会、企业、个人发放股份让他们参与其中,当然,控股主体还是政府。一方面这种模式可以使更多的人群持股,同时又便于股份的日常管理。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保险资金投入。一是可以通过体育产业来增加投资,如发行体育彩票、举行商业性的竞技比赛、体育广告等。二是通过专门的体育基金会,接收社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举办体育公益活动来集资。
3.3 创新市场化运营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为运动员保险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市场化运营机制是指以市场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规律为准绳,主要运用市场无形的手来调整供需关系、价格机制和监管机制,以提高市场化水平的管理模式。从当前我国运动员保险运营现状来看,基本属于政府主导的行政运营,市场的参与和调控影响力较小。特别是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运营几乎完全由政府支配,市场化份额可以忽略。另外是政府单一主导的管理模式缺乏独立的监管主体,由民间组织的第三方担任监督机构很少,监管主体和运营主体往往来自同一政府部门或机构,“两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严重,监管的效力和公信力受到公众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相关政策的推行和实施。
从管理效益来看,这种政府单一化运营机制成本大大增加,另外监管的力度下降,特别是对保险市场环境的培育及秩序的规范极为不利。因此,要打破目前政府单一主导的僵局,引进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优化政府管理的内部机制,通过政府宏观指导,市场参与管理的方式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同时,还应注意加强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建设,通过第三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介入,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实效,平衡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发生矛盾冲突时,可以作为中间机构进行调解。此外,民间组织的介入也可以提升政府执政的公信力和威望,有利于政策的顺利推进。
4 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的实现策略
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历程短暂,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轨,以及体育体制的转变,特别是体育人才安置政策的调整后才逐步发展起来。2004年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才真正拉开运动员专业保险的序幕。从确立至今仅十余年历史,其发展规模不大、体系不完善也在情理之中。但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的发展却十分迅速,竞技人才群体庞大,特别是市场化程度不高的运动项目竞技人才,以及非奥运会项目的从业人员数量非常巨大。加上该群体在役工资收入偏低和退役后的再就业能力不足,对运动员保险的需求就更加迫切。这就很容易造成供需矛盾,也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运动员保险完全走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又不具备相应条件。与此同时,举国体制的体育发展模式现阶段仍处于主流地位,所以运动员保险市场化之路也会受到制约。
然而,回顾我国保险业发展,不难发现有一些优秀的险种在国内市场持续发展并得以茁壮,基本解决了相关行业的保障目标,如汽车保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这些险种都是在遵循现有国情的基础上,探寻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之路。因此,借鉴其发展经验和成功模式,探索运动员保险的发展路径和实现策略,进而实现其保障作用,不失为一种创新式的探索和尝试。
4.1 借鉴车险管理模式解决保险产品运营问题
车险又称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志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是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务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10]。该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包括两大类型:一类是基本险,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如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等[10]。车主除必须购买交强险外,还可以购买基本险,以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附加险。从车险运营管理的实际作用来看,其保障功效十分明显,已经成为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可以看出,车险是以交强险(国家强制性)+基本险(非完全强制性)+附加险为主要模式。
根据车险运营模式,可以制定我国运动员保险产品的运营模式,即强制险(国家强制执行)+基本险(以运动员工资收入为依据)+附加险(明星运动为主要对象)的三位一体运营模式,以期较好地解决运动员保险运营的问题。基本思路如下:首先是强制险,必须由运动员所属的单位按年支付。运动员属于在编的事业单位则由所属单位为其购买,若运动员属于非事业单位,包括体育俱乐部和在校学生运动员,俱乐部运动员由俱乐部为其购买,学生运动员由培养学校购买。当然,强制险的费用数额可以较小,如100-200元之间。其次是基本险,应该按运动员的运动水平或月工资收入执行,费用由运动员负担。如运动水平达到省队及以上的队员必须购买,或者月收入达到2 000元者必须购买。最后是附加险,主要是针对明星运动员和市场化较好的高水平运动员,将根据其收入水平选择险种,遵循收入越高购买险种的数量应越多的原则。
4.2 借鉴企业年金制度解决保险资金短缺问题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11]。企业年金的缴费由企业单位按职工年总收入的比例支付,并规定企业职工除出境定居外,其他人员只能在退休后才能支取。这一保险政策对我国企业职业退休后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特别是费用由企业单位支付,其实可以算是职工的隐性福利,只是收益在退休后。因此,可以借鉴企业年金的经验和模式,设计运动员的“退役年金保险”。基本思路是在运动员在役或体校学习期间,俱乐部或所属单位为其缴纳退役年金保险,当然缴费比例需要根据单位的属性和收益情况而定,但不能低于全国企业年金的标准。相对于企业年金来讲,企业职工退休年限较长,多数在15-25年之间,而运动员退役年限较短,如不发生重大伤残可能延续到8-10年,因此,运动员退休年金保险的总额有限。再加上运动员的流动性较大,所以就需要调整运动员退役年金的支付政策,不强制退役后才能支取,可以制定一个基本年限(如2年),这样就能有效地保障运动员享受退役年金的福利。实际上,构建运动员退役年金保险,运动员所属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运动员保险资金短缺的困境。
4.3 借鉴五支柱养老保险模式解决险种同质化问题
“五支柱”养老保险模式是世界银行在2005年提出的养老模式,其基本构成内容为:第一支柱为零支柱非缴费型,主要目标是为消除贫困;第二支柱以强制性和非积累制为特征,即政府负责管理的DB(待遇确定型);第三支柱以强制性和积累制为特征,由市场负责管理的DC(缴费确定开型);第四支柱为自愿养老储蓄;第五支柱为非经济性保障,主要是一些政策性优待,如购房优先等[12]。该“五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受到世界多数各国的采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从“五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和功效来看,我国运动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也比较适合于该模式。首先,对低水平低收入的运动员建立零支柱养老保险,该部分运动员主要包括体校运动员、退役后失业人员以及伤病人员,保障这类运动员的基本生活养老问题。第二支柱主要是针对非在编的在训或试训运动员,即实行强制性和非积累制养老保险模式。因为这类运动员竞技能力接近高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流动性和退役概率较大,因此建立强制性非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就比较合理,可以随时支取已取缴纳的养老保费。第三支柱主要是针对在编在岗的运动员,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相对较长的工作年限,所以以强制性和积累制为特征市场负责管理的DC(缴费确定开型)模式比较适合这类运动员。第四支柱覆盖了所有运动员,只要有经济能力就可以自愿选择养老保险,在法定年龄享受养老保障。第五支柱主要是针对全体运动员给予非经济性的支助和优惠,如创业优待、住房政策等,使其退役生活更幸福。
5 结语
运动员保险是竞技体育从业者风险规避的重要手段,也是维系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从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可看出,商业化专业性保险的作用是其他非经济保障无法替代的。现实情况是,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使运动员的保障过度依赖于政府,运动员保险由政府实行包干管理,这恰恰与需要开放、自由市场环境的运动员保险发展相背离。这一制度性矛盾成为一直制约体育产业发展、体育职业化和社会化的瓶颈。目前,运动员保险的发展不可能直接进入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需要有一种过渡,为运动员保险逐步转向社会化和市场化奠定基础。因此,在遵循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保险发展模式,是当前破解制度困境的新思路和积极性探索。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意见》,为体育产业以及体育保险的发展指明方向,从国家战略层面坚定了构建多样化的运动保险必须走社会化、商业化道路。为此,借鉴国外内社会化、市场化保险的成功经验,综合成一种过渡性保险模式,探索运动员保险结构发展的可行性策略显得极为重要。这样,既避免运动员保险由政府管理型直接跨越到市场化管理的跃进“陷阱”,又跳出了当前运动员保险理论研究过多而可操作性策略偏少的困境,推动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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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 ization of Athletes'Insurance Structure and the Corresponding Strategy
SUN Juan,CHEN Zhil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 will inevitably result in the boost of sport insurance,the importance of which has been self-testified in the previous cases of injuries and accidents.The paper analyzes Liu Xiang's failure to claim of100-million policy duo to his quit in the game at the Beijing Olympic Games,thus exposing the profound contradiction in athletes'insurance structures.The paper further analyzes the basic structures of athletes'insurance and its guarantee for competitive sports.In the contextof the new policy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the paper discusses how to incorporate the classic insurance examples athome and abroad into Chinese competitive sports insuran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sound system of athletes'insurance.
insurance structure;path choice;strategy realization;athlete safeguard
G80-051
A
1001-9154(2015)01-0062-07
G80-051
A
1001-9154(2015)01-0062-07
10.15942/j.jcsu.2015.01.011
2012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TY004);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项目(1383SS09072)。
孙娟,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E-mail:sunjuan56125@163.com。
辽宁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Liaoning 116029
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