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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的实践机制

2015-12-05王路娟

民主与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终局弘扬诚信

■ 王路娟

弘扬法治精神的实践机制

■ 王路娟

法治精神包括多方面内容,从当前问题表现最突出、推进法治建设最迫切的角度看,弘扬法治精神亟需从培育以下“四个意识”入手:规则意识,主要指社会公众对法律等社会规则及其内在价值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权利意识,即人们对权利及其行使、救济的认知、理解和态度;诚信意识,即从事民事、经济等活动中,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法律义务;司法终局意识,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及其生效裁判的认同、接受的意见和态度。

法治精神的价值构造

由于我国公民意识成长土壤的缺乏、公民意识启蒙的狭隘和肤浅以及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规则、权利、诚信、司法终局等观念扎根不深,缺乏法治价值、原则和制度的理性思考。还由于我国传统人文思想中理性精神缺乏、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人治思维模式、诚信缺失问题和社会矛盾纠纷的终止机制失灵等,都制约法治精神的弘扬。

培育规则意识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首要任务。恪守规则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法治的第一重含义就是规则之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应该培育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信仰,教育其自愿遵守规则,让规则更容易得到认可和执行,提高规则在实践中的运作效率。

培育诚信意识是弘扬法治精神的现实需求,崇尚诚信是法治的道德保障。将诚信意识的培育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主要抓手,主要基于强烈的现实忧患意识和转型社会特点,是法治精神中国化、现实化、阶段化的表达。

培育司法终局意识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制度要求。司法终局是法治的重要标志,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形成的共识,是国家上层建筑的制度设计。培育司法终局意识,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弘扬法治精神的实践机制

首先,弘扬法治精神要求司法准确定位自身角色。

充分发挥规则适用者的司法角色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规则治理上下功夫。法官要正确理解规则的含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正确认识和评价制定法、“活的法”和自然法,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自觉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通过价值分析、利益衡量等,取得止争息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效果,把矛盾纠纷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充分发挥诚信守望者的司法角色作用。司法机关应该与金融、工商、劳动、海关等部门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制裁联动”的征信体系:与各种宣传媒体协作,建立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制度;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建立拒执案件查处机制;与金融机构建立联动征信系统等。通过这些合作,形成社会诚信建设合力。

充分发挥纠纷终结者的司法角色作用。一是基于司法权的终局性特征,司法权是权利救济最后一道关口,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后,对权利救济已经完成。二是司法权的终局性是相对于其他救济权力而言的,就人民法院自身而言,本身存在着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审判程序,纠纷终结要求人民法院尽最大努力,在一审阶段即做到服判息诉、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三是“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中不仅要做到公正裁判、定分止争,而且要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使纠纷尽可能在短时间内终结。

其次,弘扬法治精神要求系统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司法作为一门严谨科学,应积极构建具有自己独特属性的“专业槽”。司法的“他信”,即人民群众对司法具有信仰,属于法律信仰应有之义。只有人们不是出于功利的考虑和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治精神,使法治精神由内生而外发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法治精神才能得到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建成。

再次,弘扬法治精神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

修订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按照法治精神要求,立足司法的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功能,从规则适用者、权利救济者、诚信守望者、纠纷终结者的角色标准出发,让法官回归本质的工作方式,进一步修订完善对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制度,制定切实可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机制。把法治精神的内容体现在考评机制中,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司法终局意识的弘扬情况,细化为可操作的考核项目,在定性评价基础上,作出定量评价。

加强司法能力教育培训。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教育培训。适应越来越高的司法要求,确保完成繁重艰巨的审判任务,一方面,广大法官继续弘扬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的拼搏精神;另一方面,用新型体制打造法官队伍硬基础,全面改革法官养成体制和职业保障体制,才能为好的司法制度提供组织基础。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法院既是诉讼诚信建设的主导者、维护者,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参与者、保障者,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率先实现司法公信,这是司法的内在要求,更是推进社会诚信的突破口。只有当事人诚信地进行诉讼,法官依法诚信地进行审判,才能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是非,正确做出裁判,促成纠纷公平公正解决。

最后,弘扬法治精神要进一步改善法治社会环境。

加强法治社会管理创新。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规则平等,规则对于任何人都不能例外。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要求有完善的规则,即要制定并执行好规则。通过顶层设计建立制度,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既能调动大家积极性,又能让弱势群体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建立公民权利均衡机制。信息获取机制,要求有关方面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对相关信息主动发布或经申请发布;权利凝聚机制,只有经过凝聚和提炼的要求才能接近政府决策的层次;诉求表达机制,公众能够进行有效的权利诉求,在相关制度设置上,增加公众参与的环节;施加压力机制,调节强势主体的过高优势,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权利协商机制,矛盾各方按照法律渠道和程序进行对话和谈判协商;调解与裁决机制,其实质就是一种矛盾终止机制。

开展政府法治绩效评价。抓住行政是社会建设主导的特点,将“法治GDP”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重点抓住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确立,发挥指标的评价、考核、引导、教育作用。开展政府法治绩效评价,关键在于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尽管十八大以来法治发展取得重大成绩,但距离“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根本体制障碍与现实问题并未完全克服。随着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落实,“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作者为河南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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