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意识与守信崇德
2015-12-05林乐芬
■ 林乐芬
规则意识与守信崇德
■ 林乐芬
规则意识可理解为规则的意识化,是个人对法律关系、道德规范等外在规则的自我遵从,是人们从正当与否角度出发有意识地创制出的行为规范,用以平衡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规则意识在我国源远流长,神农尝遍百草的奉献、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无私、子产铸刑鼎的公正,都为我国古代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的确立打下了坚实基础。后世儒法合流、礼法并列,封建社会所追求的五伦纲常与修齐治平使得道德与法律在很多时候难分彼此,虽然规则意识在全社会得以确立,但因其保守与僵化也扼杀了人的天性,禁锢了思想。现代社会的规则意识建立在完备的法制体系之上,私德可以引领但不可强求,而调处个人与他人社会关系的公共规则,必须遵循不容例外。
规则与规则意识对我国来讲又具有特殊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市场经济本质是契约经济,这就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需要规则与规则意识,需要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确立和完善法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徐徐展开,而规则意识更是全民守法乃至依法治国的社会根基。
现实中,我国公民的规则意识有难以回避的尴尬,中国式过马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过马路,和红绿灯无关;中国式到此一游——在埃及卢克索神庙浮雕上信手拈来地涂鸦,让国人无地自容。更为甚者,很多国人热衷潜规则,如就业、升学、看病等,遇事第一反应不是走正规渠道,而是找熟人、托关系、走后门,醉心于寻觅终南捷径,渐渐形成以“超越规则为能”“超越规则为荣”的风气。潜规则盛行意味着明规则落败,导致集体无规则,出现劣币驱逐良币,遵循规则反成另类,许多严重破坏规则的大恶就被隐蔽起来。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假设,即人们都是理性、回避风险的,倾向于选择风险更低、收益更稳定的投资组合。从理性人角度出发,提倡规则并不是因为遵循规则能够带来更大收益,而是能够提供稳定预期,可以更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假如都不讲规则,我们可能是不讲规则的受益者,但更大可能沦为受害者。伦理学中有著名的德福律,即“德”与“福”应当一致,如此才能不断激励人们向善。在日益强调公民规则意识的今天,同样应当更多地来适用德福律。一方面,通过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提高违规成本,让人们从不敢违规到不能违规,最后不想违规;另一方面,提高守规收益,如税务机关与银行联动,让纳税记录成为授信依据,推出银税通、税融通、税易贷等金融产品,为守规的纳税人换来真金白银。
在利益多元化、诉求个性化的今天,涵养公民规则意识,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样需要道德支撑。我国传统美德中如克己奉公、守信崇德等道德约束可以让社会主义规则更全面、更人性。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判决依据,作为私法,民法不像刑法等公法那样具有强制力,此时诚信原则就有了更重要意义。如果个人缺失诚信,将难以再获得他人信赖,在现代社会中寸步难行,等于被剥夺社会人的资格;如果政府缺失诚信,很难避免坠入塔西佗陷阱,从此民众就会“老不信”,政府一切政令形若白纸;如果社会缺失诚信,每个社会成员都将生活在恐惧、步履小心的境地,怀疑食品药品安全,质疑新闻报道,担心遭到暗算。守信重诺如此重要,以至于我们根本无法承受失去之痛。
古人有“三不朽”的追求,即立德、立功、立言,立德排在首位。我们强调“规则意识”,意在营造全体公民讲规矩、守边界的规则氛围,但并不意味着个体间狭隘的隔离与割裂。正如国人纠结的“扶不扶”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如果不是有职务责任(如人民警察)或创制风险的责任人(如撞倒老人的责任者),一般公民即使见死不救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假如人人都机械地恪守自己的职责,自不必再担心可能出现的“碰瓷”,但此时大家遵循的规则毫无疑问是漠然与冰冷的,规避了可能出现的风险,但葬送的却是摔倒老人的生命与世道人心。习总书记说:“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让崇德向善成为主流,才能产生强大的向心力。
涵养规则意识,崇尚守信崇德理念,两者结合,相信会给我们社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作者为南京农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