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关系的治理策略
2015-12-05本刊评论员
中国工人 2015年12期
本刊评论员
台湾地区的劳动关系具有两个比较鲜明的特征:一是工会密度低。截至2014年年底,台湾企业工会仅有905家,会员人数55.1万人,产业工会有144家,会员7.2万人;而全台湾地区雇佣数量为771.4万人。按此数据计算,台湾工会密度仅为0.8%。二是工会运动温和。工会很少发动罢工,更多的是求助于体制劳动部门的介入来解决问题,罢工权基本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
这种劳动关系特征与台湾地区的劳动法律制度和工会制度密切相关。台湾在“国民政府时期”就制定了《工会法》(1929年)、《团体协约法》(1932年)、《劳资争议处理法》(1928年),经过数度修改,施行至今。尤其是1984年颁布的《劳动基准法》,形成了完善的且标准很高的关于报酬、工作时间以及福利保险等劳动基准。由于“政府”已经主动确立了很高的劳动标准,这就大大减低了工人通过工会来进行权益争取的动机以及组织基础。不仅如此,由于法定劳动基准及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相当系统且标准不低,致使工会可以进行集体协商的空间十分有限,进而造成工会组织基础的进一步削弱。工人已经习惯了出现任何问题,去找政府解决而不是工会。台湾地区历史上长期的一元化工会体制以及以企业工会为主的工会组织形态,也促使台湾工会运动倾向温和。企业工会被要求要考虑到企业的现实发展,进行“双维护”,而不是以对抗性的方式开展工作。
可以说,台湾地区在劳动关系处理中形成了个体层面的“国家父爱主义”和集体层面的“去组织化”的双层结构,从而消解了激进工人运动的可能,进而保持了台湾社会和政治稳定。当然,这种劳动关系治理策略,伤害最大的是工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