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共识和价值
2015-12-03盛庆琜
盛庆琜
归纳、共识和价值
盛庆琜
许多人认为共识就是归纳,其实不然。归纳是指用推理或实验来证实的几个特性间的关系。这关系应该是确定不变的。如果一个事件的二次归纳有不同的结论,这不是归纳本身的错误,而很可能是由于推理的错误或实验的不准确。至于共识,则是指一件事物对一群人相当集中的假设效用。如果这事物对这群人的效用可以量化,共识可以界定为这群人所能获得的假设效用之平均值。但如果这群人所获得的效用价值是分散的,那么就没有共识了。因此,有共识与无共识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这个模糊的共识,可确定为一个数值,称为价值。共识的模糊性,从共识延伸到了价值。价值本身并不一个客体,并不存有,必须依赖一个作为载体的客体之存有而存在。根据主观主义的价值论,我们或可称价值为准客观的。
归纳;共识;价值;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准客观
一、引言
众所周知,归纳是一种科学方法;共识则是哲学中所用的一种粗略的方法。这两种方法有些近似,有很多人认为二者指的是同一件事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本文的目标之一是要指出这个错误,其次是要说明共识并不理想,它乃是在没有更好办法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用之的粗略办法。
二、归纳是什么?
归纳是一种科学方法,即是从相同的个别事件推导出一个普遍的定律、原则或规则。但是,一个事件常有许多环境因素,在不同的环境因素下,相同的实验就可能有不同的结果。我现在用两个物理的例子来说明环境因素的影响如下:
例子(1):平地上所量得的g与三千公尺高的山顶所量得的g不同,因为二者与地球的重心之距离不一样。
例子(2):在高空中丢一个铜板和一张纸,它们下降的速度不一样,因为空气对铜板的浮力小,对一张纸的浮力大。
物理的环境因素少,社会的环境因素多。在处理社会科学的问题时,常须忽略掉若干小的环境因素。忽略掉不同的小环境因素常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表示了人们对社会科学问题的态度,意指社会科学无法像物理科学那样做实验来证实,只可从实践结果的好坏来决定理论的对错。
至于物理定律,往往是从实验的结果求得,例如,力与加速度的关系,f=ma,可从实验求得,永远不错。但是也有不准的时候,那是由于不同的环境因素各是所有的环境因素都已考虑到了的确切的结果,还是可用上述两个例子来说明:(1)山顶的g与平地的g不一样,(2)一个铜元与一张纸从空中掉下来的加速度也是不一样的。
三、价值理论
要研究共识就离不开价值理论,因为效用可以说是一件事物在一特定情景下之价值,而价值又可以解释为许多人对这事物有用性的估计之平均。①“共识”迄今尚无一个为大家所接受的普遍定义,这里的定义是笔者个人粗糙的看法。价值理论有很多种,一种重要的分类是根据是,价值是被视为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我们发现客观主义的价值理论和主客观兼备的价值理论都具有难以克服的弱点。只有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是唯一合理并且行得通的价值理论。②C.L.Sheng(盛庆琜),A Utilitarian General Theory of Value,Taiwan Chiao-Tung University Press,2009,pp.43-47,pp.64-67.主张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之主要理由是一个对象之效用一定是为了某个主体的,也就是一定是对一个主体而言的。我们找不出一个价值具有独立的(或称客观的或内在的)存在。方迪启(Risieri Frondizi)对主观和客观的价值论都有批评,③方迪启(Risieri Frondizi)原著的中文版参见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黄藿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112页。但他主张“价值本身并不为本身而存在;价值依附在某种东西上,亦即需要一个携带者。”④同上书,第4-5页。
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是一个客观主义的价值论者。⑤同上书,第74-94页。他的客观主义的价值论粗看起来很完整,但还是具有所有客观价值论都具有的共同的致命缺点,即提不出一个不需要主体的客观价值。再者,将快乐视为价值,尤其是所谓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还会引起双重计算的问题难以解决。①盛庆琜:《效用主义精解》,台北: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9-88页。
此外还有一种关系的价值论(relational theory of value)。这个理论因为价值的携带者是一个客观的存有而主张价值应该是主、客观兼具的。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或是一种价值与携带者的混淆。主观主义的主体指是享受价值的人,并不是指其携带者。我们称携带者为客体,即意味着它一定是一件客观存在的事物。
现将我们所信服的主观主义分为三部分来说明:(1)客体、主体、物和事等名词之定义,(2)我们信服这样的价值论之理由,(3)培理(R.B.Perry)的兴趣说。②R.B.Perry,A General Theory of Valu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
(一)客体、主体、物和事
本节讨论价值理论,先从客体、主体、物和事等几个名词着手。所谓的客体,是指客观存有的实体。任何一个客体,都可以具有一个价值,但是这价值一定是对某一主体而言的。至于主体,则是指一个价值之获得者,也就是指价值之拥有或享受者。人生追求一组价值,任何一个行动,都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获取某种价值。在个人的行动中,这价值乃被称为效用,而这价值之取得者,乃被称为主体。注意,同一个客体,其对不同主体的效用却可以不同。所以,这效用一定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所谓的客体,是一件客观地存有的事物。“物”指一件实际存在的物品,例如,一块玉石,或一块木头,或一个将玉石雕塑出来的人像,或一只用木头制成的椅子。至于“事”,则是指人做的一件事情,而不论其为简单的(例如买一件衣服),还是复杂的(例如一个已获得管理硕士的学生要再花四年时间去读管理科学博士,他必须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花费时间是指读一个博士大约要花三四年的时间,花费精力则因为读博士要选读二十个学分的课程并且写一篇有学术价值的博士论文,必须努力用功才能完成)。
注意,物是价值之携带者,是客观存在者,故称为客体。事是一种当事者(agent)所做或是参与的行动,包含用金钱去购买的物力和人力、当事者的时间以及当事者的努力工作。有些对象可以购买,例如衣服;另有一些事物,不可购买,例如博士学位。一个事物对某一当事者(或称主体)的有用性,称为效用。
效用可以用金钱来表示。根据雷斯尼克(Michael D.Resnik),某一件事物对某一主体的效用之大小可用主体愿以多少金钱来购买这事物来表示。③Michael D.Resnik,Choice:An Introduction to Decisim Theory,Minneec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7.所以,即使主体不实际购买一个对象,这对象对主体仍可有一假设的效用(hypothetical utility)。
有些物品间有替代性,例如一块猪排可以替代一块牛排;有些对象间没有替代性,例如一件美丽的衣服不能替代一客午餐来果腹。但是可替代性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能用金钱买的到的对象,这一切价值称为物质价值,它们都是可以用金钱买来的。至于精神价值,则大部分是金钱所买不到的。
(二)坚持主观主义价值理论之理由
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者认为任何价值都是主观的,没有所谓的“客观价值”或“内在价值”。理由有三:
1.这个理由是我站在统合效用主义的立场而提出的。价值源自效用[utility,或可称“有用性”(usefulness)],而效用必是对某个主体而言的。同一的事物,其对不同的主体的效用可以不同,但是一个事物的任何客观特性必定是不随主体之改变而改变的。因此,任何价值都不可能是客观的。
2.根据方迪启,“价值并不为本身而存在,价值需要依附在某种东西上,亦即需要一个携带者(carrier)而存有。”①参见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第4-5页。没有一种价值可以没有一件事物作为其携带者的。客观者,乃是指称为客体的携带者,并非价值本身。因此,价值根本不可能是客观的。
3.客观主义的价值论者,提不出一种客观存在的价值。这个理由是罗素首先提出的。罗素说:“采取这项观点(价值主观论学说)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论据来证明任何东西具有内在价值。”②Bertrend Russell,Religion and Science,London:Thornton Butterworth,1935,p.233.这个理由很好,但是不足,因为找不到并不等于没有。找不到是指迄今为止找不到,也许以后会找到。这里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客观主义的价值论主张有客观价值,主观主义者主张没有客观价值。究竟哪一个主张是对的?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张有者应该有“证明的负担”(burden of proof)之责,因为如果客观主义的价值论不必负此责,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编造一套客观主义的价值理论——就像舍勒那样,而无人能否定它了。
至于边沁和穆勒的快乐论效用主义,则是主张有内在价值的,即“快乐”是唯一的内在价值。他们的理论,早有G.E.摩尔(G.E.Moore)在其《伦理学原理》中强烈斥之为自然主义的缪误。如果站在统合效用主义的立场来看,“快乐”则是一种心态反应,不应该被视为价值。③参见盛庆琜:《效用主义精解》,第79-88页。此问题超出本文范围,兹不赘述。
根据以上三个理由,我们坚信价值只是一种模糊的概念,不是一种客观的存有,并且据此而推导出一套价值理论。
(三)培理的主观主义价值论
至于主观主义的价值论,又有好几种。我们所信奉的,究竟是哪一种呢?最为人所称道或信服者,是培理的兴趣说。④参见R.B.Perry,A General Theory of Valu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培理从心理学的动机观点来看行动,认为一切行动,都可以用“兴趣”来解释。我们认为用心理学来研究哲学,有一个重大的缺点。即心理状态是难以度量的。⑤参见盛庆琜:《效用主义精解》,第4-5页。我们已经有不少描述心理状态的词,例如偏好(prefer-ence)、欲望之满足(desire satisfaction)和快乐(pleasure,happiness)等,再加一个兴趣,更是把问题繁化了。
除此之外,兴趣说还有一个重大的缺点,即是行动的动机不一定是兴趣,还有“需要”和“避免痛苦(或避免心理负担)”。兹以两个例子来说明:
(1)有一个人爬上了阳明山,他体乏口渴。平常他喜欢喝咖啡,但是山上买不到咖啡,他只可买一种饮料(例如可乐)来喝。他对可乐并无兴趣,但口渴时“需要”水分,故还是买了可乐来喝。
(2)古时有一侠客A的父亲给盗贼B杀害了。A练武功二十年,终于杀了B,得报父仇。A对杀B并无兴趣,他未报仇时,只有痛苦或父仇未报的心理压力。
因此,我们相信的主观主义的价值论,与培理的也不完全相同。
其实,培理的兴趣说与效用主义相去不远。你如果得到了一件对其有兴趣的对象,或是做了一件有兴趣的事情,你当然会感到快乐或幸福。英文的“interest”有两层涵义:一是兴趣,这个涵义是接近于效用主义之“快乐”的;二是利益,这个涵义是接近于效用主义之“效用”的。这两个词都有些含混不清。所以,我们所信仰的统合效用主义少用心理学的名词,效用原则直接用效用(对私人行动)或价值(对公共行动)来表达,以效用主义的目的一元论来融合表达价值的多元论。①参见盛庆琜:《效用主义精解》,第79-88页。所以,我们所信奉的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是与其他的主观主义价值理论有所不同的。
如果一件事物对很多人有假设的效用,而这些假设的效用都很近似,那么我们就称这些人对这对象的价值有共识。如果这些假设的效用南辕北辙,相去甚远,那么我们就称这些人对这事物并无共识。
因此,共识是很粗糙的和模糊的,并且,共识有好多种,视表示意见的人之不同而有异。但是一般人对物品,都希望知道它的“价值”,以期作为买卖对象的参考。例如,一个女子要买一只钻戒,她知道钻戒很贵,但不知道贵到什么程度。珠宝店的定价,她都认为太高,她要还价,却不知从何还起。如果钻戒都有一个公认的价值,那么她就很容易还价了。
客观论的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是我们找不出一个价值是并非为了某个主体的,就这一个理由已经足以驳斥客观论的价值理论了。
主观论的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本身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必须依赖一个客体或客观存有的对象之携带。因此,价值可以认为是在有共识时对许多人的假设效用之平均。效用既然是主观的,那么价值当然也是主观的了。
统合效用主义是采用主观论的价值理论的,但是这主观论的价值理论与一般的主观论理论,例如培理的兴趣说,仍是有相当的距离的。我已另行详细讨论,此处不赘述。因此我们认为,价值的概念是由效用产生的,也就是说,我们先有效用(即有用性)的概念,然后从效用产生了价值的概念。但是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效用理论中效用是价值的函数,而不说价值是效用的函数?
对于这个问题,现有二种答复:(1)VNM期望效用理论家肯尼(Keeney)和雷法(Raiffa)认为,决策理论的效用与经济学的效用不同,因为前者考虑机率而后者不考虑机率。(2)我的答复则是,二者的应用不同,前者考虑金钱发生变化时人的反应,而后者考虑静态时对金钱多少的反应。易言之,在静态时效用就是价值,用不到效用曲线。所以对于公共行动而言,没有人际效用比较的问题。
或许有人要问:既然效用之概念先于价值之概念,那么在效用理论中价值应该是效用的函数,为何效用反而是价值的函数?我们的答复是:因为问题的形式是给出了随机性的价值,求取当事者的效用反映。我们不可能列出了当事者的效用反应而倒过来求取随机性的价值分布。这是非常有趣也非常重要的一点——效用的概念先于价值,而在效用理论中效用却定为价值的函数。
四、“共识”与“归纳”间的差异
迄今为止,共识似乎还没有一个为大众所接受的普遍定义。根据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价值似乎可量化地界定为一群人对一件事物的评价或给分之平均。本文之目的乃在于探讨共识与归纳之相异之处以确定共识并不等同于归纳,因此不拟从定义或理论的观点去探讨共识,而是从共识与归纳的相异处去了解共识。
兹将归纳与共识相异的特性列表如下:
表1.归纳与共识相异特性对照表
表1列出了共识与归纳之五点不同处,现将这五点分别说明如下:
1.客观与主观
归纳的结果是求得表示几种特性间相互关系之定律、原则或规则,是客观的。共识则是一群人对一件事物的价值(或有用性)的估计之平均,是主观的。这种看法的基础是一种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
2.绝对与相对
归纳的结果是一种表示事物特性间关系的事实,所以它是绝对的。共识的结果是求得几种不同事物或行动的价值以便选取其价值最大者(即依据效用原则),所以它并非绝对的。这种绝对性或相对性,表现在下列三点上:(1)有无例外,(2)硬性或软性,(3)是否精确。归纳的结论是没有例外的、硬性的和精确的。共识的结论则是有例外的、软性的和非精确的(即粗糙的)。
3.不变与可变
归纳的结论是科学,应该是不变的。事实上科学在进步,还是在变。但这是由于现有的科学有其缺点,不够周延的缘故。至于共识,则是可变的。这可变性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兹说明如下:
(1)随社群的人及情景而不同的
假定G是一个公认的好人,现在请n个人给G打一个分数。也许有人打80分,有人打90分,也有人打98分,不可能n个人都打一个分数的。
又假定共有n个人,但打分数的只有m个人,m〈n,那么就有许多不同的团体,所打的分数当然也不会全同。m可以变动。又,即使m不变,而m个人则还是可以有各种不同的选择。
(2)价值随时间而有改变
例如G本来被公认为好人,但后来有人发现G在某次公款采购中取得了太多的佣金,因此很多人本来给G高分的改为给他低分了。
4.离散与连续
所谓的离散,是指科学的事实只有真与伪两种,而连续则指共识有各式各样的人和人数,因而也有各式各样的平均给分。
5.科学与哲学
众所周知,归纳是科学方法,故可用于自然和生命科学;共识是用于研究哲学的,并不适宜于研究自然及生命科学,但除了哲学,它还可以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
五、共识可能有错
共识用作进行道德决策和政治决策时的根据,笔者认为,将其定为一群人对一件事物的价值(或有用性)的意见之平均,应该是非常有用和重要的。可是共识不一定是对的,这是它的一个重大的缺点,我们不可忽视。兹举两个共识错误的例子如下:
例子(1):河伯娶妇
古时黄河边上某村落,每年都要因黄河泛滥而被淹一次。村民们都相信黄河有河伯,河伯每年要娶一女子为妻,因此他们每年要将一个无辜的少女丢入黄河淹死。这个信念,无疑的是错误的共识。
例子(2):天圆地方
五百年以前,不论中国或西洋人,最初都相信天圆地方,土地不动,动的是天上的日月星辰。这是关于宇宙认识的第一个错误的共识。其后欧洲人向东、西两方移民,向东发现印度和东南亚,向西发现印度群岛(初误为印度,故名西印度群岛),才相信地球是圆的,但仍认为日月星辰都绕地球而旋转。这是关于宇宙认识的第二个错误共识。
这是一个共识有错的重大例子,不幸的是,在有些情况下,除了共识,还有其它更为不妥的理论依据。
在公共行动中,有许多行动是没有共识的,大家有各式各样的不同意见,使当事者难于决定应该如何行动。于是产生了一个多数原则(principle ofmajority),即如果有两个以上的选择,那么就选取那个有最多的人所赞成者。这个办法,普遍采用于多种层面的决策,小到企业的董事会,大至民主政府的领导机构,都采用这个多数原则。其实这个多数原则,虽然普遍采用,究非理想,并且错误的机会也一定比有共识者为大。只是除此之外,别无更好的办法。“民主”问题,尚有待彻底检查和改进也。
六、共识的用处
或许有人要问:共识有什么用处?既然根据统合效用主义,无论什么事情的决策,私人的或公共的,道德性的或非道德性的,都应该根据效用原则,那么共识似乎已经用不到了。为什么还要研究并应用共识呢?
我的答复是:有些事物的效用是非常难以决定的,在那些情况下,共识是一个实际可行的简单方法。根据共识的决策实际上是对大多数的公共行动所采取的办法。现在我把各种实际的决策办法列在下面,并且简单说明。
1.如果社会效用容易量化并求得,则一个行动对当事者自己、对别人以及对社会的效用可以由当事者自己判断决定。一般而论,大多数个人行动是由当事者自己决定的。
2.如果效用不易求得,或是求得的效用不很准确,那么可以先对各方之价值予以评鉴。
3.如果不易评鉴或是评价之结果并不准确,那么就只能依赖共识来做决策了。事实上一个企业之高层政策取向,都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而董事代表股东,董事之数目,乃代表股本之大小,这也就是代表一种对企业利润分配之共识。
4.至于公共行动,例如兴建高速铁路或核子电厂,在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一种量化的评价,我们称之为“可行性研究”,尤其是重大的工程,这种研究要预测该工程的成本、市场和未来的利润。重大的政策,应该尽可能量化并做可能性研究,因为这研究是客观的。
5.共识不需要全体人员的同意。只要赞成者比反对者多很多,就是有共识。例如,一个公司要合并另一个公司,经董事长提出,若只有一个或少数董事反对,也算是有共识,结果是董事会通过了,这也是根据共识的行动。
6.关于国家大事,国务院提出要行政改革,必须由人大通过,这也是根据共识。最公平的共识,是所谓的“公投”,但是公投成本高,不可能所有重要案例都由公投来决定,而是必须通过代表来代理。
7.还有一种不根据共识而根据多数的原则,称为多数原则。几年前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一种修改健康保险的法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了。美国众议员有数百个,这法案的赞成者比反对者只多了几票,应该不算是有共识。所以这法案之被通过,乃是根据了多数原则。
由此可知,多数原则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的一个原则。如果没有多数原则,这法案就没有其他的办法来决定通过与否。现代的民主制度,其核心就是这个多数原则,一切公共行动,都是根据多数原则来决定其取舍,实在并不一定是合理的。
除了多数原则之不合理和共识之不完备,共识还有一个合理的用处,即社会规则,包括道德规则和法律,都是根据共识而订立的。罗尔斯曾有一文讨论规则,他认为规则可分为惯例规则和概要规则两类。我认为,惯例规则只适用于游戏,道德规则全是概要规则,所以共识作为道德规则之来源,其存在有其必要性。①参见盛庆琜:《效用主义精解》,第79-88页。
七、“共识”与“价值”
现在我们要讨论两个模糊的名词——“共识”和“价值”。
共识是指一件事物对许多人的效用都相当接近或集中的现象。政治人物们都很注重共识,因为如果某人的意见接近共识,就容易获得人民的支持。最广大而准确的共识,是全体人民的公投,但这是劳民伤财的事。不可能每件事都举办公投。只有在重大的公共行动上,例如台湾的核四电厂是否停建,当局难以决定,才要举办公投。一般的案件,都是由民意代表代表全体人民决定,但是在不理想的民主制度下,人民代表往往不是根据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是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来做决策。所以“共识”虽然看起来像是一个好的名词,但其实是在无可奈何情况下的办法,它是一个模糊而又粗糙的词。
至于价值,则是比“共识”还要模糊和粗糙的名词,因为价值本身并非存有。任何物品,如果要向市场购买而获得,则只有“价格”而并无“价值”。任何公共行动,都要花钱,而预算都是依照物品的价格。一般物品的市场价格,都是稍微偏高,而有还价和打折的空间。商品往往定价太高,所以政府的重要支出,常需要评价。
因此,我们的“价值”一词,其实是虚拟的概念,并无客观的存有。人在追求一组价值时,应适当安排,不要因为有许多“价值”而眼花缭乱。
八、结论
根据上述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条简单的结论:
1.共识不是归纳,因为归纳是客观的科学方法,而共识则是众人意见之平均,其应用只可限于哲学。
2.共识有对于小的规则及行动之共识,也有对于大的原则之共识。前者容易获得,但是规则太多,难以对每件规则和行动求取共识,后者则难以求得。
3.共识并非一定是对的,可能有错,因此不宜作为社会哲学之理论基础。
4.共识作为决策和道德判断之根据,有其缺点,是无可奈何之办法,并不理想。
5.比共识更不理想之根据为多数原则,但是现在世界上流行的“民主”,都是根据多数原则而订下的制度,实则有不少的缺点有待改进。
(责任编辑:韦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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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047(2015)01-0108-10
盛庆琜,台湾淡江大学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