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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浅论

2015-12-03李士德

今日湖北 2015年17期
关键词:网络应用民事权利财产权

■文/李士德

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浅论

■文/李士德

摘要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解决。因此,笔者试图阐述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化,以期引起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必要性可行性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与网民规模的扩大,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类型也趋向多样化。然而,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尚未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地规范,网络用户在遇到虚拟财产问题时,无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判断。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作为参考,不利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解决。因此研究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是极其有必要的。

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化,是指在民法中将虚拟财产权规定为一项具体的财产权,即虚拟财产权,使法律赋予虚拟财产这一特定利益法律保护之力。虚拟财产权是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的结果,虚拟财产权应被法律确认为权利进行保护是通过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体现出来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从2003年“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算起,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案件出现已经有十余年时间。过去的案件多为网络游戏玩家因为自己在游戏过程中的网络游戏财产丢失或被盗向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运营商主张权利,然而,随着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人们对虚拟财产的诉求已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例如离婚案件中夫妻争夺淘宝网店账号密码的归属权这种新类型案件,这也说明了人们对于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关注点已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中,而是扩大到自己所接触到网络领域的各个方面产生的虚拟财产,从而主张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从法律上给虚拟财产下定义,首先应当明确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用户与网络应用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即二者通过网络服务协议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用户获得账号与密码,虚拟财产的权利即为由此账号和密码而引发的财产权利。之所以称之为财产权利是因为虚拟财产体现了财产价值,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显性的财产价值和隐性的财产价值上:显性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账号本身是需要付出金钱才能获得的,账号隐性的财产价值体现第三人对账号价值的认可及该在账号所衍生的权利上面。

二、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的必要性

首先,明确将虚拟财产予以民事权利化是有效解决此类民事争议的关键所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应用服务的种类与形式也越来越多。以前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多和网络游戏相关,诉讼请求的内容主要为网络游戏玩家请求网络游戏运营商,将其在网络游戏中被盗或丢失的虚拟物品、虚拟装备进行回档以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虽然司法机关多数认可了玩家对于虚拟物品与虚拟装备的主张,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定位、保护力度以及是否应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同时,新型的虚拟财产案件也相继出现,其中典型是离婚案件中夫妻争夺淘宝店归属权的纠纷。从淘宝店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知,因为法律还没有对于虚拟财产是否能够转让进行确认,淘宝网店的转让只能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实现。倘若不进行诉讼这一程序,本案中淘宝网店的账号与密码就不能够由淘宝进行相应变更,二人的争议也便难以解决。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都需要进行诉讼程序来解决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因而明确将虚拟财产予以民事权利化是有效解决此类民事争议的关键所在。

其次,只有虚拟财产被民事权利化以后才能更好地为法律所保护。2010年发生在美国的“PhoneDog公司诉Kravitz案”引发了网民对于Twitter账号“粉丝”价值的关注。尽管这一案件并未明确粉丝的具体价值,但是它说明了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性的。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一类新型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虽然它发生在美国,但不排除未来在我国发生的可能。用户将虚拟财产视为自身的一种权益,然而,当虚拟财产这项权益的实现遇到阻碍时,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如果这类案件发生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于虚拟财产民事权利认可的法律依据,争议各方的要求也就没有了评判的标准。只有虚拟财产被民事权利化以后才能更好地为法律所保护。

三、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的可行性

根据法力说,权利是特定利益上的法律之力,只有满足特定的利益才能够进一步被赋予法律之力,虚拟财产是具有财产利益的,虚拟财产的存在本身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需求,因此,虚拟财产符合权利之特定利益的标准,这为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提供了可能。

同时,虚拟财产的权益行使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首先,就平等与自愿原则而言,虚拟财产的双方民事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时地位平等,网络应用运营商和用户也自愿地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接受网络应用运营商所提供的应用服务双方都是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民事行为,因而符合自愿与平等原则;其次,用户都能公平地享受网络应用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虚拟财产权的行使本身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且网络应用运营商也通常会要求用户在接受服务时要尊重社会公德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虚拟财产是一项正当的民事利益,这也说明其民事权利化是具有可行性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生活在民法中[M].法律出版社,2007.

[2]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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