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法律结构研究
2015-12-03蒲阳春
■文/蒲阳春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法律结构研究
■文/蒲阳春
摘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于2005年。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但在其后几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共发行了17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667.83亿元。
2012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由此标志着,停滞四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依照《通知》的原则规定,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首单成功试点发行了101.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入了有序稳步发展的新时期。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结构法律研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将信托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通俗说来信贷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分类整理为不同资产组合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流程。
一、运营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结构复杂、专业分工细致的信托业务,涉及诸多参与机构,包括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包括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商等)。发起机构是特定目的信托的委托人,由其提供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将其转移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特定目的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人。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负责对进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组合而成的资产池进行管理和提供某一类专业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
根据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一次完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可以概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汇集成资产池,然后将其信托给一个专门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再由该特定目的信托以资产池产生的预期收入现金流作为支持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并以证券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最后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投资者偿付本息。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典型交易结构如下:
(1)确定证券化资产,构建资产池。这是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主要是发起人将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加以清理、整合,然后将这些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贷款组合(资产池),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发起机构首先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理、确定资产的质量,确保列入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中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对于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则不宜放入资产池中,以免影响证券的发行。
(2)组建合格受托机构,转让实现破产隔离。确定资产池以后,就需要将这些财产转移给一个特定目的机构。这样做的目的是实现资产真是出售,使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构建了一道双向的“防火墙”,从而隔离风险。特定目的机构的设立时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的设立直接关系到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成败,该机构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破产隔离”载体。我国现在普遍采用信托的模式转移信贷资产。
(3)进行信用增级。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我国因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较高,因而遵循国际惯例,均采用了内部增级手段。信用增级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步,关系着证券能否发行成功。
(4)进行信用评级。一般投资者缺乏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估能力,因此需要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一般而言,证券信用评级是将证券按合同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用简单的记号或说明客观的展示给投资者。
(5)发行交易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支付发起人。经历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之后,证券就具备发行的条件。但仍需要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设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定目的”信托,再由受托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批准后,由受托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托管手续,之后由承销机构向投资机构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6)管理资产池,支付证券权益。特定目的机构将信贷资产发行完毕后,并不意味着其任务就完成,接下来还要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同时,受托机构及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服用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信托财产,提供相应服务。
二、主要益处及市场前景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当前,我国银行业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突出,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
性的现金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加强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
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资产转移,可以有效地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减轻资本监管压力。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和处置风险。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商业银行相对集中的风险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持有,可有效化解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相对国外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但在银监会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近两年,国内各家银行的资本压力逐步加大,同时房地产贷款、融资平台贷款等的信贷风险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良贷款反弹的压力加大因此,借助资产证券化缓解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压力的呼声越来越大。2011年年8月,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扩大试点额度为500亿元。
三、风险与应对
整体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交易结构风险、利率风险。
(一)信用风险及应对。信用风险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对他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主要集中在资产池的质量上,简言之,主要表现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
由于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问题,所以应对方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拟进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质量的保证问题,一定要着重防范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
(二)法律风险及应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既是一个经济过程,又是一个法律过程,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免不了法律的变化调整。法律的漏洞及相互冲突也会引起法律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鲜事物,一方面,存在先立法还是先实践的争议,另一方面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很多,法律制度的变化调整也会比较频繁,因此法律风险常常会发生。为了应对和防范法律而产生的风险,可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第二,提醒投资者要有防范法律风险的强烈意识,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要求各方参与主体之间订立尽可能详细的协议,尽量在协议中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前予以防范。
(三)提前偿付的风险及应对。所谓提前偿付是指原始债务人偿付的资金超过了原来借款合同的计划偿付额,超出的部分将比原摊还计划更快地被用来清偿以此为信贷资产支撑所发行证券的尚未清偿的余额。提前偿付风险的最大受害者莫过于投资者,它会影响整个资产池现金流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最简单的应对措施就是锁住制度,不允许提前偿付,同时建立提前偿付罚金制度,最后建立收益维持制度,当借款人提前偿还期贷款时,必须付给贷款人一笔额外的收益率维持费或保全费。
(四)交易结构风险及应对。本来,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较低,但由于其过程复杂,涉及的参与机构众多,信用链较长,其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交易结构的风险。所谓的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是指组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管理结构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的选择风险、实质合并而无破产隔离风险、其他参与主体导致的风险。其应对的措施主要从严格规范特定目的信托的选择;严格控制“实质合并”风险的产生,提高风险的可预见性;审慎选择其他参与机构,对需要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进行禁止和信用方面的详细调查,挑选具备实际操作经验、拥有良好市场形象的机构参与。
(五)利率风险及应对。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上涨)。利率风险实质上是一种政策风险,为了防止利率风险,多数商业银行将按揭合同的利率改为随央行基准利率调整而随时变动。此外,根据期货对冲机理,商业银行之间还推出利用利率互换方法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它是指货币市场上,交易者约定在未来的确定的时间到达时,以同种货币同等金额的本金交换利息额。这是一种规避信贷资产利率风险的有效方法。
四、相关法律理论问题研究
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世界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技术革命,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兼有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信用创新的功能,所以必将引发金融市场多方面的深刻变革。而有关的法律理论问题研究也方兴未艾,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解释问题;2、关于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性质及其构造问题;3、关于资产转让与真是出让的问题;4、有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5、有关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
笔者仅针对第5项,有关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学界目前对我国能否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认识是不统一的。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可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流动性差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动产,且面值小,便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实现了资本大众化和转移风险的目的;其流动的实质就是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收益权的流动而导致证券收益在不同的阶段在各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实现了金融资产产权的证券化。目前随着我国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日益受到各方的强烈关注。
虽然我国当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依然存在各类风险,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积极意义,延缓其发展的速度。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环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资本充足率压力,填补公积金贷款的部分缺口,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也符合国家对新经济增长点选择的战略部署。
注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