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2015-12-01于承伟
■文/于承伟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文/于承伟
古罗马法谚“欺诈毁灭一切”是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格言式和文学化表述,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之于民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商标法作为民法中的特殊领域,当然也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空间。本文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立法方式的变化展现其对商标行为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最新的《商标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恶意注册、恶意异议、恶意撤销的打击和对在先权利的保护等。
商标法 诚实信用 恶意注册
一、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私法领域的帝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享有帝王原则的美誉,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时的巨大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亦要求当事人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如同水一样,几乎可以渗透进所有的民事领域。其在民法上的功能使得其在民法上的意义彰显得淋漓尽致: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它是法官解释合同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准则;它还是法官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的有力武器。在历史上,诚实信用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之后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的种种弊端才催生了从道德中破壳而出的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①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他民事特别法中明文规定与否
但在中国现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时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出现,有时却在条文中找不到其踪影。譬如,《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等中并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规定。而《商标法》则刚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变化,这部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法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明确了商标法的整体价值取向。
为什么部分单行法在《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已有对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再次重申、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而其余民事单行法却不再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再次提及。
二、商标法未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规定时产生的制度困境
(一)旧《商标法》相关条文
虽然在旧《商标法》中找不到诚实信用四个字,但整部《商标法》有多处条文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精神与内涵。如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和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行为的打击,此外还有十五条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注册制约以及三十一条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旧《商标法》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大致包括如下几种方面:第一,商标使用人应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欺骗消费者;第二,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明确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四,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③
(二)列举式规定的利弊
1、好处:严格限定了法官裁量的范围
不采用原则式的规定,而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有其有利一面。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以概念法学建立起来的抽象的法律体系的平衡器,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器。列举式的规定可以极大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因法官的学识、经验等的差异而对同一案件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亦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2、弊端:产生商标法中的诚信危机
旧《商标法》仅仅通过一些列举式条款来矫正商标法领域的不正当、不诚信行为,造成了诚实商标权人的利益被损害的情形。使得商标法产生诚信危机:恶意注册、恶意异议、恶意使用、恶意诉讼大行其道,诚信萎靡不彰。
众所周知的“索爱”案中,索尼爱立信公司认为“索爱”是索尼爱立信公司在中国拥有的驰名商标,刘建佳恶意注册该商标侵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索尼爱立信于2005年6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后索尼爱立信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刘建佳注册争议商标是恶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索尼爱立信公司对“索爱”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做出裁定。④刘建佳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裁定,即刘建佳的“索爱”商标得以继续在市场上存在。⑤刘建佳的恶意抢注获得法院支持是一个典型的诚实商标权人未获得法律公允对待的案例。
此外还有辉瑞诉威尔曼伟哥案,威尔曼公司申请注册了“伟哥”商标,辉瑞公司认为早在威尔曼公司于1998年6月2日申请注册“伟哥”商标之前,相关公众已经使用“伟哥”一词指称Viagra产品。在相关公众心目中,“伟哥”商标唯一对应Viagra产品,是Viagra的中文名称“伟哥”在事实上成为了标识Viagra产品来源的商标。法院认为Viagra正式的中文商品名为万艾可,而“伟哥”并非其知名特有名称。尽管公众约定俗成地使用“伟哥”指代Viagra产品,法院还是没能支持辉瑞公司的主张,⑥使得威尔曼公司可以顺利地搭上便车:利用辉瑞公司之前的经营积累起来的“伟哥”口碑和名声创造利润。
如果类似这样的抢注之风借用商标法中商标取得的“先申请”原则盛行于社会,那么诚实信用作为一种文化、一种信仰将愈行愈远,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也不复存在。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中国的商标法没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规定,才使得不诚信、不正当竞争大行其道。
三、出路:第三次商标法修改,诚实信用原则入法
或许正是意识到了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规定大大束缚了商标法功能的彰显,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第一次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通过其他规定将这一原则具体化。
(一)诚实信用原则入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1、商标法是民事法律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从其私权属性来看可谓民事权利之一种,商标法可谓民法之特别法,当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商标法不是技术性规范
技术性规范指规定包括法的解释权、法的生效时间、法的修正程序、法公布的文字形式等内容的条文。技术性规范是不含价值评价内容的规则,而诚实信用显然融入了人的主观评价和感受,故诚实信用原则在技术性规范中无适用余地。但商标法不是技术性规范,商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商标的归属、利用、交换和收益分配的利益关系。所以商标法是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入商标法可能带来的改变
1、对恶意注册的打击
国内学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理解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诠释,具体包括思想理论、价值体系、发展道路、制度设计等方面。在研究视角上,主要包括整体性的角度、历史语境的特殊性、发展的角度等方面。
恶意注册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中抢注人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恶意。诚实信用原则入商标法,使得在相关规则没有对特定案件的情况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抢注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新《商标法》还在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用以杜绝不法分子抢注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获知的他人的商标。⑦
2、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主要指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以及当中蕴含的在先权利人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通过打击恶意注册行为间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直接保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要求,故之前可能因相关规则的缺失而游离于法网之外的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行为在诚实信用面前无处遁形。假设侵权人行使行为时是出于不知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心态,但当对方提出救济时,就应清楚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倘若这样的情况下,即已明知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尽其所能地避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要求相违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进入商标法可以加大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力度。
3、对恶意异议、恶意撤销的打击
商标异议制度在减少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实践中,部分个人和组织滥用异议程序,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异议阻止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以实现自己不正当牟利的故意,恶意异议显然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我国法律对商标异议程序的规定不尽如人意,之前仅由旧《商标法》的第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的第十八、十九条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对异议人的资格和异议理由没有任何限制,似乎任何自然人、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我们有理由相信部分人会在利益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申请异议从而阻止合法申请商标的顺利注册,在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时,行为人还可能继续通过提出异议复审来实现该目的。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完善商标异议程序,阻挡恶意异议人于门外,二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异议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
4、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商标使用人,其法律效力还及于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等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主体。商标代理机构应遵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事,且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有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还不得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⑧
四、总结
注释:
①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
②在2014年5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中,该条文的序号已是第32条.
③闵科强,沈涛.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及意义[J].商标知识产权保护,2014(8).
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196号.
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
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685号.
⑦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⑧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第19条和68条.
⑨张玉敏.诚实信用原则之于商标法[J].知识产权,2012(7):43.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