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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点评

2015-11-28

检察风云 2015年22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名誉权

一起维护网店名誉的官司,随着法院的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令人意想不到的判决,不但让古筱菁无法接受,也让很多人欷不已。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对于公民,不难理解。

而对于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既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因此,法院既不认定此网店为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也不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以网店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名誉权,应该说与我国当前的法律并不相悖。

可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虚拟网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已成为我国商品交易的一支有生力量,电子商务交易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诸多领域,网络化生产和消费的模式正在成型。然而,网店之间不可避免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彼此之间免不了相互揭短、中伤、诋毁,网店名誉往往因此而受损,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只是因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健全,就使得虛拟网店失去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依法享有名誉权,长此以往,就会放纵网店间恶意侵犯网店名誉事件发生,终将导致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混乱,严重阻碍网店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 规范电子商务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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